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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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3)

(二)分开记载经济事项的纳税筹划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即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的税率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当从高适用税率,即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的税率计税贴花。因此,在合同中将受托方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开记载,便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7-5】甲家具生产企业受某家具城委托,负责加工一批家具总价值1.000万元,其中:加工所需原材料为800万元,加工费为200万元。现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按总价值签订合同;

方案二:按材料和加工费分开签订合同。

从节税的角度,该家具生产企业如何选择?

解对两套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按总价值签订合同。该方案下,应纳印花税计算如下:

应纳印花税=10.000.000.×0.5‰=5.000元

方案二:按材料和加工费分开签订合同。该方案下,应纳印花税计算如下:

应纳印花税=8.000.000×0.3‰+2.000.000×0.5‰=3.4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5.000-3.400=1.600元

通过计算,甲家具生产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合理压缩合同记载金额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所记载的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已经履行并交纳印花税的合同,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记载金额不一致的,如果因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合同所载金额而多缴纳了印花税,纳税人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税;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合同所记载金额而少缴了印花税的,一般也不再补缴。因此,纳税人可利用这一规定,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地考虑到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情况,确定比较保守的金额,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7-6】甲和乙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涉及的销售金额为200万元。现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合同金额确定为200万元;

方案二:将合同金额确定为100万元,实际履行过程中若增加了履行金额则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

从节税的角度,应当如何选择?

解对两套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将合同金额确定为200万元。该方案下,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甲和乙共需贴花=200×1‰×2=0.4万元

方案二:将合同金额确定为100万元,实际履行过程中若增加了履行金额则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

甲和乙共需贴花=100×1‰×2=0.2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0.4-0.2=0.2万元

由此可见,从节税的角度出发,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利用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如果按年或按期签订借款合同,规定借款的最高限额,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在合同期内,借款可随借随还,再次借款时只要借款金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就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也就不需要另外缴纳印花税。所以企业如果能够选择“定期、限额”的借款方式,比采用普通短期借款方式少缴纳印花税。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应按照“借款合同”税目,按借款金额0.05‰的税率贴花,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用贴花。所以对企业来说,如果可能的话,在贷款利率相同或差异较小时,与从金融机构借款相比,从其他企业借款可以降低印花税税负。

【例7-7】甲制造企业欲借款2.000万元,现有两套借款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从乙商业银行借款;

方案二:从关系较好的丙企业借款。

假设借款年利率均为5%,其他借款条件都一样。从节税的角度,该制造企业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解对两套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从乙商业银行借款。该方案下,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甲企业应纳印花税=2.000×0.05‰=0.1万元

方案二:从丙企业借款,甲企业不需贴花。

甲企业应纳印花税=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0.1万元

由此可见,从节省印花税的角度,应当选择方案二。

第三节房产税

一、房产税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房产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收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税率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即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的12%计征。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10%)

(四)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一)降低房产原值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但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属于房产。因此,在实际房屋建造过程中,如果将除厂房、办公用房以外的建筑物,如停车场、游泳池等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例7-8】甲加工制造企业位于某市市区,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烟囱、变电塔、停车场等建筑物,总计工程造价1亿元,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工程造价2000万元。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有两套建设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所有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

方案二:将围墙、停车场等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

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该企业应当如何选择?

解对两套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将所有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该方案下,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应纳房产税=10.000×(1-20%)×1.2%=96万元

方案二:将游泳池、停车场等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该方案下,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应纳房产税=(10.000-2.000)×(1-20%)×1.2%=76.8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96-76.8=19.2万元

由此可见,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企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将企业设立在农村,可免缴房产税。

【例7-9】甲公司欲投资建厂,房产原值为2.000万元。假设该厂不论建在哪里都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是建在市区,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方案二是建在农村。从节税的角度,应当如何选择?

解对两套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建在市区。

该方案下,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应纳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

方案二:建在农村。

应纳房产税=0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6.8万元

由此可见,应当选择方案二。

第四节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并未对所有的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实现从量定额征收。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内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单位、机关、社团、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和单位税额

(1)原油。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税额8~30元/吨。

(2)天然气。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税额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税额0.3~8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额0.5~20元/吨(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税额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税额0.4~30元/吨。

(7)盐。盐包括固体盐(含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卤水)。税额2~10元/吨。

(三)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6)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7)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8)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