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红星二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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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婚丧管理

一 婚姻管理

1963年以前,红星二场男女青年结婚由哈密地方政府办理登记。1963年后,农场政治处受地方政府委托,代办婚姻登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1973年起,农场婚姻登记工作主要做好4件事:一是积极宣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二是提倡移风易俗,婚事新办,晚婚晚育,计划生育;三是婚姻登记坚持“三不登记”原则,即当事人提供的证件不全不登记,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登记,托人代办的不登记。要求登记的男女青年必须双方自愿,亲自持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书、体检表、二寸免冠照片3张,方可依法登记。再婚者须持离婚证或配偶证明,依法登记。离婚登记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持有效证明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内外债务的协议书、结婚证、单位介绍信、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到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四是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搜集整理了1985年9月以后的资料,建立结婚档案54卷,离婚档案12卷。1996年,农场婚姻登记工作由司法办公室人员代办,行政上隶属哈管局民政局管理,业务上归哈密市婚姻登记管理处领导。2001年,全场结婚的59对,离婚2对,再婚11对(见)。

二 殡葬管理

80年代前后,人员死亡采用棺木土葬,墓地在场部以西,十连以北的戈壁荒地上,那儿地势较高,称之为高堡;由于埋的坟头逐渐增多,就形成了公墓,无统一管理。

职工因公、因病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按国家规定办理,即职工因病死亡,丧葬费发2个月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因公死亡发3个月平均工资。

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民字[1985]19号文件精神,全社会要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农场大力宣传移风易俗,丧事简办,提倡火化,但未出台具体规定,人们观念依旧,人死后土葬者居多。

职工死亡后,单位领导集合全体职工及亲友开追悼会,向遗体告别,然后派人派车把灵柩送往墓地掩埋。家属或其他人员的丧事由其子女或亲属主办,单位在人力、车辆方面给予帮助。对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病重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派人陪护,去世后丧事由单位操办,做到“老有所终”。

1985年后,部分死亡的干部和职工,丧事做到简办,尸体送哈密火葬场火化。

1993年5月13日,兵团哈管局转发了自治区《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公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200元,非因公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000元”,农场照此规定执行。

1997年8月26日,红星二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工会联合下发文件,制定出了《关于红星二场殡葬管理八提倡八不准的规定》,其内容是:

(一)提倡精神文明,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提倡遗体火化,不准抵制殡葬改革。

(三)提倡移风易俗,不准沿袭陈规陋习。

(四)提倡厚养薄葬,不准大操大办。

(五)提倡丧事简办,不准借丧敛财。

(六)提倡佩戴黑纱、白花,不准披麻戴孝。

(七)提倡净化环境,不准妨碍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

(八)提倡规范管理,不准违反殡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