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或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以免征进口关税或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进口货物如有下列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海关检验时已破漏、损坏或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9)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缺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
(10)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税、免税。
2.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也称政策性减免。由******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称为政策性减免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物品;
(3)扶贫、慈善性捐款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8)进口设备;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3.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在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的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殊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第二节印花税
一、印花税概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称为印花税。印花税不论在性质上,还是在征税的方法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的性质;征税范围广泛;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
(一)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各类行政(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二)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印花税采取列举方式,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经协商一致,明确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经济业务活动作为内容的合同,通常称为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应按照管理的要求,依照《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我国印花税只对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书征税,共列举了十大类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合同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此外,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还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3.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中的营业账簿归属于财务会计账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征收印花税。
4.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个人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的统称。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三)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1)适用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
(2)适用0.3‰.税率的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3)适用0.5‰税率的为“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4)适用1‰税率的为“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移书据”。
2.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及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四)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2.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适用税率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4)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此处,应注意以下两点: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待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5)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6)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7)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8)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以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为依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9)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0)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3.计税金额特殊规定
(1)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税额加总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未标明金额的应税凭证按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无国家牌价的按市场牌价)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贴花。
(2)外币折算人民币金额的汇率采用凭证书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
(3)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订立合同不论是否兑现均应依合同金额贴花。
(4)事业单位视其预算管理方式确定贴花账簿范围。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经费来源自收自支的单位的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算贴花。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与上级单位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必重复贴花。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联营等变更后,凡无须进行法人登记的原有资金账簿的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5)商品购销中以货易货,交易双方既购又销,均应按其购、销合计金额贴花。
(6)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还要计算贴花。
(7)股票交易的转让书据,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为计税金额。
(8)国内货物联运,结算单据(合同)所列运费的结算方式不同而计税依据不同,即起运地全程结算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国际货运,托运方全程计税。承运方为我国运输企业的按本程运费计算贴花,承运方为外国运输企业的免纳印花税。
4.征收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有三种:自行贴花办法、汇贴或汇缴办法、委托代征办法。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一)减少合同参与人数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时,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而减少合同参与人数的纳税筹划,就是在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参与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的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例7-4】甲、乙、丙、丁四人签订合同,乙、丙、丁三人基本利益一致,合同总金额为12.000万元,适用印花税税率为0.5‰。现有两套合同签订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乙、丙、丁四人签订合同。
方案二:由于乙、丙、丁三人基本利益一致,可以任意选派乙作为代表,让其和甲签订合同。
从节税的角度,该合同如何签订更合理?
解对两套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甲、乙、丙、丁四人签订合同。该方案下,应纳印花税情况计算如下:
各方共需贴花=12.000×0.5‰×4=24万元
方案二:由于乙、丙、丁三人基本利益一致,可以任意选派乙作为代表,让其和甲签订合同。
各方共需贴花=12.000×0.5‰×2=12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4-12=12万元
由此可见,应当选择方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