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三: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的折旧计算公式: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之和
该方法下,设备折旧情况如下:
第1年折旧额=(500.000-15.000)×5/15=161.666.67元
第1年年末账面净值=500.000-161.666.67=338.333.33元
考虑折旧后税前利润=1.097.000-161.666.67=935.333.33元
应纳所得税=935.333.33×25%=233.833.33元
第2年折旧额=(500.000-15.000)×4/15=129.333..33元
第2年年末账面净值=338.333.33-129.333.33=209.000元
考虑折旧后税前利润=1.097.000-129.333.33=967.666.67元
应纳所得税=967.666.67×25%=241.916.67元
第3年折旧额=(500.000-15.000)×3/15=97.000元
第3年年末账面净值=209.000-97.000=112.000元
考虑折旧后税前利润=1.097.000-97.000=1.000.000元
应纳所得税=1.000.000×25%=250.000元
第4年折旧额=(500.000-15.000)×2/15=64.666.67元
第4年年末账面净值=112.000-64.666.67=47.333.33元
考虑折旧后税前利润=1.097.000-64.666.67=1.032.333.33元
应纳所得税=1.032.333.33×25%=258.083.33元
第5年折旧额=(500.000-15.000)×1/15=32.333.33元
第5年年末账面价值=47.333.33-32.333.33=15.000元
考虑折旧后税前利润=1.097.000-32.333.33=1.064.666.67元
应纳所得税=1.064.666.67×25%=266.166.67元
比较第一年末,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计提的折旧,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分别是250.000元、224.250元、233.833.33元,可见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其次是年数总和法,最后是年限平均法。
二、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概念及分类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形成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合并按照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控股合并。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被合并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2)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也就是所谓的企业兼并。
(3)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
(二)企业合并中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担。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并中产权交换支付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二是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纳税筹划。
1.合并中产权交换支付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1)合并中产权交换支付方式。合并按照出资方式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以信用债券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加现金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四种。这四种产权交换方式对被合并公司股东来说,有的属于应税交易,有的则属于免税交易。
①免税合并。即一个公司以股票按一定比例换取被合并公司的股票的方式进行,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没有收到合并公司的现金。这种情况下,股票转换不视为资产转让,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没有实现资本利得,这一合并所得在股东出售其股票时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
②应税合并。即合并企业采用以现金或无表决权的证券购买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属于应税合并。这种情况下,被合并公司股东收到合并公司的现金和债券,被视为转让其股票的收入,产生资本利得,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要就其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
③部分应税合并。即合并公司采用以股票加现金换取被合并公司的股票,属于部分应税合并。这种情况下,被合并公司股东换取合并公司的股票视为免税交易,而收到的合并公司的现金则视为处置其部分股票的收入,要计算其处置利得,就其利得缴纳所得税。
(2)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通常状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人各方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原有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旧股转让收入,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交纳所得税。
③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作为基础。
【例8-10】甲、乙两公司的股本均为4.000万元。现甲公司计划对乙公司实行并购,经过双方协商,甲公司发行新股换取乙公司股东手中持有的部分乙公司股票;其余部分乙公司股票由甲公司以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企业应当如何确定支付现金和新股换旧股的比例才能最大限度节税?
解如果参与并购企业选择支付现金大于800万元,即非股权支付额超过了被并购企业股权票面价值的20%,则该合并行为乙公司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乙公司的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甲公司应当把现金支付额控制在800万元以内。
2.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纳税筹划
(1)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状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不确认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2)我国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可以由条件承续税收优惠。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收优惠适用范围的,可以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享受期限未满而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划分计算。对其中剩余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享受优惠。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研究企业投资、融资和经营各主要环节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在企业设立环节要重视组织形式的选择,明确分支机构的优缺点以便于决策。在投资环节应重视投资规模、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方式以及投资项目的纳税筹划;在融资纳税筹划方面,主要介绍了银行借款、企业之间拆借、发行债券以及留存收益四个主要内容,结合例子说明融资环节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在经营环节纳税筹划方面,分别介绍了存货和固定资产两方面的内部核算的内容以及企业合并方面的纳税筹划思路。
复习思考题
1.子公司和分公司有何区别?
2.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同行业有哪些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3.内、外资企业在纳税方面有哪些区别?
4.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5.什么叫直接投资?什么叫间接投资?
6.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7.企业合并时和合并后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知识应用
甲公司计划于2010年底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日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成本均为6.0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未弥补亏损额为500万元。现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现金收购。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的收购价款中包含8.000万元的现金。
方案二:甲公司将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的股票分给乙公司的股东以实现合并。请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