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田是调,男夫一人20亩,奴婢亦同。不是抽田租,而是出丝、绵、绢,故给桑田,种桑为养蚕;榆树作材料用;枣树作食物。桑树六、七年者最盛,太幼或太老已不可用,故桑田不必还政府。在40亩露田中,加倍之40亩中,有20亩是桑田,实际上60亩要抽赋税,20亩桑田叫“民调”,不称抽赋税,即60亩地(以一亩产一石计),两夫妇只缴纳二石粟,一匹帛。
北魏之所以实行均田制,其最高意义是要将门第社会中之豪强荫冒一概消除,与西晋户调制略有相似之处,可以说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的一种措施行动,目的使人人脱离门户大族的豪强,亦不再向豪强纳租税,故有此种加倍分田地的优待,将门第化解,由于门第的反对,因此政府仍让门第养奴婢。故丁牛有限制,而奴婢可无限制。亲房可养奴300名,即有田地9000亩。普通庶民可拥有奴婢60名,亦仍可分给田地。
政府要取消门第而不可能,因此允许拥有奴婢,成为编户。遂不受门第豪强之反对,遂得确立此一均田制度。
此种制度可用两句话概括之,即“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即不论贫富,一律征收赋税。一切人民平等,官与民同样是国家公民,政治上轨道了,中国(在北方)统一了。此乃魏孝文帝根据中国读书人而改革经济制度,故寓独特的历史文化精神,与西洋不同。
北魏之均田制度,目的为要改变原有的强宗大族所形成的政策。
其实,此均田制并不平均,并且还有一点,所谓“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即八人当未成丁四人,八个奴婢只要出一夫一妇之赋税。此乃对贵族大地主之通融优待办法,但实际上并不是,乃是一种政策。
东魏①有云:“初给人田,权贵皆占良美,贫弱咸受瘠薄。”这是不公平现象。但从前的农民是荫户,现在整理户籍后均变成公民,这是历史的大转变,而非革命。是政府减轻了赋税,使人民乐于报户口。赋税减轻后,八奴只须出二人之赋税,乃政府经济政策。
另一方面,农民因减轻租税而脱离豪强之荫户而乐于出作公民;同时优待贵族使不反对,因此使政府反而不够钱用。于是政府另订一法,即在州郡户口中十分之一作为屯田,每丁收取60斛。证明当时100亩田地征收60斛粮。
其实北魏的三长与均田制,尚有一层重要意义,即北魏本是一个部落封建制度的国家,等到三长与均田制实施后,则政体上逐渐从氏族封建变为郡县一统。因而使胡、汉势力逐渐倒转,即一切依汉族制度而行。
北魏宗室封郡为王公者90余人,部落大人封县为列侯者190多人。此种世袭封爵,具有浓厚封建意味之割裂。但三长均田制实行后,则已成为中央一统之郡县制。同时并分置州郡,于是中国士族①逐渐得势,而诸胡部落大人逐渐失其地位。因此魏孝文帝命鲜卑氏族全改汉姓,氏族在政治上之优越地位于是消失。
当时南方虽然多次提出要使侨寓“土断”,及厘正户籍,然执政者为要保全士族的特权,剥下益上,反不如北方政治理论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做成了规模,但南方的黄籍积弊,却难以清理,此为北朝胜于南朝之显例。
关于均田制下之租额。据《魏书·食货志》载,李冲上言立三长,并定调法如下:“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这种所谓调,包括田租在内。一夫一妇60亩,倍田不计,纳粟二石,以亩收一石计,60亩收二石,即与汉代三十税一相同。若以当时税收惯例,100亩收60斛比论,相差已到18倍。
照旧调之制,户以九品混通计,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20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调外费,比起现制是非常重。但当时30、50家方为一户,其荫冒者皆归豪强所有。所以均田法之租调,对当时农民大有利,故此制易于推行,因人民均可得均徭省赋之益也。
富豪亦有受惠,因奴婢受田与良民同,且所调甚少。政府因推行此制而课调骤减。太和十一年韩麒麟奏此制不可久。十二年大旱,遂用李彪议,仍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田,一夫岁纳60斛。孝昌二年,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贷公田者亩一斗。亩五升,夫妇60亩为三石,较孝文帝时增一石。亩一斗,则60亩税六石,亦不过税十分之一。但豪强荫户,一切归公,政府亦不吃亏。
由于北魏均田制颇得民心,于政府、豪强及农民三方均有利,故到北齐、北周,仍沿袭此制。
北齐之制,人一床(即一夫一妇)垦租二石,义租五斗①。于正租外再加义租。正租由中央国库收取,义租给郡县地方政府,设立粮仓名富人仓,以备天旱灾之需。此乃于政府收入外,并注意到平民灾荒时救济之准备。
此制度亦为此后之隋唐所取法。如隋文帝开皇五年间之义仓,乃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所共立。在收获之日,随各户所得,劝课出粟及麦给社,建仓储存之。诏定税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唐太宗时,诏亩税二升粟麦稼稻,商贾分为九等出粟,自五石以至五斗。天宝年间,天下已积诸色米9600余万石,而义仓得6300余万石。
此种义租义仓,与汉代常平仓不同者,前者为由民间输给,后者则由官籴,但都可说是关心民食之良政。此制首先起于魏之李彪。《魏书·释老志》有僧祇户僧祇粟,于饥荒之年赈给饥民,意义相同。
此时由于租税减轻,社会经济繁荣,民间学术文化得以发展。如北齐引进名儒,授皇太子诸王经术等。
北周租额,较之北魏北齐稍重。其制度为:由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每宅十人以上者,每宅四亩;五人以上者,每宅三亩;有室者田140亩,丁者100亩。并由司赋掌赋均之政令,凡18—64岁或轻疾者皆须赋。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缴半。今依照有室者授田140亩,亦即魏制的露田男40亩妇人20亩,加倍共120亩,再加上桑田20亩。但北魏只须二石,而北周增至五斛,相比已重。但比起晋代,已减轻十多倍。比起古代之十一之税,也轻了四五倍。
此后隋、唐两代之能复兴,实乃建基于北魏之均田制与西魏之府兵制。盖均田制使经济上贵族与庶民的不平等取消;府兵制则在种族上使胡人与汉人的隔阂取消,北方经济解决此两大难题后,农民抬头,北周遂完成了统一复兴之大业。
六、魏晋南北朝的工业发展
1.官营工业机构概况
曹魏时期,政府设置司金中郎将、司金都尉等官职①,以主持政府设立冶铁机构。蜀汉与曹魏相同;孙吴虽无此官职,但亦设置不少冶铸机构于江南各地。
曹魏时,复将盐铁直接由中央控制,由大司农管理,以促使冶铁工业的迅速恢复,并禁止私人制造器物②。
孙吴亦有少府管理的宫廷作坊,如同曹魏一般,并由女囚犯担任纺织。
蜀汉的官方织锦工业相当发达。左思的《蜀都赋》描写了成都的“伎巧之家”,便是指由锦工管理的织锦工业。
当时的铜铁金银等矿藏开采全由官府控制,以保证官府工业的原料不虞匮乏。即使是“竹”也由政府控制,因竹不但可作建筑材料及用品,亦可作弓箭兵器。
至于晋代的政府工业组织,西晋时有少府和卫尉,其属下设多个部门,分别掌管重要的工业机构③,雇用众多工匠。东晋时,渡江后只设一尚方,官方工业机构已大为简省。
南朝的官方工业机构大致与魏晋同。刘宋时沿用晋制,设置左、右尚方令丞的官,以制造兵器。至东晋,仅设一尚方而已。宋武帝时,将东晋时之尚方称右尚方,另设左尚方。复废帝时,于右尚方下设中署,主管织绶、亵衣、补浣等。少府属下有东冶、南冶,各设令丞以掌工徒鼓铸。少府下亦有掌染之官、土木之官。
南齐、梁、陈各朝制度,大体沿袭前代。即在中央政府属下,设矿冶、兵器、金银镂刻、纺织、染业、土木杂工等机构。南朝的地方政府,亦遍设手工作坊。
北魏初期沿用南朝旧制设少府,至孝武帝时改定百官,少府改称太府。
北齐大致上亦依照北魏官制。《隋书》载北齐“太府寺,掌金帛府库、营造器物”。下辖左中右三尚方,主管乐器、丝局、绫、染署及矿冶等局。太府亦统领各郡县的官府作坊及矿冶。
北周亦设织染、冶铸、城郭宫室、木工、军器等制作机构,官府工业组织,甚为齐备。
2.冶炼工业趋于成熟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冶金工业(冶铜及冶铁)其实较之前代有相当的发展。
由于西晋时有“八王之乱”,使黄河流域的社会经济遭受破坏,使北方冶铁业亦受破坏。但有关兵器铸造的冶铁工业则在五胡十六国时仍有发展。如后赵的武帝石虎在河南渑池建立冶铁工业;南燕的世宗慕容德在山东博兴县铸造兵器。
北齐与北周时期的冶金工业管理系统已甚为完整,可见亦有发展。如北周的冶铁铸造工业甚具规模。《周书》记载:“于夏阳①诸山置铁冶,每月役八千人营造军器。”北魏则在河南浚县以锻炼军刀最为著名,并在山东各地铸造军器②。
南方的冶金工业,到东晋时期才有发展。此时江南诸郡县有冶金者均设冶令或丞的官。至梁代,将管理冶金业的少府地位提高至如同尚书左丞。此时期,南北两方的冶铁工业兼有官营与民营两种。
在魏晋南北朝的后半期,北方的民间冶铁工业,随着北魏太武帝的灭北燕而统一中国,因战乱减少,农业生产加快而增铸铁的农具。因此东晋南北朝时,在陕西、河南、山东等地,冶铁工业甚为兴盛。
而长江流域以南地区,由于东汉末年人力物力的南移,使南方冶铁工业大盛,今日之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及福建等地,均是鼓铸之地。此外如湖北黄陂、广州均有冶铁工业。如北魏时已有低硅灰口铁,可谓冶铁技术上一大突破。又如当时已能将生铁铸件经脱碳热处理而造成“铸铁脱碳钢”亦是极为出色的创新。
南北朝时南方有新的炼钢法,更有新的灌钢技术产生,即将生铁与熟铁按比例配合,再经熟熔炼和渗碳而成钢,是相当进步的炼钢术。梁代陶弘景的《名医别录》中便记载了“钢铁是杂炼生鍒作刀镰者”。
中国古代的炼钢冶铁工业,大致上可以说是在战国时代兴起,在两汉时期发展,而到了南北朝时期臻于成熟。
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的铜矿多在河南、山东两省;如河南陕县铜青谷,每斗铜矿可得铜五两四铢;苇池谷的每斗得铜五两;鸾帐山的每斗得铜四两;河南沁阳的王屋山铜矿每斗可得铜八两;又如山东沂水县及桓台县亦产铜甚多。产铜矿处,便有开铸钱币①。
至于该时间南方的产铜地区,乃在四川、湖北及江苏三省。如南齐时刘悛“献四川蒙山铜一片,又铜石一片。上从之。遣使入蜀铸钱,得千余万”②。
又如《水经注》记载四川灵道县有铜山。《太平寰宇记》载,今湖北鄂城县一带亦有铜矿,自晋、宋、梁、陈以来,常在该处设炉烹炼。从上述情况看,当时的冶铜业已相当兴盛。虽然产铜不少,但当时却甚缺铜,其原因有下列几点:
a.南北朝时众多的佛教寺庙需要大量的铜铸造铜佛铜钟,耗铜极多。
b.采铜技术受到限制,一般只能开采较浅的铜矿矿床,较易采尽旧有铜矿,而新铜矿又不易即时大量找到。
c.政府较重视于军事用的冶铁工业,而对冶铜业较为忽视。
按照历史记载,白铜与黄铜均为中国所发明。如魏人钟会《刍荛论》中即载有“鍮石”。鍮石即黄铜。白铜是铜与镍或铜与砷的合金。东晋常琚《华阳国志》载,云南省“堂螂县,因山而得名也,出银、铅、白铜、杂药”。即证明中国在第4世纪已有白铜。且在秦汉时期,新疆西面的大夏已用白铜铸币,至今尚有当年遗存的“大夏真兴”铜钱。
由于镍矿石与铜矿石常有共生现象,因此古代中国常有冶炼钢镍的合金。
早在西汉时期,中国已有冶炼铜与锌的合金,即所谓黄铜了。《汉书·景帝纪》载:“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又西汉刘安《淮南子》中有“饵丹阳之伪金”语,此所指之“伪黄金”及“伪金”实即黄铜冒充黄金之意。
3.炼丹改进制瓷工业
一般来说,先秦已有瓷器,即商周时代低温烧成的彩陶,所谓青釉器,可以说是粗瓷的开端,但严格来说,较为精致的青釉器,是在高温中烧成的,当在东汉晚期或魏晋时期。先秦时期的青釉器,可说是陶器,即瓷器的前身。
三国时期青釉瓷器已有重要的发展。据《青藤集》载:“柳元谷以所得晋太康①间冢中杯及瓦券来易余手绘二首。”晋之瓷器可易青藤之名画,其瓷器精美已可想见。
本世纪初江苏宜兴曾出土晋代周处墓中的瓷器,瓷质灰白坚实,彩釉光滑,形状美观,可知晋初已有很高造诣。至南北朝,此种青釉瓷生产大增。苏、浙、豫、皖、粤、蜀各省均有发现。
南北朝时,政府设立烧制陶瓷的机构,有东西甄官瓦署,各设督令之官,以司其事,其制品较魏晋更为进步。江西之景德镇,自汉代已设立窑场烧制。
至陈代至德元年(公元583年)由于在建康(今南京)兴建宫殿,诏令景德镇烧制大量陶瓷器备用,推动了陶瓷工业的发展。北魏与北齐,亦设甄官署,当时在关中和洛阳烧制的“关中窑”和“洛京陶”,甚为著名。
晋代早期出产缥色瓷器,称为“缥瓷”,色泽淡青的彩釉,产于浙江温州。即所谓“器择陶拣,出自东瓯”,堪称精品之一种。《景德镇陶录》云:“瓯,越也。自晋已陶,其瓷青,当时著尚。”后来的“天青”、“峰翠”等名器,亦自“缥瓷”发展而来。“缥瓷”多用作实用的器皿,如茶具、餐具等。在1200度左右摄氏高温烧成,多带青白或灰绿色,与北方所产白瓷成为中国瓷器两大派别。
魏晋南北朝是炼丹术特别发达的时期,如魏伯阳、葛洪、陶弘景等均是当时炼丹著名人物,故而亦丰富了烧瓷的釉与胎原料的配制技术,使烧瓷的原料加工技术有了长足进步。
4.蜀锦多产闻名全国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纺织业,有官营亦有家庭式的经营。官府生产的纺织品多为奢侈品。如《三国志·魏志》记载:“罢尚方御府、百工技巧、靡丽无益之物。”又如《魏书》载:“其御府衣服、金银、珠玉、绫罗、锦绣,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出其太半。”有时宫廷所雇用的织工,多达五六百人。产品对民生毫无裨益,多为贵族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