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经济法理论与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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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知识产权法(5)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包括:

《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处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处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处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基于权利人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和担保的情形下,可以在诉前裁定责令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由有权机关认定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规定具体表现在:(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4)未经有权机关认定,谎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精析

“番茄花园案”的法律问题

案情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共软公司)为营利,由被告人孙显忠指示被告人张天平和洪磊、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其中被告人洪磊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SP3V.3300等八款安装版和免激活版累计下载71583次,被告人梁焯勇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SP2V6.2、LEINLITEXPSP3V1.0美化版累计下载8018次,郑国槟(另案处理)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GHOSTXPsp3V1.0、GHOSTXPsp3V1.1、GHOSTXPsp3V1.2版累计下载117308次。被告单位成都共软公司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获取非法所得计人民币2924287.09元。2009年6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

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共软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张天平系自首、被告人梁焯勇系从犯,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8772861.27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924287.09元予以没收;判处被告人孙显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天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洪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梁焯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件争议

本案引发社会各界对“盗版”和“垄断”的热烈讨论,使人们开始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对一国产业的影响。代表性观点如下:第一,微软选择番茄花园运作5年后举报是“卸磨杀驴”,微软利用“番茄花园”盗版软件扼杀国产软件生存发展的空间,形成市场垄断;第二,本案依据美国相关案例不构成侵权和犯罪;第三,微软利用打击“番茄花园”盗版,来规避我国反垄断法;第四,“番茄花园”案件依照我国法律侵犯著作权罪可以成立。

分析

本案番茄花园侵犯了微软软件哪些权利?对微软XP进行主题、桌面、按钮等外观美化侵犯著作权人微软的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取消了微软的正版验证程序侵犯了微软的技术保护措施权;通过网站提供免费下载侵犯了微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本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217条对侵犯著作权罪行为包含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第一,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营利目的同样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但是它不会构成犯罪。本案中番茄花园软件通过免费下载获取点击和流量,从而通过插件、广告等谋取收益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第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第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审理中综合考虑了违法所得数额和该软件的点击下载数量。

本案是我国通过刑事司法保护途径打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一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例,在国内外赢得了普遍好评。该案的判决给那些寄希望于通过盗版获取非法利益的网站和其他侵权者敲响了警钟。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案例,清楚表明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对国内外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中国在转型时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精神。该案也是当地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后成功处理的一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实训项目

设计一个商品或服务商标

一、目的

使学生进一步掌握《商标法》的基本内容,培养学生的设计创新能力。

二、组织形式

1.教师强调商标的种类、组成及其功能,强调商标注册的原则、程序及效力。

2.每3-5个同学为一组,为项目第三章实训项目所设立的公司选择某一商品或某一项服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设计一个商标,并模拟注册。

三、要求:

一周内完成,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该商品或服务的特点;

2.设计的商标并附文字说明,设计的商标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3.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文件;

4.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