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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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3)

【例5-4】某公司主要从事对美贸易业务。该公司选择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9年度1—5月份,每月收入分别为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1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假设每月最后一日美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分别为:7.52、7.49、7.46、7.43、7.41。预计未来一段期间,美元仍然会继续贬值。该公司对于未来的美元收入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按照实际数额确认收入;方案二:适当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该公司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对这两个投资方案作比较分析:

方案一:按照实际数额确认收入。在该方案下,该公司2009年1—5月的纳税情况如下:

(1)1月份应当预缴税款=1000×7.52×25%=1880万元

(2)2月份应当预缴税款=1500×7.49×25%=2808.75万元

(3)3月份应当预缴税款=1500×7.46×25%=2797.5万元

(4)4月份应当预缴税款=1000×7.43×25%=1857.5万元

(5)5月份应当预缴税款=2000×7.41×25%=3705万元

(6)累计预缴税款=1880+2808.75+2797.5+1857.5+3705=13048.75万元

方案二:适当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将2009年1—5月份的每月美元收入调整为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收入总额并未发生变化,只是改变了总收入在各月份的分布情况。在该方案下,该公司2009年1—5月的纳税情况如下:

(1)1月份应当预缴税款1000×7.52×25%=1880万元

(2)2月份应当预缴税款1000×7.49×25%=1872.5万元

(3)3月份应当预缴税款1000×7.46×25%=1865万元

(4)4月份应当预缴税款1500×7.43×25%=2786.25万元

(5)5月份应当预缴税款2500×7.41×25%=4631.25万元

(6)累计预缴税款1880+1872.5+1865+2786.25+4631.25=13035万元

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节税13048.75-13035=13.75万元人民币。

二、关联企业收入的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按照税法规定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但当不同地区或不同的纳税人之间存在税率差异时,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适当的转移定价筹划,将利润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高的企业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从而达到谋求最佳纳税筹划效果。

【例5-5】甲公司拥有乙和丙两个全资子公司,其中,乙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丙公司是一般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甲公司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乙公司实现利润6000万元,丙公司实现利润4000万元;方案二:乙公司实现利润7000万元,丙公司实现利润3000万元。从节税的角度出发,甲公司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对两个方案进行分析:

解案一:乙公司实现利润6000万元,丙公司实现利润4000万元。在该方案下,乙公司和丙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1)乙公司应纳税额6000×15%=900万元

(2)丙公司应纳税额4000×25%=1000万元

(3)两公司合计应纳税额900+1000=1900万元

方案二:乙公司实现利润7000万元,丙公司实现利润3000万元。在该方案下,乙公司和丙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1)乙公司应纳税额7000×15%=1050万元

(2)丙公司应纳税额3000×25%=750万元

(3)两公司合计应纳税额1050+750=1800万元

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节税1900-1800=10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纳税筹划

一、境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筹划

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这种纳税调整是在每年年终以后进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按实际数预缴、按上年数预缴、或按其他方法预缴,不同的预缴方法对纳税人的利益影响均不同。

【例5-6】某企业2009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企业预计2010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有较大增长,预计每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00万元、1000万元、1600万元、1200万元。假设银行六个月内贷款年利率为6.4%,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年利率为7.3%,一年至三年贷款年利率为7.5%。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方案预缴企业所得税。方案一: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来预缴企业所得税;方案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按季度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从节税的角度,该企业选择哪套方案?

解案一: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该方案下,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1)第一季度预缴税款1500×25%=375万元

(2)第二季度预缴税款1000×25%=250万元

(3)第三季度预缴税款1600×25%=400万元

(4)第四季度预缴税款1200×25%=300万元

(5)2010年5月底补缴税款0万元

方案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按季度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在该方案下,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1)每季度预缴税款1000×1/4=250万元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1000+1600+1200=5300万元

(3)全年应纳税额5300×25%=1325万元

(4)2010年5月底补缴税款1325-1000=325万元

(5)第一季度预缴税款节税款(375-250)×7.5%×14/12=10.94万元

(6)第二季度预缴税款节税款0万元

(7)第三季度预缴税款节税款(400-250)×7.3%×8/12=7.3万元

(8)第四季度预缴税款节税款(300-250)×6.4%×5/12=1.33万元

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累计节税10.94+7.3+1.33=19.57万元。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的纳税筹划

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有以下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1)分国不分项扣除。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对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不同国家进行扣除。

(2)定率扣除。为简化核算,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或定率抵扣,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

【例5-7】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其在A、B两国设立有分支机构。在A国机构的所得额为40万元,A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机构的所得额为48万元,B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5%。在A、B两国应分别缴纳所得税8万元和16.8万元。假设A、B两国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我国税法计算分别为45万元和48万元。判断企业选择哪种抵扣方法对企业有利?

解法一:分国不分项。

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200+45+48)×25%=73.25万元。

抵扣限额的计算:

A国的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A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200+45)×25%×〔45/(200+45)〕=11.25万元。

B国的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B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200+48)×25%×〔48/(200+48)〕=12万元。

在A国缴纳所得税8万元,低于抵扣限额11.24万元,可全额抵扣;在B国缴纳所得税16.8万元,高于抵扣限额12万元,超过的部分,当年不得抵扣。该企业当年境内、境外所得应缴纳所得税税额=73.25-8-12=53.25万元。

方法二:定率抵扣法。

抵扣额=(45+48)×25%=23.25万元;应纳税税额=73.25-23.25=50万元。

比较上述结果,采用定率抵扣法比分国不分项抵扣法节税53.25-50=3.25万元。

三、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前所得进行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并且按照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的办法进行亏损弥补。如果纳税人预期在一个较长的阶段会出现亏损的情况,就应该在纳税前对企业以后若干年的盈亏状况进行合理的规划,以达到充分享受该政策的优惠目的。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继续使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的优惠期限。

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纳税人的不同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法律规定

(1)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3)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筹划的空间

(1)企业设立从属机构时,具体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能带来不同的税收待遇。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际所得税负担不同,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较公司或法人的总体所得税负担要轻。

【例5-8】某公司准备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预计该分支机构2010年至201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该公司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方案二: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假设公司贷款的年利率为9%,该公司该如何决策?

解两种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该子公司四年纳税情况如下:

(1)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2)第一年末弥补亏损额-120万元

(3)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4)第二年累计末弥补亏损额-170万元

(5)第三年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6)第三年累计末弥补亏损额100-170=-70万元

(7)第四年应纳税所得额200-70=130万元

(8)第四年应纳税额130×25%=32.5万元

(9)四年累计应纳税额32.5万元

方案二: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必须和总公司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分公司四年的纳税情况如下:

(1)第一年抵扣总公司企业所得税额-120×25%=-30万元

(2)第二年抵扣总公司所得税额-50×25%=-12.5万元

(3)第三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4)第四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5)四年累计应纳税额50+25-30-12.5=32.5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无论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四年累计应纳税额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是,子公司前三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缴纳3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前两年可以帮助总公司分别少缴30万元和12.5万元,第三年和第四年分别缴纳25万元和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就相当于获得了30万元的两年期无息贷款和12.5万元的两年期无息贷款,按照9%的贷款利率计算,该收益为(30+12.5)×109%×109%-30-12.5=7.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