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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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5)

(二)关于“三费”的筹划

“三费”是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在实务中,有些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导致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加重了税负。

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在日常财务工作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筹划: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三费”都是以营业收入作为基础计算扣除限额的,如果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次营业收入,在整个企业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2.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据实在税前全额扣除。同时,也绝对不可以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行为。

3.合理转换“三费”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提前做好预算,以利于两者间的合理转换,从而进行纳税筹划。

(三)工资及附加费的纳税筹划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允许企业将合理的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尽可能用足这些限定条件,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力争符合优惠政策要求。企业在制定工资政策时,要尽可能提高实际工资,使职工实际得到的薪酬和福利高于税法的限定。限额内应提取的工资附加费要全额提取,尽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医疗、工会活动和受教育的机会等方面的福利,如适当调整用工组合,增加雇用残疾人员的比例,可以增加扣除比例。

(四)新技术开发费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经营中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和开发,是企业提供产品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了促进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和开发,国家采取了鼓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这一规定,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理、均衡控制企业的赢利水平,尽量避免当年利润不够50%的抵扣;二是日常会计核算应注意划分技术开发费与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区别,尽量避免将技术开发费计入其他费用项目。

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所谓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等。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与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例5-12】某企业准备投资中药材的种植或香料作物的种植,预计种植中药材的前三年每年投资200万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投资150万元。前三年没有收入,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获得毛收入为300万元、400万元和450万元。以后每年投资额约400万元,纯收入保持在400万元左右。如果投资香料作物,前六年的状况和种植中药材基本相当,以后每年纯收入保持在440万元左右。该企业应当选择哪项业务进行投资?

解案一:投资于中药材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投资于中药材的所得可以免税,该企业投资、纳税和收益情况如下:

前六年总投资额=200×3+150×3=1050万元

毛收入=300+400+450=1150万元

第六年税后纯收入=1150-1050=100万元

以后每年的税后纯收入为400万元。

方案二:投资香料作物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投资香料作物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投资、纳税和收益情况如下:

前六年总投资额=200×3+150×3=1050万元

毛收入=300+400=450=1150万元

纯收入=1150-1050=100万元

第六年税后纯收入=100-100×25%×50%=87.5万元

以后每年的税后纯收入=440-440×25%×50%=385万元

比较两个方案,企业投资香料的税后收益低于投资中药材的税后收益,在相同情况下,该企业应当投资中药材。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执行。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收入的90%计算。

企业用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特定地区和企业的税收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4)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免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业务收入(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章小结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其中,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征税对象包括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征税对象只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涉及众多因素。除涉及收入筹划以外,还有大量涉及成本、费用等方面的筹划。具体包括收入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筹划、税率的筹划、准予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等多方面的问题。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要素内容。

2.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3.如何筹划各项费用的列支?

4.收入的纳税筹划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5.如何利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6.在进行收入的纳税筹划时,准予扣除项目有哪些?

知识应用

1.某公司拥有200万元闲置资金,准备用于以下投资。

方案一:投资于银行,假设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5.15%;

方案二:投资于国债,假设五年期国债年利率为6.12%。

从节税和安全的角度出发,该公司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2.某机械制造企业新购进一台大型设备,原值500000万元,预计残值率为4%,经税务机关核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该企业可以采取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对该设备进行折旧。该企业从节税角度应该选择哪套折旧方案?

3.2008年甲企业计划投资500万元于乙企业,乙企业2005年亏损40万元、2006年亏损70万元、2008年亏损80万元。甲企业有三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向乙企业贷款500万元,年利率为10%(假设乙企业2008年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归还甲企业贷款后,亏损70万元);

方案二: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拥有乙企业50%的股权(假设乙企业2008年实现扭亏为盈,获得5万元的税前利润);

方案三:兼并乙企业,购买乙企业的产权并取消乙企业的独立法人资格,将其变为甲企业的分公司(假设2008年该分公司赢利10万元)。

从节税的角度,甲企业应当选择哪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