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人一生要知道的博弈学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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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建立好声誉换取长远利益

在单次博弈中,由于博弈双方谁都不必担心背叛或欺骗所引发的报复行为,因而双方所面临的诚信危机问题也最为严重。而在重复博弈中,如果进行博弈的次数是确定的,即所进行的是有限次的重复博弈,那么这种博弈产生的诚信问题则和单次博弈一样严重,也就是说,双方都有在博弈中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冲动。

为了证明这一点,有人曾专门作过一个实验,让参与者进行重复多次的“囚徒困境”选择。实验结果表明,在确定博弈会重复10次、20次或100次的情况下,只要两个参与者仍然是理性人,博弈的最佳结果仍然是双方都坦白。对于这个结果可能有不少人会觉得意外。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局。以次数为2的博弈为例。先看第二次博弈的情况,由于这是最后一次博弈,不必再为将来打算,因此每个人都只追求此次博弈的最大利益,于是,第二次博弈的结果就是双方都坦白,然后,我们再来看第一次博弈的情况。由于双方都很清楚在最后一次博弈里双方都一定会坦白。也就是说,第一次博弈的结果对下一次博弈没有任何影晌,因此双方一定还是会选择坦白。

所以说,不论博弈的次数是两次,还是三次,甚至是上百次,只要是确定次数的博弈,其所面临的诚信危机与单次博弈同样严重。

而在不确定次数的重复博弈中,博弈双方的诚信度就会相对较高,且会随着博弈次数的增加,博弈双方的诚信度呈不断提升的态势。倘若在无限次的重复博弈中,博弈的一方还要做出失信于对方的事,那么他就一定会受到惩罚,对于这一点,我们古代春秋末期的大思想家曾参就十分了解,并以他的实际行动帮妻子维持了一次诚信。

曾参是春秋末期鲁国有名的思想家、儒学家,是孔子门生中七十二贤之一。他博学多才,且十分注重修身养性,德行高尚。

有一次,他的妻子要到集市上办事,年幼的儿子吵着要去。曾参的妻子不愿带儿子去,便对他说:“你在家好好玩,等妈妈回来,将家里的猪杀了煮肉给你吃。”儿子听了,非常高兴,不再吵着要去集市了。

这话本是哄儿子说着玩的,过后,曾参的妻子便忘了。不料,曾参却真的把家里的一头猪杀了。妻子从集市上回来后,气愤地对丈夫说:“我是哄儿子说着玩的,你怎么就真把猪杀了呢?”曾参说:“孩子是不能欺骗的!他不懂事,还没有辨别能力,接触到的是父母,所以什么都跟父母学。你现在哄骗他,等于是在潜移默化地教他学会欺骗。再说,你现在欺骗了孩子,孩子以后自然也就不相信你了,你以后还怎么教育孩子?”

我们知道,博弈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父母对孩子的许诺、孩子应承父母的要求,这中间所进行的也是一场场博弈。而且在父母与孩子之间所进行的博弈是不确定次数的,这就要求双方更需要诚信。父母作为强势的一方往往以欺骗的方式让孩子按父母的指示行事,孩子虽然无奈,但久而久之他就不会再相信父母的话,父母便无法再对孩子进行教育。这也是曾参为什么要杀猪给孩子吃的原因。

诚信是一种人格,也是一种尊严,人格和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标志。一个讲诚信的人,永远都是有着好名声的人。自古就有“人无信而不立”的忠告流传于世,一个人一旦信誉扫地,后果会很严重。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得千金,不如得季布一诺”的佳话不绝于史;“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的哲理至今为世人推崇;“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的诗句广为传颂;“以信接人,天下信之;不以信接人,妻子疑之”的道理是商界信奉的真理。

温州商会武昌分会会长陈志圣畅游商海的经历是一个通过诚信不断借钱,然后生钱的过程。1992年,陈志圣在汉口商业大楼做百货生意,当时,他的本钱只有2万元。有一个月周转资金差一万,他十分为难,厚着脸皮找两个人各借了5000元,保证了正常周转。“看到大钞票,两眼放绿光。”陈志圣说,“我看到钱就想用进生意当中。”他不满足于一家商场的小打小闹,不断寻找机会扩大经营范围。当时,进入洪山商场需要5万元,而他手上只有3万余元钱。他想办法说通供货商赊货1万元,然后,找老乡借了1万元。一个月过去,这两家商场共赚3万元。他又想方设法借了2万元,进入第三家商场。就这样将第一个月的利润用于还款,到第二个月赚3万元;然后,再去借2万,进驻下一家商场,陈志圣的生意迅速扩张,一年时间内他共进入了10个商场。“如果不是这样滚动发展,中规中矩做生意,恐怕永远是2万元。”到1997年,他一年在各商场的总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陈志圣坦言,生意高速运转,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借债,而能顺利借到钱的关键在于信誉,“我一般比约定时间早两天还钱,绝不拖延。”

信誉危机之所以会发生,主要在于很多时候不确定次数博弈的各方缺乏一个有利于建立并保持诚信的科学交易规则。因此,要破解信誉危机,在参与不确定次数重复博弈时,任何一个参与者都应遵循科学的交易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成为一个善意的交易者,永远不要先欺骗对方。虽然欺骗或许会得到短期的利益,但为此而破坏甚至中止长期交易,是完全得不偿失的。

第二,“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成为一个坚持原则的交易者,对对方的故意欺骗行为作出及时的强烈反应(必要时甚至可以以牙还牙)。因为,此时的犹豫和软弱只会使对方更加得寸进尺,使用这条规则可能会使对方尽快回到合作的道路上来。当然,使用这条规则,风险较大。

第三,一定要记住“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成为一个宽容的交易者。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对于对方由于信息沟通失误或判断错误等原因造成的非敌意失信行为,尤其在对方已作出和解的表示时,应给予及时的和解回应。不要因为一时的义气用事,造成两败俱伤的结局。毕竟长期的合作,才能造就真正的双赢。

第四,“明人不做暗事”,成为一个立场鲜明的交易者,对失信行为制订简单明了的惩罚措施,并让对方清楚地知晓。

博弈论小贴士

信用是无形的资产,做人要言而有信,言而无信,必失信于人;失信于人,则失人心,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