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标应当符合可视性要求。《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可见,气味标志、音响标志不能成为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于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名称,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申请在先的人。申请先后的确定以申请日为准。
(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二是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注册申请的方法
(1)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品分类表是划分商品或服务类别和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国1988年11月1日开始采用《尼斯协定》的商品分类表申请商标注册,我们目前使用的分类表是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第九版;(2)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3)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5)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
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是商标主管机关就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阶段。对于有争议的商标,还可能发生复审或者裁定。
1.形式审查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应当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申请注册费等。经过形式审查,凡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对于申请手续和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通知予以补正,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保留申请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2.实质审查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止规定等。
3.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核准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此外,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的,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5.复审或者裁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因注册商标产生的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注册商标转让后,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再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让人成为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收取一定的许可使用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许可人是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有充分处置权人;(2)被许可人有生产使用许可的商品的资格;(3)使用许可的商标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且使用许可期限不得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4)使用许可的商品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5)使用许可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一致。
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五、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使用的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的活动。
(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依法实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对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2.监督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井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3.对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未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我国允许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合法使用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1)冒充注册商标的;(2)违反商标法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的;(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犯;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开支,以及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等。上述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①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③罚款。根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