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纳税筹划
15025500000010

第10章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6)

五、运费的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运费支出,如采购材料、运销产品都要发生运费,而企业的运费收支又与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单独核算的运输部门的运费收入,则应当缴纳营业税。企业拥有车辆并自己运输,或外购运输,或单独成立运输公司并向其支付运费,其税负是有区别的。如果企业可以事先调控并合理合法地着意计算安排时,运费中的纳税筹划便产生了。

1.运费结构与税负的关系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企业拥有自营车辆并组织运输时,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若索取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T,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T。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的问题:若企业外购运输,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按运费发票抵扣7%的进项税额,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少了4%的税收收入。换言之,该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令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就可以求出T的值,即:

17%×T=4%,则T=4%÷17%=23.53%

T=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例2-11】.甲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材料一批,内部结算运费价格为4.000元,现取T的值为23.53%计算,则这笔4.000元的采购运费价格中包含的物耗为:4.000×23.53%=941.2元,相应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41.2×17%=160元。如果自营车辆独立核算,甲企业可以向该独立车辆运输单位索取运费普通发票并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为4.000×7%=280元;同时,该独立核算的车辆运输单位还应缴纳营业税为4000×3%=120元。这样,站在甲企业与独立车辆总体角度看,实际抵扣税只有160元。说明当T=23.53%时,两种情况抵扣的税额相等(都是160元),该运费扣税平衡点是存在的。

2.购销企业运费中降低税负的途径

采购企业自营运费转变为外购运费,可能会降低税负。拥有自营车辆的采购企业,当采购货物自营运费中的T值小于23.53%时,应考虑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

【例2-12】乙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货物,根据其以往年度资料计算分析,其运费价格中T值只有10%,远低于扣税平衡点。假设2008年该企业共核算内部运费180万元。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自营运输;

方案二:将自营产量独立出去成立运输公司。

从节税的角度,乙公司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解方案一:自营运输。

可抵扣运费中物耗部分的进项税=180×10%×17%=3.06万元

方案二:将自营产量独立出去成立运输公司。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隶属于乙企业的运输子公司后,该企业可以向运输子公司索取运费普通发票,据此计提进项税额;另外还要承担“独立”后应纳的营业税。

进项税额=180×7%=12.6万元

营业税=180×3%=5.4万元

甲企业实际抵扣税款=7.2万元

较方案一多抵扣税款=7.2-3.06=4.14万元

可见,企业运费的内部核算价未作任何变动,只是把结算方式由内部核算变为对外支付后就达到了纳税筹划的效果。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第四节增值税减免税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增值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达到减免税、降低税负的目的。有关增值税减免税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减免税要求

企业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可以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便要求企业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己创造条件达到减免税要求。具体措施如下。

(1)从企业性质上达到优惠政策的条件,如国家对“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等。

(2)经营业务上达到优惠政策的条件,如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免税政策。

二、充分利用农产品免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大力发展农业生产,鼓励对农业产品进行深加工是我国的产业导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这里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销售农产品的免税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就无法享受免税的待遇。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农产品的税率

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收购凭证或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在计算进项税额时不需再换算为不含税价。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1995年7月1日起,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叶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如果农业生产者希望自己对产品进行深加工并使其增值以后再销售,就无法享受免税待遇,可能获得的收益比深加工以前还差,所以要通过适当的安排使自己既能享受免税待遇同时还可以由机会得到对初级农产品进行加工增值。

【例2-13】某县所属大王村田头种植大量林木,进入砍伐期。农户准备销售上述木材,收购企业与农户有三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农户直接砍伐出售原木,每立方米售价600元;

方案二:农户将原木直接出售给收购企业,收购企业收购原木后雇用农户加工,支付农户15元的加工费,电费12元/立方米由收购企业承担;

方案三:由农户对原木进行深加工,即将原木加工成板材再出售,加工1立方米原木需消耗电力12元,人力成本15元。收购企业的加工成本与农户的加工成本相同,加工后销售价为每立方米627元。

从节税的角度,该农户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解方案一:农户直接砍伐出售原木,每立方米售价600元。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农户出售原木属于免税农业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后,可以抵扣13%的税款。该方案下,农户和收购企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收购企业抵扣进项税额=600×13%=78元

收购企业原木成本=600-78=522元

收购企业板材成本=522+12+15=549元

方案二:农户将原木直接出售给收购企业,收购企业收购原木后雇用农户加工,支付农户15元的加工费,电费12元/立方米由收购企业承担。该方案下,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收购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00×13%=78元

农户增加收入=15元

收购企业电费抵扣增值税=12×17%=2.04元

收购企业板材成本=600+12+15-78-2.04=546.96元

方案三:由农户对原木进行深加工,即将原木加工成板材再出售,加工1立方米原木需消耗电力12元,人力成本15元。收购企业的加工成本与农户的加工成本相同,加工后销售价为每立方米627元。该方案下,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农户深加工以后的产品不属于免税农产品,在农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企业购进的原材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每立方米板材的价格=627元

农户增加收入=627-600-12=15元

收购企业板材成本=627元

通过计算,对三套方案进行对比,可知对于收购企业和农户来说,方案二最优,即收购企业板材成本最低,同时农户还可以增加收入,这就是利用纳税筹划的思路既能满足农户深加工增加收入的要求,又可以使购进企业享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充分利用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一)新产品的定义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思路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性质、工艺等某一方面较旧产品有明显的改进,从而显著地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而生产出来的产品。

(二)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享受新产品优惠政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符合新产品的定义,不符合的不能给予优惠;二是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属于计划内产品;三是必须经科委鉴定;四是必须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符合上述条件的新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权限,经税务机关审定后,给予减税、免税。新产品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1)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增值税3年。

(2)列入中央各部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经国家税务局同意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区别不同情况减征或免征增值税1~2年。

(3)依上述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还可以再给以适当减免增值税照顾。

(4)为鼓励科研人员研制新产品,凡符合规定减免的增值税,科研单位可全额专用于新产品开发。

(三)企业通过新产品进行纳税筹划的原则

(1)从符合新产品定义入手。

(2)从获得部门批准入手。

(3)非列举的新产品不给予优惠。

(4)依靠相关科研单位。

(四)利用新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注意事项

(1)新产品分为国家级和地区级,前者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后者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和生产的新产品。

(2)对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长线产品,如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摩托车、电冰箱、牙膏等,其减免税范围只限于国内第一次生产,并列入国家科技部、发改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

(3)对于国家实行高价高税政策的烟、酒、鞭炮、化妆品等特殊消费品,以购进的元器件、零部件为主生产的产品,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虽然符合新产品的条件,也不能按照新产品减免增值税。

四、充分利用环保优惠政策

纳税人也可充分利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要求的条件,创办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3)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4)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注意,凡不能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也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五节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筹划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措施,即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实行退还或免征。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货物出口,一般采取的优惠政策各有不同。有的国家采取对该货物出口前所包含的税金在出口后予以退还的政策(出口退税),有的国家采取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前予以免税的政策。我国则根据本国的实际,采取了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另外,对某些国家紧缺的货物和非生产性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又不予退税。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三种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