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问题:为何村民选举的质量存在区域的不平衡
人们不难发现村民选举的发展及其民主程度在区域层次上是不平衡的,有些地方民主程度高,有些地方民主程度低;有些地方搞得好,有些地方搞得不好。美国共和研究所在一份报告中就曾经指出,村民选举的质量各地差别相当大,而且该报告将主要原因归为各省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作的解释的不同。由此引出相关的问题:为什么有些省的村民选举要比别的一些省更民主?为什么村民自治制度与村民选举在有些省能够成功地加以执行而有些却不能?进一步的问题是,既然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7年所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赋予各省相同的权力,人们可能会问,为什么有些村民选举能够得到村民自己、中央政府和外国观察者的赞誉,而有些则相反?在大体相同的政治背景下这种新的制度能够在不同的区域中以不同的方式与速度发展,这个现象到底与哪个因素具有紧密的关系?
不过,在讨论之前有必要对所谓民主性程度,即衡量的标准作个交代。王振耀等承认对“民主、自治的发展水平的衡量难以像经济发展水平那样做到准确、具体和数量化。”不过他们依然给出了七个标准:1)乡镇政权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协调的程度;2)乡镇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情况;3)村民民主选举权的扩大及其制度化保障的情况;4)民主决策权的发展及其制度化保障;5)民主管理权的落实及其制度保障情况;6)民主监督权的扩大及其制度保障;7)自治与民主文化的发展情况。
Larry Diamond和Ramon H.
Myers以下列标准来衡量选举是否民主:定期举行、竞争性与富有意义的自由与公正。他们还对“自由与公正”作了解释:当参与政治的法律障碍很少,候选人和不同政党的党员能自由地竞选、向选民游说,选民作出抉择时没有感到压力,那么这个选举是“自由的”;当选举由一个中立的机构主持而不是由执政党控制时,当这个中立的机构能够有效地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止投票、计票时的欺诈行为,当竞选期间警察、军队、法院能中立地对待选举,当所有的竞争政党与候选人都能公开地控制大众传媒,当选区与规则没有置反对党于不利的地位时,执政党与独立的观察者可观察所有地方的投票与计票时,当投票的秘密得以保护时,当组织投票与投票的程序透明并且人人知道时,当解决选举的争议与投诉的程序是透明与中立时,那么,这个选举就是民主的。Robert A. Pastor 和谭青山指出,要判断中国村民选举的民主性,除了Larry Diamond 和Ramon H.
Myers所提出的这些普遍性的标准外,还需要其他的指标。他们提出了三条:一是在国家历史框架下判断选举;二是参加竞选的主要候选人或政党能够认可选举的过程与结果;三是选择(公开的提名过程与差额选举)、秘密投票的权利与要求。
本文从三个角度来衡量作为一个行政区划的省在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以此来衡量村民选举的民主质量:1)村民自治的示范县、村建设的情况。其主要特点或者说标准可以归纳为:①领导的角色;②民主权利的落实情况;③一个实际效果:干部与群众的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秩序。2)省级法律、法规制定状况。3)根据国外的NGO如卡特中心和美国共和研究所(IRI)的评价,与民政部有关官员的评价,进行省区之间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