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经济法理论与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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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经济争议的解决(2)

仲裁协议申请书应当记载事项是:(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有邮编、电话、电传、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的要点;(4)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委托代理人进行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2.仲裁申请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单和费用表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单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向仲裁委员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海事仲裁45日内,国际经济贸易仲裁6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回避申请。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在仲裁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三)开庭和裁决

1.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可以公开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

申请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缺席裁决。

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当事人在仲裁的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2.裁决

仲裁开庭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依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由当事人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仲裁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向有关方面申请复议。但是如果仲裁裁决在作出程序上有错误或内容上有错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发现有撤销的情形或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的裁定。认为没有撤销的法定情形的,也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决。

(五)裁决的执行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止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六、涉外经济仲裁

(一)涉外经济仲裁的含义和特点

涉外经济仲裁,是指在涉外经济贸易活动和海事活动中,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并由此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涉外经济仲裁除了具有国内一般仲裁的特点外,其最大的特点表现在:

(1)仲裁的内容更广,包括跨国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商事纠纷。

(2)当事人可以自愿地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3)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4)仲裁裁决的效力需要明确确定。

(二)涉外经济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事项

首先确定哪些事项要提交仲裁,这一点在涉外经济仲裁中十分重要。要为了使仲裁协议有效、裁决能得到承认与执行,须使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按照有关国家法律属于商事争议,或可仲裁的争议。因为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缔约国在加入时可以作出保留。其中规定任何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可以申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为契约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许多国家对此作了保留,因此,如果所约定的争议不属于有关国家国内法律认为的商事关系,则关于该项争议的仲裁条款或对该争议所作的裁决,就得不到这些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的《仲裁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适用仲裁法。《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具体规定了涉外经济纠纷可以仲裁的事项。

2.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涉及到用哪一国家的冲突规则来确定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当事人可选择地点。

3.仲裁机构

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某一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若一地有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则要写明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

4.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指仲裁时运用的法律程序,我国《仲裁法》规定,在我国仲裁机构仲裁须适用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5.仲裁的法律适用

它是指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依法可以选择,一般遵循“当事人选择优先”的原则。当事人在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时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法律有无强制性规定。因为如果有强制性规定,必须适用强制性规定,不必另作选择。

(2)根据不同的纠纷选择不同的具体的法律。

(3)在选择了不同国家的法律之后,还要进一步明确是订立合同时的法律,还是仲裁时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放弃了选择的权利,则一般由仲裁庭按照仲裁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来援引准据法,或按常设机构的仲裁规则来选定。中国的涉外经济仲裁机构在决定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时,一般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通常可能选择缔约地国法、合同履行地国法、仲裁机构所在地国法、标的物所在地国法及当事人国籍法等。

6.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

一般各国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向法院起诉。但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向法院起诉。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裁决的效力要写明。

(三)涉外裁决的执行

我国仲裁法及有关仲裁的规则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写明期限的,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当事人应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节经济司法

经济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发生的争议请求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经济争议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审理经济争议案件在程序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经济诉讼管辖

法院对经济诉讼的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处理权限的划分。在我国,经济诉讼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上下级别来划分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划分的依据是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地区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在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区与行政区的划分是一致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几类:

1.一般地域管辖

这是指按照当事人住所地行使管辖权。地域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只有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死亡的人提起有关身份的诉讼,以及对劳动教养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才由原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地域管辖

这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确定行使管辖权。以下几类属于特别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人民地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地域管辖。

据案件的特定性质,某一类案件必须由一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此类的是:(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对第一审案件共同协议选择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是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使审判更为公正。

1.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关的人民法院

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但要注意,协议管辖要用书面协议的形式,同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