引言
学习目标
(一)知识目标
了解业税的法律制度;
掌握营业税纳税筹划基本思路;
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掌握营业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和主要手段;
熟悉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纳税筹划思路;
掌握混合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思路;
熟悉建筑业、房地产企业、服务业的基本内容。
(二)技能目标
能运用所学的营业税的纳税筹划方法,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实际纳税筹划。
案例导入
营业地点选择对纳税结果的影响
某文化传媒公司准备从事文艺演出项目,有两个备选方案。如果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从事文艺演出,每年营业额大约为1000万元,除税收外的成本费用大约为350万元。如果在文化馆、剧院等文化场所从事文艺演出,每年营业额大约为700万元,除税收外的成本费用大约为280万元。已知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为20%。
请思考:
(1)你想过该文化传媒公司在什么地点从事演出活动会和其应纳税额有关系吗?
(2)依照题目中提供的资料,你认为该文化传媒公司应当选择哪套方案才能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
1993年12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经2008年11月5日******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后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许多企业的主体纳税税种,其纳税筹划意义重大。
第一节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销售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营业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广泛筹集财政资金;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1)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原则上调整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删除了条例第五条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删除了现行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补充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①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②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③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④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4)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即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下同)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为营业税纳税人。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或将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应税劳务。
2.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
(3)******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中的“境内”主要是指:
①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服务等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二)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4)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6)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上架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一)营业税的税目
营业税的税目是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具体体现,营业税税目按行业设计,共设置了九个税目。为了便于执行,有的税目下还设置了若干子目,是税目的具体化。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劳务活动。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公路经营,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
2.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业、保险业。
(1)金融。金融是指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①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②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缴纳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缴纳营业税。
③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和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类。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对金融机构的货物期货的买卖,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④金融经纪业务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包括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但不包括信托贷款。
⑤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
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税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4.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征税范围包括邮政、电信。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如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等业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如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等业务。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如表演、播映等。广告的播映按“服务业”税目征税,不按本税目征税。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按“服务业”税目征税,不按本税目征税。
6.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射击、狩猎、跑马、游戏、网吧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7.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仓储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
其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如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等。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或转租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不在本税目征税。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著作权,是指转让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