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角色、环境和策略性行为
由于大部分农民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村庄精英成为村民和同伴的代。他们是基层民主政治的真正实践者和操作者,但是他们的角色因文本制度条件化或出于压抑状态,因此他们需要运用一些策略性行为来保护民主权利和推动基层民主。
一、“政治冷漠阶层”和村庄精英的角色
中国的普通农民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不太关心政治的阶层,这为村庄精英在基层民主政治中角色的重要性提供了注脚。
(一)“政治冷漠阶层”:精英支配村民选举的社会基础
在现代社会,通常存在很大数量的人们并不参与政治。罗伯特·达尔曾把他们看作“政治冷漠阶层”在《现代政治分析》中,罗伯特·达尔从六个方面分析了这个现象。在中国农村,政治冷漠阶层同样数量巨大,但原因却略微不同。
首先,中国农村“政治冷漠阶层”的存在标志着高度政治化时期向正常生活状态的回归,这是去政治化进程的结果。其次,除了中国共产党之外没有其他的政治团体,同时存在的是一些非政治的群众组织和农村传统的宗族势力。村民属于“政治冷漠阶层”,然而组织是有效自治的前提条件。
此外,农民的活动范围十分有限,以本地政治环境为限。他们主要对地方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感兴趣,而对更广领域的政治议题或根本性的社会变革极少关注。同时,阶级似乎消失了,它已经不再是中国农村政治生活的一股重要力量。结果便是精英取代阶级,精英必然会在村民选举和参与其他活动中扮演领导角色。农民被动地卷入政治中,这给政治精英留下了一些机会和空间以策划和掌控村民选举。较之于普通村民,村庄精英的确具备更强的政治参与能力,他们可以让村民增进在选举中权利、角色和责任的了解,并帮助村民们以更积极有效的态度参与民主进程。
(二)村庄精英在村民选举中的角色
村庄精英是其所在村村民的代,也是基层政治的主要行为者。
1.村民和社区利益的代言人
有很多证据明,无论是农村地区的各级人大代,还是诸如知识分子和更高权威人员的外部人士,都没有完全的能力代农民利益例如,2000年在北京等16个省市所做的一个问卷调查的数据明,1950个被调查者中有1223(62.7%)人认为现在人民代大会只是部分地发挥作用,有217(11.1%)人认为根本没有发挥作用。1014(52%)人认为现在人民代大会选举只是个形式,633(32.46%)人认为现在人大代只是个荣誉性的或形式化的头衔。只有36.77%的人认为现在人大代能够反映人民大众的意见。在当前政治体制下,即使村干部也不能有效地代和捍卫村民利益。正如上文所提及的,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低,他们的村庄只能提供给普通村民极少的上级代名额。这样,普通村民更加需要代言人以保护其利益和捍卫他们的民主权利。当农民逐渐对体制权威有些失望的时候,体制外权威人士将会悄悄地崛起和发展,并成为一种现象,村庄精英已经成为填补这一部分真空的力量,成为村民的代言人。
此外,村庄精英在民主程序中的重要角色作用的一个心理基础在于群众相信精英们能为他们带来更多的资源,而且他们相信精英们拥有更多的渠道同上级政府和外界进行沟通。正如David Zweig指出,大多数村民都选择“那些同党具有紧密联系的人”,因为“村民认识到共产党是中国农村最重要的组织,也是国家分配资源的主要渠道,因此当他们的领导人同党有很好联系的时候他们就可以从中获益。”
这些能成为村民利益代言人的精英通常有如下特征:1)他们的年龄大约在30岁到45岁之间;2)他们的教育水平大都高于初中水平;3)他们的家庭收入大体上相当于或高于当地中等收入水平;4)他们有更丰富的社会经验、更多的渠道和能力来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和权利。作为村民的代,精英们负有向上级政府传递村民和村庄需求、监督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运作、处理民怨甚至村民抗议行为的义务。
2.实践者和操作者:动员、组织、竞选
村庄精英被认为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践者、操作者,因为他们拥有声望、力量、各种各样的政治或非政治资源作为组织、动员和竞选的资本。他们有更合适的渠道和方式去为他们的利益做辩解,也能熟练地操作民主程序。实际上,一个新的阶层“已经逐渐构成了村庄公共参与力量的主要部分”,“而这个阶层包括作为其主体的治理精英和补充的非治理精英”。
村庄精英所要做的是动员对政治参与并不熟悉的普通村民进入到村庄选举中,并且把新的能量和压力释放出来。如果我们说普通村民对政治参与是很冷漠的,那么我们怎么解释中国村民选举过程中的高投票率(平均为80%以上)?一种解释是农村政治参与本质上是政治精英动员的结果。仝志辉曾把村民选举看作一场精英动员过程,因为选民本身并不能有效地在他们的共同利益上取得一致,也不能支持一个稳定有效理性的投票。“在这种情况下,精英开始走上舞台。”以王家村为例,Kevin J. O'Brien和Li Liangjiang在这个村发现,有一个大约二十人的群体极力动员村民“打倒腐败,选出清官”。仝志辉列举了精英动员的三个主要步骤:达共同利益、建构利益共同体、强化投票效能感。事实上,村庄精英是农村社会中真正的政治人,是直接影响农村政治和治理的最重要力量。
3.新的政治参与机制的创造者
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地方精英则仅仅跟在这些变革之后。精英不仅仅是一个组织者和竞选者,在村民选举中也是一个富有创造性的艺术家。在过去的20年里,村庄精英曾进行一些重要的制度创新,至少提供了原初的制度框架。他们虽然从村民选举中学习到了民主程序及相关知识,同时也自创了许多选举规则。中国农民的“内在民主诉求转化为一种力量,推动着农民主动参与选举,监督选举过程,要求程序合法化。”在设计民主机制上,他们现出了非凡的首创精神,在民主的实践中创造不少更为民主的选举与自治方式。例如,1988年辽宁省铁岭市村庄精英们所创造的“海选”“候选人竞选演说”、1995年四川省乐山市村庄精英们所创造的“秘密划票”、1995年吉林省梨树县村庄精英们所创造的“选民个人独立提名”、1996年河北省承德市大字村的“八步直选法”、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印北村的“一票制”和湖南省吴家桥村的“村民会议向村民代会议授权制度”,等等。在这些制度创新中,应该说村庄精英打破了一些诸如竞争性选举的“禁区”,而“海选”和“村民代大会”最具有代性与影响力。在第五部分,将主要论述村民代大会。扼要地讲,尽管我们不能把这一制度的创设完全归功于精英,但村庄精英在创造农村民主参与机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却是毫无疑问的。
二、村庄精英在基层民主中得以实践的背景因素
在这里我们将阐释那些约束了村庄精英实践基层民主的条件和背景。根据Ann Swidler的观点,“背景”可以定义为直接导致机构或行为者得以形成发展的环境。Gary Goertz也认为背景可以以两种方式影响机构或行为者:首先,以某种“缘由”的形式导致事情发生;其次以一种“障碍”的形式导致行为者或机构无法达到他们的目标,即因某种背景阻止了事情的发生。在村民选举中,一些因素会鼓舞村庄精英参与政治竞争,例如完备的法律和相关的制度。村庄精英在基层民主中得以实践的背景因素主要包括制度上和组织上的动力;现有的社会网络、信息和交流渠道;经济状况,这些都对村庄精英在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中的行为产生“促进”或“阻碍”作用。
(一)法律、规则、条例和制度安排
村民选举的推行,为村庄精英在普通村民中的影响力增强和追求村庄权力提供了可能性。作为一种资源,相关的法律、规则、条例和制度为村庄精英提供了一个更好的环境,有利于他们公平竞争和友好合作,同时也为他们通过实践来学习民主技能提供了动力和空间。因此相关的法律和条例很可能成为捍卫民主权利、保护村民选举公平的重要资源或基础。例如,在河南省的100封涉及村民选举的上访投诉信中,有88封都是因选举过程违反法律或条例而引起的。
(二)组织网络和个人网络
法律、制度和规则为村庄精英提供了政治参与的机会和基本框架,但是,为了使他们在民主选举中的行为更有效率,还需要其他资源。村庄精英或准精英,必须在基层民主活动中拥有某些资源,或者是物质资源,或者是政治资源,抑或是社会和个人资源。
作为村庄精英操控基层民主的一种资源——关系,不仅包括正式的或组织化的关系,也包括非正式或个人关系,后者是我们较少关注的,但这确实是我们理解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变量。例如,村庄正式组织中的一个职位可以成为在职干部的资源,这种资源不仅包括其有利于发展同乡镇政府的关系并轻易获得乡镇政府的支持,同时也在村民选举中调动了支持他(她)的村民的积极性。在职者拥有的特定权力和待遇就是一种资源。
相对来说,正式组织更体现为一种现代资源。主要有两种正式组织约束着村庄精英在基层民主实践中的行为:一种是村党支部,另一种是村民委员会。血族关系和氏族宗派是两个非正式组织。
1.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模式
John Higley等认为,为了达到民主政治的稳定,不同精英之间的一致性和联合是必须的前提条件。当前许多国家缺少这种一致性和联合,结果民主政体成为一种伪民主或松散的民主。同样地,村党支部与民选的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的确影响了农村民主机制的运作。在村民选举推行之后,村庄权力结构变成两院制式的。在一个村庄社区中,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两个最重要的正式组织,其他组织则是两者的附属机构。因此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模式构成了基层民主的组织背景。
不同模式会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和限制村庄精英的民主实践过程。根据这种影响,郭正林把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分成了四种类型:类型Ⅰ,强党支部和强村民委员会,这是民主合作型;类型Ⅱ,弱党支部和强村民委员会,这是村民委员会主导型;类型Ⅲ,强党支部和弱村民委员会,这是党支部主导型;类型Ⅳ,弱党支部和弱村民委员会,这是软弱涣散型。何包钢则区分了同郭正林的四分法有相似之处的五种模型:村党支部书记主导型;合作模式(村党支部的成员同时兼任村民委员会职务);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大会主导型;权力分散型;权力分裂型。然而,有时村党支部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成为进一步推动选举和民主化进程的动力。”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或领导机构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村民选举中的领导机构。选举委员会直接负责选举事务,在选举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自产生的那天到新的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期间履行职责。根据浙江省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办法(自1999年10月22日实行),村民选举委员会负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拟定具体选举办法,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会议讨论通过;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八)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实际角色和功能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现形式,一些选举委员会能够在村民选举过程中扮演公正和积极的角色,但在另外地方可能并没有发挥作用。
3.宗族关系网络
相关的法律和规则已经为基层民主政治提供了一个制度化框架,而草根资源及其运用对村庄精英影响村民选举来说仍然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宗族关系和派系是中国农村的两个主要草根资源。宗族或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彻底改变了。尽管血缘关系在农村还有一定影响力,但基本上已经无关紧要了。
总体上看,宗族有四大功能:组合功能、协调功能、教化功能和文化功能。家族或宗族势力及派系都是非正式组织。血缘关系的确会影响村民选举,但这同样因地而异,而且血缘背景并不是能否赢得选举的决定性因素。在一姓占优势的村庄,选民往往容易把选票投给与自己一个血统的人,而在多姓氏的村庄,选民则会十分关注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如果这个村的经济实力较弱,那么村民极有可能把票投给与自己同一血缘的人以此获得他们的主导地位和权力。如果这个村党组织比较强势,它可能会内含宗族的影响。当选民把选票投给同血缘的候选人时,我们也能发现他们实际上是因关注个人利益而投票,而不是出于宗族考虑。此外,在村民选举事务上宗族到底扮演什么角色还与地方政府能力与公正性有关。一方面,政府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宗族功能的发挥,另一个方面,基层政府是否能够及时公正调解乡村纠纷、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与村民选举中宗族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与作用是有关联的。
然而,在相当多的文献中,诸如宗族的非正式组织看起来是不利于民主的因素,但是以宗族或家族为根基的关系网却常常为行政机关所认可。事实上,有些非正式组织对民主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即增进民主的功效。宗族网络依然尚有余温,可以激活村民自治组织架构。例如,通过与正式组织的合作“有助于协助村干部处理村务,并对有效治理村庄起到积极的作用”。
4.派系
派系的存在在中国农村是一个客观现象。在一个村庄社区里,通常存在由精英所领导的多个派系。派系是一个非正式和松散的组织,并通过个人联系和利益形成,在村民选举中普遍存在。在中国农村,宗族和派系仍然是个体获得群体认同的基础。根据Granovetter的观点,宗族、家庭或派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网具有较强的联结作用。派系以及宗族势力是村庄精英得以在村民选举中进行动员的重要手段和资源。在村庄精英中,那些身处强大派系的精英通常会在村民选举中获胜。
派系之争也能在中国农村政治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例如,派系之争的存在使得村民选举具有竞争性并促进了选举严格地遵守选举程序,也许还能推动社会或政治的多元化进程。一些例子明,农村派系对村庄精英和村民的公共参与效率都是有利的。然而,派系的存在也说明了农村社会现代公民意识的缺失或者至少是缺乏。
(三)精英、信息和村民选举
选举信息包括选举日期、具体时刻和地点、选举形式、登记条件、选举、任命的机制及其他选举事宜。Sniderman举例说明了拥有完全信息的公民在选举现上,与具备不完全信息的公民相比有着十分大的区别,他相信前者能对选民施加更大的约束压力。一些国家的经验明,信息在政治中的重大影响作用,例如印度农村中“接受良好教育和拥有完备信息的村民相对来说对基层民主的参与度更高。”同样的信息不仅对村民选举十分重要,对诸如决策、管理和监督村庄治理工作也十分重要。村民选举中讨论的信息主要就是指选举的透明度。
特别是在以严密的信息控制为特征的环境下,问题不在于村民对相关信息的兴趣有多大,而在于村民获取信息的难度有多大。因此,获得其他可靠信息的途径就显得更有意义了。许多普通村民对相关法律、规则、条例和政策都没有清晰的概念,相对来说,村庄精英对这些法律、规则、条例和政策都十分了解并对村民选举的实际情况十分明晰。例如,作者曾于1998年10~11月份到浙江省做了一次调查,调查显示在1245名调查对象(村民)中,有499(占40.1%)名村民并不知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370名村民(占29.7%)仅仅稍微知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庄精英是最有可能了解政治并认识村庄内部的政治结构。精英们对政治现象了解得更多;经常地讨论类似事件,并且相对于普通村民来说更愿意达出自己的观点,他们对同村民自治有关的法律、条例和政策的了解更多。村庄精英越是对选举程序和其他地方成功的选举案例了解得多,那么在精英的推动下(精英领导型村民选举),普通村民也将会更多地同时也更好地了解这些法律和政策,如此一来,对选举的人为影响将变得更加困难。反过来说也是一样的。
对公民来说,政府本应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然而,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许多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并不能积极地向村民提供必须的信息,他们认为“农民知道得越多就更难掌控。”河北省村民选举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证明了相关信息的重要性以及地方政府对信息进行控制的事实。河北省某村一部分村民对其乡领导干预村民选举进行抗议,在乡政府里进行抗议时,一位村民偶然看到一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读后马上意识到其意义。积极分子集体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尔后抗议乡政府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不进行民主选举。结果是,由于各种压力,乡政府不得不在该村进行村民选举。
三、策略性行为:创新与抗议
村庄精英需要在一定背景下用他们的政治技巧、策略和方式去精心经营基层民主。事实上,对实践、策略或战术的关注能唤起我们对基层民主动态进程的注意。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实践和策略能逐渐地生发出新的政治和文化结构,进而这些结构反过来又会在当地塑造有利于进一步发展民主的社会环境。村庄精英主要运用了以下一些策略:向高层政府部门****、请愿、张贴大字报、诉讼,通过平静的方式来为选举公正作斗争,并以此同乡镇政府或村党支部对选举的影响作对抗。
(一)作为武器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村庄精英已经渐渐地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条例和政策来保护他们自身和村民的民主权利,他们领导村民学习法律条款,控诉各种形式的非法或不公平的选举,甚至他们可以罢免腐败或不合格的村干部。一些精英不仅能很好地了解这些规则,而且也能很好地运用之。例如,他们十分小心地检查村民选举中的每一步骤和程序,以发现其中是否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法规条例。结果,一些乡镇领导人叹息道:“千万不要遗漏任何程序,否则我们很可能会碰到麻烦。”
欧博文和李连江曾指出,掌握较多资源的村民,即本文意义上的精英,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要求公正的选举,或者联合抵制选举舞弊,或者向上级政府投诉。为了维护国家选举法,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一封由广东省清新县太平镇扬星村村民写的抗议信里就有了如下意味深长的话语:“现在各行各业都在深入学习和实践江****总书记的‘三个代’思想,但是镇政府却无视国家选举法,欺骗民众,指定非民选的徐氏为提名候选人,根据何在?如果按照这种做法,那么国家法律、规章条例的地位何在?”这封信很好地说明了村庄的活跃分子了解相关法律及其自身的民主权利,更重要的是他们熟练地运用法律作为维护他们自身利益的武器。一些基层领导总是把这些活跃分子看作“麻烦制造者”,是没有法律观念、不遵守法律的一群乡下人。实际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当这些村庄活跃分子在控诉那些腐败村官或非法选举的时候,就已经达了他们对国家和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忠诚了。
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已经成为保障村民利益和民主权利的一个武器,成为“合法抗议”的重要资源。
(二)唤起群众的热情,强调公众话题
村民选举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精英和群众之间的互动。精英与群众的稳定联系实际上可以加深我们对不同地域间政治精英的行为动机的理解。在村民选举的过程中,村庄精英通常会激发群众的热情,帮助村民形成对自身共同利益的理解,并成为这些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对这些精英来说,他们不应该为自己积累财富,而应该为了整个社区的共同福利。
一些地方的选举,鼓励魅力型的候选人而不是关注公共话题的候选人,在其他地方却是完全相反。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必须参与公共话题导向的竞选。“我打算为村民做些实事。”“我的政治抱负在于村庄利益而不是我的家庭利益。”这些都是竞选期间普遍存在的说辞。强调公共话题,同时绝口不提个人或小群体利益是村庄精英策略性行为中的一个特点。在精英主导的统治中,最重要的是如何有效地让精英满足村民关于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要求。毕竟,公共利益和群众的感受是赢得选举的重要武器。
除了激发本村村民的热情以外,村庄精英还要鼓动外部力量。
(三)借助外部力量
David Knoke认为,“一个社区的成功取决于当地的组织同国家政治中心的依存关系程度。”作为一级政治实体,村庄处于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并受到来自外部和内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反过来,他们也会对外部产生影响。显然,村庄的行为者并不是孤立的,村庄权力也并不是仅止步于其边缘。村民们并不是孤零零的开展其内部村务。村民同上级乡镇乃至更高政府都保持了密切的联系。
既然内部力量单独还不能起多大作用,外部力量对基层民主的建构就十分重要。有时村庄精英积极引请“国家力量”介入村民选举过程,这是一个必须做的承诺。就像其他国家一样,“地方和国家层面的行为者利用全球性资源,运用国际和国内组织向更广区域的责任和更深层次的民主施加压力”,村庄行为者同样通过用外部力量向地方政府和村党支部施加压力的方式来捍卫公正的选举,纠正违法的任命,深化草根民主。
湖南省的临澧县白鹤村是“湖南省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窗口村”,临澧县********曾在这个村定点工作,以把其建成村民自治模范村,他在白鹤村的存在对白鹤村民主政治建设来说就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动因。由于********的驻村,白鹤村村民自治得到了县民政局的强力支持。借由这一独特优势,相关法律和程序在这个村得到了严格的执行。
一个普遍的做法是直接同高层官员进行联系,这是中国农村非正式民主中的关键内容。实际上,一些地方干部、人大代、媒体和学者正在成为农民争取其民主权利的一股力量。例如,村庄精英同人大代合作,而这种合作已经成为进一步推动草根民主发展的新模式,并且精英们会策略性地选择时机,通过这种手段来最大限度地吸引高层官员的注意。例如,他们会在人民代大会或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之际上访,同时他们通常会选择媒体作为公开其困境的一种途径。
(四)上访或抗议
通过诉诸高层官员以求帮助的上访,其本质是把国家权力引入村民选举过程,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同时也明农民对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的渴望。上访是维系民主权利的关键手段,特别是在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以后,无数的上访信需要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并做判决。非治理精英乃至治理精英都会成为村民上访的领头人,精英通过这些活动结成一体。然而,大部分的上访是越级上访(向更高层次投上访信),因为村干部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往往同乡镇政府有着直接或者密切的个人联系,而且由于许多乡镇政府会对村民选举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因此,对村民精英来说很难领导村民到乡镇政府那里讨回公道。
于建嵘研究分析了湖南省某县农民抗争的一个具体案例。他定义了农民抗争的基本特征:“农民有组织抗争是以具有一定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领导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非正式社会动员和信息交流网络,以中央或上级政策为依据,以县乡两级政府制定的‘土政策’为抗争对象、以直接动员农民抵制为手段、以宣示和确立农民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为目标的一种政治性抗争。”这些人建立了一些相对稳定的非正式的社会动员和信息交换网络以动员他们的支持者。这些抗争以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为根据,并实现了各村农民的跨村联合。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山东省1999年的一个事件:57位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集体辞职。他们集体辞职的缘由是前任不把公章交接给他们。这一事件最终导致了2001年民政部出台了一项政策解释以便管理村民委员会公章。
村庄精英试图通过群众动员、请愿,甚至可能是瓦解公共秩序的方式来施压。面对此类请愿和抗争,在对这些案例调研后,高层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力求把乡镇一级在村民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减至最低。显然,受精英主导的农民通过越级上访或抗争等策略性行为,同乡镇政府及村党支部在村民选举中保持平衡,并维护他们的民主权利。此外,有时高层会把基层政府改革的压力转移到草根政治变革中,他们用村民的上访作为推动农村领导人执行村民自治和管理村民选举的手段或策略。有鉴于此,对乡镇政府在村民选举中的干涉或非法选举行为的组织化或非组织化的联合抗争,慢慢地成为推动农村政治发展和民主进程的一股重要力量。当然,这些行为受行为者可资利用的学识、经历和资源的影响而形成。
这些上访或抗议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村民的非制度性的政治参与,反映了村民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明了目前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与制度建设的滞后,有可能造成农村政治参与的无序,挑战着农村民主政治的建设。
(五)创新与反控制
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说,上文提到的任何策略性行为,其目的都在于反对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对选举的控制,同时保证选举的公正与透明。正是在抗议的过程中,村庄精英及村民创造了更多的民主参与机制,通过这些机制,村民选举的质量有了显著提升。例如,村民对候选人提名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在提名候选人上不断地争取更多权力。他们并不认可协商的方式,认为这不是真正的民主。协商方式终归被取消了,而这一进程还在继续。等额选举形式同样也无法满足村民的民主需求,因为他们认为这依然是任命方式,结果差额选举形式产生了,最终“海选”出现了,这种产生于吉林省梨树县的选举模式很快在全国推广。相比较而言,村庄精英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政治精英,他们是在没有明晰的民主观念的条件下不断摸索创建农村民主体制,这种不同特别体现在以下过程中:同操纵或控制选举的行为进行抗争和对自身民主权利的捍卫。
四、一个简短的概括
由于大部分村民的政治冷漠,村庄精英就成为村民选举中的关键因素。然而,他们的行为受各种条件限制,比如信息和人际关系网。实际上,村民选举反映了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复杂互动过程,包括在职的村干部——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前村干部、宗族势力、富人、地痞恶霸、乡镇政府等,以及村庄精英在参与和实践基层民主过程中现的谋略。鉴于上文所述的限制条件同各种策略、手段、技巧互动,这决定了——至少影响了村庄精英民主政治参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面对村民选举,的确有一些村庄精英运用了这些资源、手段和技巧并因此描绘了一幅多彩多姿的农村政治图景。当涉及村民自治的问题时,村党支部试图保持它的主导地位,而精英们则为了争取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而在选举中积极参与竞争。同时,正是在村民选举的进程中,村庄精英创设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民主程序和制度,并以此约束和监督治理精英的行为。下面,我将分别地分析有关村党支部、竞争性选举以及村民委员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