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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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5)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销售后,由于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虽未退货,但要求销货方给予的一种价格上的优惠。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折让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依其余额缴纳增值税。发生销售折让时,企业往往已经按照全额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就造成企业垫付税款的情况。虽然企业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购买方退回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在发生折让的当期扣减销项税额,以弥补税款的损失,但企业同时要退回相关的价款,实际上企业的经济利益最终还是受到损失。所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出现销售折让的情况。

(四)实物折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的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并且该实物应按照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情况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应当尽量不选择实物折扣,在必须采用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时,企业可以在发票上作适当的调整,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折扣销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2-7】.甲企业为促销,推行赠送活动,凡购买一件价值100元产品的采购方,便能获赠价值10元的购物券。请对该企业的促销活动进行纳税筹划。

解方案一:采取实物折扣的方式。

销售100万元产品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元

赠送10万元购物券视同销售,则: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7元

累计增值税销项税额=17+1.7=18.7元

方案二: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折扣销售)”,即将实物折扣在开发票时变成价格折扣,即原价110元产品进行打折,打折后的价格为100元,且将原价110元和折扣额10元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1.7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销售货物之后按约定时间一次或分次将销货款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购货方,返还的货款金额计为还本支出。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六)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是指在销货过程中,从购买方手中取得旧货,按照旧货价格冲抵销货款的促销手段。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二、结算方式的筹划

(一)不同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结算方式是企业营销的重要内容。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收款等。企业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不仅可以拖延入账时间,达到延缓税款缴纳、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目的,而且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从而使企业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销售货物或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委托银行收款和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如果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该企业是否收到货款,只要将提货单交给购货方并开具发票,就必须替购货方承担销项税额。因此出现了税款实现在前、货款回收在后的现象。如果企业的销售合同能够切实履行,作为销售方而言,损失的只是销项税款的时间价值;而一旦付款出现问题,可能会发生更大的损失。如果把直接收款方式变为分期收款方式,则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发生相应的纳税义务,这样不但可以获得该税款的时间价值,还可以避免税款的损失。

【例2-8】大华公司于2009年12月与天伟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业务共四笔,共计应税销售额为5.000万元,产品全部发出。其中两笔业务共2.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业务1.500万元,三年后付清;另一笔业务一年后付360万元,两年后付清300万元,余款840万元三年后付清。该公司有两种纳税筹划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方案二:对于不能及时收款的业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从计税的角度出发,该公司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解方案一: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在这种结算方式下,虽然该公司有3.000万元的货款没有实际收到,但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货物已发出并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就必须在将提货单交给购买方的当天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万元

方案二:对于不能及时收款的业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推迟纳税的销项税额的具体数额。在该方案中,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第一年后纳税=360×17%=61.2万元

第二年后纳税=300×17%=51万元

第三年后纳税=(1500+840)×17%=397.8万元

累计纳税额=61.2+51+397.8=510万元

与方案一相比节税=850-510=340万元

通过计算,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筹划需注意的几个因素

企业在实际的纳税筹划过程中,应从整体考虑结算方式优缺点,而不能单纯从税收利益角度考虑,以免损失企业的整体利益。一般来说,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

企业在确定结算方式时,要首先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的生产情况、原材料供应情况、销售情况、现金流量情况、企业的融资能力、融资资本成本率以及企业今后的发展计划等。

只有充分考虑企业各项实际情况后,才能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选择最适合的结算方式。

2.购买方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了解握客户的情况,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动,建立并逐步完善关系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包括以往的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订货单位、订货数量、单价、规格、质量标准、总价款、交货时间、发货方式及到站、运费负担、结算方式以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相关内容。通过建立客户关系数据库,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款方式。

(1)如果购买方的资信、现金流转、以往合同履行等情况比较好,企业就可以采取银行托收等方式销售货物。

(2)如果购买方资信比较好,只是近期现金流转有一定的问题,企业则可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3)如果购买方以往合同履行情况较差,则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可以考虑采用降低销售价格,预收货款或及时清结的方式销售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建立客户关系数据库时,不仅要关注现有的客户关系,更要关注潜在的客户,为企业开拓新的市场做准备。

3.市场上产品的供求关系

市场上产品的供求关系不同,企业的销售压力就不同,其结算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例如,市场上产品供小于求时,可以采取预收货款的结算方式,这对企业是最为有利的。因为选择预收货款的结算方式,不但可以完全避免其他结算方式下潜在的税收损失,而且可以确保企业回收货款,同时获得货币时间价值。这就要求企业正确预测市场上产品的供求关系,根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结算方式。

4.适当改革企业的绩效考核系统

企业通过销售结算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如在直接收款方式下,企业在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购买方时,就可以确认销售收入,从而可以确认与此相关的会计利润。而在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下,只能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才能够确认销售收入,才能够确认与此相关的会计利润。采用何种销售结算方式,会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而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金额。因此,要想充分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前提条件必须是改革绩效考核系统,即将考核指标由以会计利润为主改为以现金流量为主。

三、以物易物的筹划

以物易物也就是采取物物交换的方式,不以货币结算货款。采取以物易物方式的,交换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例2-9】A企业为生产批发木材的一般纳税人,B企业为生产家具的一般纳税人。因为市场变化,预计未来市场上木材价格处于上升趋势,家具价格处于下降趋势,同时两企业均有一批库存货物。B企业预测未来市场以木材加工的办公家具利润较高,但目前资金紧张,与A企业协商得知A企业打算将家用家具作为本企业职工福利。因此A、B企业签订物物交换协议。A企业以成本为120.000元、市场价为180.000元、作价200.000元的木材置换B企业库存的成本为180.000元、市场价为220.000元、作价200.000元的家用家具。A、B企业按照产品市场价开具专用发票。

解A企业应纳增值税:

换出木材的销项税额=180.000×17%=30.600元

换入家具的进项税额=220.000×17%=37.400元

该业务应纳增值税额=30.600-37.400=-6.800元

B企业应纳增值税:

换出家具的销项税额=220.000×17%=37.400元

换入木材的进项税额=180.000×17%=30.600元

该业务应纳增值税额=37.400-30.600=6.800元

与正常销售相比,此项业务A企业缩小销项税额3.400(200.000×17%-180.000×17%)元,扩大进项税额3.400(220.000×17%-200.000×17%)元;B企业则相反,扩大销项税额3.400元,缩小进项税额3.400元。A企业降低了增值税负担6.800元;B企业增加税负6.800元,但解了资金紧张问题,其资金成本率为2.11%(3.800÷180.000×100%),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且整体上没有减少国家税收。

四、以物抵债的筹划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是常见的经济现象。无论是债务人移交非货币性资产还是债权人将该资产变现,都将产生纳税义务,由此也产生纳税筹划的空间。

【例2-10】A电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委托B装饰装潢公司为公司大楼装修,装修工程合同金额为300万元,B公司于11月份完工。但A公司截至9月底仅支付工程款150万元,余额150万元由于资金紧张无力支付,两公司商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A公司以价值150万元(含税价)的货物抵偿债务,已知该批货物进项税额为20万元。B公司取得该批货物后,将该批货物等价销售给C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案二:由B公司联系C公司购买A公司的该批货物,A公司将该批货物销售给C公司后,将货款交付B公司。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请问那个方案更优?

解方案一:A公司以价值150万元(含税价)的货物抵偿债务,已知该批货物进项税额为20万元。B公司取得该批货物后,将该批货物等价销售给C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方案下,三个公司的税收负担分别为:

A公司应纳增值税额=150÷(1+17%)×17%-20=1.79.万元

B公司不经常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

B公司应纳税额=150÷(1+3%)×3%=4.37.万元

C公司支付款项150万元,可与B公司商定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C公司进项税额=150÷(1+3%)×3%=4.37万元

方案二:由B公司联系C公司购买A公司的该批货物,A公司将该批货物销售给C公司后,将货款交付B公司。

B公司不用负担销售货物变现而应纳的税款4.37万元。

A公司税收负担不变。

C公司支付款项不变,取得进项税额21.79万元,相比之下可多抵扣税金17.42万元。B、C两个公司均从此方案中获益,A公司税负不变。

由于各方以互惠互利和遵守国家法律为前提开展合作,使得整体税收负担减少。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