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审计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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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4)

5、审计结论。审计人员恰当地记录审计结论非常重要,审计人员需要根据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结论,并以此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在记录审计结论时需注意,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所得出的审计结论。

6、审计标识及其说明。审计标识是审计人员为便于表达审计含义而采用的符号。一般的审计工作底稿都有一套统一规定好的审计标识,一个审计机构内部的审计标识应该是一致的。通常在整个审计工作底稿的前面有一个审计标识表。这样,在以后的每张审计工作底稿中就不必对其所用的标识一一加以解释了。如C:已发询证函;C:已收回询证函;S:与明细账核对一致。

7、索引号及编号。索引号是指审计人员为了便于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类和引用,对某一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以固定的标记和编码加以表示所产生的一种特定符号,其主要作用是方便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类检索和引用,并使分散的、活页式的审计工作底稿构成有机联系的审计档案。编号是在同一索引号下不同的审计工作底稿的顺序编号。如固定资产汇总表的编号为C1,按类别列示的固定资产明细表的编号为C1-1,房屋建筑物的编号为C1-1-1,机器设备的编号为C1-1-2,运输工具的编号为C1-1-3,其他设备的编号为C1-1-4。相互引用时,需要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交叉注明索引号。

8、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和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审计人员应当记录:

(1)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

(2)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在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及日期。

通常,需要在每一张审计工作底稿上注明执行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复核人员、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以及完成复核的日期。

9、其他应说明事项。其他事项是审计人员根据其专业判断,认为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的其他相关事项。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一)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期限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单位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如果审计人员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审计单位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性质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人员应完成所有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适当的审计结论。由此,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做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审计人员可以做出变动,主要包括:

(1)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2)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3)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4)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分类

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审计档案按其保管期限的长短和作用大小可以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两类。

1、永久性档案。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例如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重要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若永久性档案中的某些内容已发生变化,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更新。为保持资料的完整性以便满足日后查阅历史资料的需要,永久性档案中被替换下的资料一般也需保留。

2、当期档案。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主要供当期审计使用的审计档案。例如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三)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

1、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时的记录要求。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审计人员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审计人员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2)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3)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这里所说的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主要是指在保持原审计工作底稿中所记录的信息,即对原记录信息不予删除(包括涂改、覆盖等方式)的前提下,采用增加新信息的方式予以修改。例如,原审计工作底稿中列明存货余额为1000万元,现改为1200万元,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在原审计工作底稿中增加新的注释的方式予以修改。

一般情况下,在审计报告归档后不需要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修改或增加,除非出现以下情形:

(1)审计人员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

(2)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审计人员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审计人员得出新的结论。

2、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审计人员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删除审计工作底稿主要是指删除整张审计工作底稿,或以涂改、覆盖等方式删减原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全部或部分记录内容。

废弃审计工作底稿主要是指将原审计工作底稿从审计档案中抽取出来,使审计档案不再包含原来的底稿。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审计单位应该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审计人员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连续审计的情况,当期归整的永久性档案虽然包括以前年度获取的资料(有可能是10年以前),但由于其作为本期档案的一部分,应作为支持审计结论的基础,因此审计人员对于这些对当期有效的档案,应视为当期取得并保存10年。如果这些资料在某一个审计期间被替换,被替换资料应从被替换的年度起至少保存10年。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归档工作,审计人员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

四、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

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发现例外情况要求审计人员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审计人员得出新的结论,审计人员应当记录:

1、遇到的例外情况;

2、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3、对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这里的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如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日后才获知法院在审计报告日前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诉讼、索赔事项做出最终判决结果。

例外情况可能在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也可能在财务报表报出日后发现,审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例外事项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

另外,发现例外情况对审计工作底稿做出的变动可能会发生在归整工作结束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出具新的审计报告,原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内容均构成了原审计报告的支持性证据。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是如何分类的?

2、审计证据的特性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何关系?

3、如何评价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4、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有哪些?

5、简述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审计程序之间的具体关系。

6、什么是审计工作底稿?它由哪些要素组成?

7、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8、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有哪些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