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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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4)

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一般处于亏损状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则通常处于赢利状态。因此,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初期一般采用分公司形式,在分支机构赢利以后再转而采用子公司形式。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当企业本身所适用的税率与准备设立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时,则企业对其分支机构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形式差别会很大。一般情况下,如果本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则选择子公司形式比较有利;反之,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比较有利。

(三)居民、非居民身份以及非居民企业所得形式的选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是“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相结合。选择非居民身份,享受有限纳税义务,不仅需要在中国境外注册,还需要保证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该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并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对此类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减少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之间的联系,也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例5-9】我国上海一家啤酒生产企业打算从英国一家啤酒生产公司购买一项非专利技术。已知该英国公司在我国上海有一个办事处,此项交易行为有两种运作方式,会对税收产生不同的影响。

方式一:该笔业务通过该英国公司在上海的机构场所——办事处联系洽谈,通过办事处签订协议、支付款项,则属于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适用25%的法定税率。

方式二:英国公司直接与我国上海购买企业建立联系、直接洽谈、签订合同并收取款项,应纳税款由购买方直接扣缴,可享受10%的低税率优惠。

由此可见,避免通过办事处签订协议、支付款项,使得该英国公司享受到了更大的税收优惠。

二、利用纳税人的不同规模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同时,又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与一般企业划分的标准是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化的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会出现应交税金增长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增长的税负陡增的情况。小企业应当在平时的会计核算上充分考虑上述规定,通过会计核算和业务安排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临界点以下。

小型微利企业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3)从业人数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4)资产总额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五节准予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一、资产计价与会计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发出存货的计价可以按照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照计划成本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实际成本。由于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可以改变销售成本,继而影响应税所得额。纳税人可以通过不同的计价方法对发出存货的成本进行筹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使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最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存货计价方法。在不同企业或企业处于不同的盈亏状态下,应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

(1)赢利企业。由于赢利企业的存货成本可最大限度地在本期所得税中税前抵扣,因此,应选择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在发生通货膨胀、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可以使计入本期成本的费用增高;反之,在通货紧缩、物价下跌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

(2)亏损企业。亏损企业选择计价方法时应与弥补亏损相结合。所选择的计价方法必须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降低,使成本费用延迟到以后能够完全得到弥补的时期,保证成本费用的抵税效果实现最大限度的发挥。

(3)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果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期或减税期,就意味着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减免税额越多,应选择减免税优惠期间内存货成本最小化的计价方法,减少存货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处于非税收优惠期间时,应选择使得存货最大化的计价方法,将当期的存货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推迟纳税期的目的。

(二)固定资产计价与折旧方法的筹划

1.固定资产计价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价值是通过折旧形式转移到成本费用之中的,折旧额的多少取决于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等因素。由于折旧是在未来较长时间内陆续计提的,为降低本期税负,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要尽可能地低。对于在建工程,要尽可能早地转入固定资产,以便尽早提取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

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能够使用的年限,是一个估计的经验值,包含了人为成分,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有利于加速成本的收回,可以使后期的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由于对同一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会使企业所得税提前或拖后实现,从而产生不同的货币时间价值。但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应当采用直线法。只有当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才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纳税人应尽可能创造条件达到符合加速折旧法的要求。

【例5-10】某企业有一台价值为45万元的设备,残值按原价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的资金成本为8%。

(1)按直线法计算年计提折旧额=45×(1—4%)÷8=5.4万元

(2)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现=5.4×25%×5.747=7.76万元(查年金现值系数表,期限为8年,折现率为8%的年金现值系数为5.747)

(3)如果企业将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则年计提折旧=45×(1—4%)÷6=7.2万元

(4)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现=7.2×25%×4.623=8.32万元(查年金现值系数表,期限为6年,折现率为8%的年金现值系数为4.623)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没有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有利。

3.综合运用

(1)赢利企业。赢利企业的当期费用能够从当年的应税所得额中税前扣除,费用的增加有利于减少当年企业所得税。购置固定资产时,购买费用中能够分解入当期费用的项目,应尽可能计入当期费用而不宜通过扩大固定资产原值推迟到以后各期。折旧年限应尽可能短一些,适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提高当期折旧费相对降低纳税人当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亏损企业。由于亏损企业费用的扩大不能在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前得到扣除,即使延续扣除也有五年时间的限定。因此,企业在亏损期间购置固定资产,应尽可能多将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使这些费用通过折旧的方式在以后年度实现。折旧年限适当长一些,亏损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不适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处于减免所得税优惠期间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的各种费用的增加会导致应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导致享受的税收优惠减少,因此,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尽可能将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使其能够在优惠期结束后的税前利润中扣除。折旧年限的选择也要尽可能长一些,折旧方法上应选择减免税期内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

通常情况下,企业亏损会发生在开办初期,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开办初期的照顾也较多,在纳税筹划时应充分注意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是不可取的。

4.固定资产改良和修理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改良与修理都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两者的具体操作非常相似,但在列支方法上是完全不同的,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相差巨大。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少于五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而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大修理支出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摊销。《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两年以上。

【例5-11】某企业2009年准备修理一台价值为120万元的设备,修理费用为66万元,修理后该设备可以延长使用寿命3年。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固定资产残值为原值的5%,已经提取折旧5年。该企业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一次完成修理工作,即2009年10月2日开始对该设备进行修理,2009年11月底完工。

方案二:分两个阶段完成修理工作,即第一阶段从2009年10月2日开始修理,到10月31日修理完毕,支付修理费用33万元,第二阶段从2010年1月4日开始修理,到1月31日修理完毕,支付修理费用33万元。

从节税角度出发,该企业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解两个方案进行对比分析:

方案一:一次完成修理工作。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本次修理费占该设备原值的55%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当作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在该方案下,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1)大修理支出每年摊销66÷8=8.25万元

(2)固定资产每年的折旧120×(1-5%)÷10=11.4万元

(3)2009—2013年每年抵扣企业所得税(8.25+11.4)×25%=4.91万元

(4)2014—2016年每年抵扣企业所得税8.25×25%=2.06万元

(5)累计抵扣企业所得税4.91×5+2.06×3=30.73万元

方案二:分两个阶段完成修理工作。

由于上述两次修理均不构成大修理支出,可以当期扣除。假设一年至三年贷款年利率为7.55%,三年至五年贷款年利率为7.78%,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7.86%。在该方案下,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1)2009年度扣除修理费33万元

(2)2009年提取折旧120×(1-5%)÷10=11.4万元

(3)2009—2010年每年抵扣企业所得税(33+11.4)×25%=11.1万元

(4)2011—2013年每年抵扣企业所得税11.4×25%=2.82万元

(5)累计抵扣企业所得税11.1×2+2.85×3=30.75万元

对比方案一,方案二节税2.06×(7.86%×7+7.86%×6+7.78%×5+7.78%×4+7.55%×3+7.55%×2+7.55%×1)=4.49万元。

因此,应该选择方案二。

二、限定条件扣除的纳税筹划

(一)借款费用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向金融机构或关联企业借款的情况。税法规定,纳税人向各类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浮动利率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化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一般情况下,筹划思路是纳税人应尽可能向银行借款以保证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应尽可能使利息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