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十月戊子,隋朝开始执行新律。隋文帝下诏:"绞刑可致人毙命,斩刑使人身首异处,除灭作恶的罪犯,这样做已经是非常严厉了。前代的枭首、车裂等极刑,于道义上讲并不可取,因为它并不具有惩恶肃纪的功能,只不过表现了残忍苛刻的心性。使用鞭刑肆意摧残囚犯的身体,使囚犯痛彻骨肌,其残酷并不亚于切割肌体。鞭刑虽说是自古代就有的法律科条,但它不是实行仁政的君主所应采用的刑法。因此,枭刑、车裂刑以及鞭刑,一律予以废除。同时,在新律中尊崇功臣元勋,不对他们使用徒刑;优待乘轩服冕的高官显贵,以及他们的亲属。前代流放六年,改为最多五年;前代徒刑五年,改为最多三年。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条款,还有很多,在文本中都规定得相当完备。还有前代的杂格、严科等条目,也都一律削除。"自此以后,隋朝法律就固定下来,后世各代也多遵用隋律。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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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宣帝太建十四年,六月)隋主嫌长安城制度①狭小,又宫内多妖异。纳言②苏威劝帝迁都,帝以初受命,难之;夜,与威及高共议。明旦,通直散骑③庾(yǔ)季才奏曰:"臣仰观乾象④,俯察图记,必有迁都之事。且汉营此城,将八百岁,水皆咸卤,不甚宜人。愿陛下协天人之心,为迁徙之计。"帝愕然⑤,谓、威曰:"是何神也!"太师⑥李穆亦上表请迁都。帝省表曰:"天道聪明,已有征应;太师人望,复抗此请;无不可矣。"丙申,诏高等创造新都于龙首山。以太子左庶子⑦宇文恺(kǎi)⑧有巧思,领营新都副监。恺,忻(xīn)⑨之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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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丙子,隋命新都曰大兴城⑩。
注释
①制度:规模。②纳言:官名,职责是将下面的言论上呈给皇帝,把皇帝的诏令传达给下面。③通直散骑:官名,轮值的皇帝侍从。④乾象:天象。⑤愕然:吃惊的样子。⑥太师:官名。高官的加衔,无实际职掌。⑦太子左庶子:太子的属官,跟顺太子身边纠正太子的言行,并上呈皇帝。⑧宇文恺:字安乐,隋代建筑家。⑨忻:宇文忻,字仲乐,宇文恺的兄长,北周隋初名将。⑩大兴城:隋代在汉长安城东南新建的新城,就是隋唐以后的长安城;在今陕西省西安城及城东、城南、城西一带。
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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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宣帝太建十四年,公元582年,六月)隋文帝嫌长安城的规模狭小,而且宫中经常出现妖妄怪异的现象。纳言苏威劝文帝迁都,文帝因为刚登基不久,感到很为难,在夜里与苏威、高颎一起商议。第二天早朝,通直散骑常侍庾季才上奏说:"我在昨晚仰头观察天象,又俯身对照察看图记,发现一定要迁移都城。况且从汉朝初年营建此城,至今已八百多年,水质变咸,不再适合饮用。希望陛下上应天意,下顺民心,制定出迁都的计划。"隋文帝很吃惊,对高颎、苏威说:"这多么灵验啊!"太师李穆也上表请求迁都,文帝看了他的奏疏后说:"天道明察,已经出现了迁都的征兆;太师是人望所归,又上表请求。由此看来,没有什么不可以了。"丙申,隋文帝下诏令高颎等人负责在龙首山一带建造新宫城。因为太子左庶子宇文恺在建筑方面有巧妙的构思,于是任命他担任营建新城的副监。宇文恺是宇文忻的弟弟。
……
(公元582年)十二月,丙子,隋朝命名新都为大兴城。
原文
(陈长城公至德元年)十一月,河南道①行台②兵部尚书③杨尚希曰:"窃见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僚已众,资费日多;吏卒增倍,租调④岁减;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今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⑤则易得贤良。"苏威亦请废郡。帝从之。甲午,悉罢诸郡为州。
注释
①河南道:道是隋唐时期的监察区;河南,指黄河以南,隋代河南道管辖范围。②行台:仿照中央行政机构设在地方的一套行政机构。③兵部尚书:掌管全国军事的最高长官。④租调:中国古代的税制,以家庭成年男丁的数量为标准;租是上缴粮食,调是上缴绢绵。⑤选举:选拔举荐官吏。
译文
(陈长城公至德元年,公元583年)十一月,河南道行台兵部尚书杨尚希上奏:"我发现当今郡县成倍地多于古代。有的地方不到百里,却同时设置数县;有的户口不满一千,却分别属于两郡管辖。致使郡县属官僚佐冗员众多,国家开支逐年增多;吏卒成倍增加,租调收入逐年减少;官吏几乎比黎民百姓还多,十只羊倒有九个牧人;目前应该保留重要的官职而废除闲散的官职,把小的郡县合并成为大的郡县。这样,不但国家不用多耗费粟帛俸禄,选拔官吏也容易得到贤才俊杰。"纳言苏威也请求废郡,隋文帝接受了他们的建议。甲午,隋朝把郡全都改为州。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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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城公至德元年)十二月,帝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唯定留五百条,凡十二卷。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仍置律博士①弟子员。
隋主以长安仓廪尚虚,是岁,诏西自蒲②、陕③,东至卫④、汴⑤,水次十三州,募丁运米。又于卫州置黎阳仓,陕州置常平仓,华州⑥置广通仓,转相灌输。漕关东⑦及汾⑧、晋⑨之粟以给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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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律博士:官名,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②蒲:蒲州,地名,原名蒲坂,今山西省永济县。③陕:陕州,地名,今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④卫:卫州,地名,今河南省新乡市、鹤壁市一带。⑤汴:汴州,地名,今河南省开封市。⑥华州:地名,今陕西省华县西南。⑦关东:潼关(今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北)以东。⑧汾:汾州,地名,今山西省汾阳市。⑨晋:晋州,地名,今山西省新绛(jiàng)县一带。
译文
(陈长城公至德元年,公元583年)十二月,隋文帝省阅刑部奏章,发现每年断狱结案仍达到数万起,认为现行法令还是定得过于严密,所以人们多犯法获罪。因此,又敕令苏威、牛弘等人重新修订新律,删除了旧律中的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一千余条,只确定保留各种治罪条款五百条,总共十二卷。从此以后,隋朝法律简明切要,疏而不漏。仍旧设置律学博士及其弟子学员。
隋文帝因为长安仓库空虚,这一年,下诏令西起蒲州、陕州,东至卫州、汴州,沿黄河十三州招募丁壮运米。又在卫州建造黎阳仓,陕州建造常平仓,华州建造广通仓,由水路依次转运。漕运潼关以东地区和晋州、汾州的粟米供给长安。
原文
(陈长城公至德三年)三月,隋度支尚书①长孙平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以下,贫富为差,储之当社②,委社司③检校,以备凶年,名曰"义仓"。"隋主从之。五月,甲申,初诏郡、县置义仓。时民间多妄称老、小以免赋役,山东承北齐之弊政,户口租调,奸伪尤多。隋主命州县大索貌阅④,户口不实者,里正⑤、党长⑥远配;大功⑦以下,皆令析籍⑧,以防容隐。于是计帐得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余口。高请为输籍法⑨,遍下诸州,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矣。
诸州调物,每岁河南自潼关,河北自蒲坂,输长安者相属于路,昼夜不绝者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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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度支尚书:官名,掌管赋税的收支。②社:社是封建地方基层行政机构的辅助组织,以二十五家为一社。③社司:管理社仓储粮的官吏。④大索貌阅:根据户籍上的记载与本人面貌相对比,察看是否符合实际年龄。⑤里正:中国古代在县以下还设有乡、里,里正由当地百姓担任,负责催缴赋税,防盗等。⑥党长:官名。北魏时设置的基层地方官员,每一百二十五家设一党长,负责检查户口,监督耕作,征收税亩,征发徭役和兵役,其职位高于里长。⑦大功:中国古代丧服制度,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有所不同,分为"五服","大功"通常指堂兄弟、姐妹。⑧析籍:分家。⑨输籍法:中央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民户的户等,并以此为据征调赋役。
译文
(陈长城公至德三年,公元585年)三月,隋朝度支尚书长孙平上奏说:"请下令民间每年秋天一家拿出粟麦一石以下,根据家庭贫富状况定出等级标准,每社民户所交纳的粮食就储存在本社,委派社中官吏负责查核,以防备荒年,名叫"义仓"。"隋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五月,甲申,隋文帝开始诏令各郡、县都设置义仓。当时百姓多向官府谎报年老或幼小,以逃避赋税徭役,山东地区承袭原北齐王朝的弊政,在户口登记和租调征收方面,犯奸作伪的极多。隋文帝下令在全国州县逐户逐人进行核实。如果户口不实,有称老诈小的,里正、党长远配边州。堂兄弟以下仍然同住的大家族,都命令他们分家居住,以防止出现隐瞒户口人丁的情况。这次普查,户籍簿上新增加了一百六十四万余人口。高颎又请求实行输籍法,颁布各州实行,隋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自此以后,想犯奸作伪逃避赋税的人再也无法藏身了。
隋朝全国各地每年上调给中央的各种物资,黄河以南的经由潼关,黄河以北的经由蒲坂,向长安运输的车辆接连不断,昼夜不停,前后长达数月之久。
原文
(隋文帝开皇十二年)十二月,有司上言:"府藏皆满,无所容,积于廊庑(wǔ)①。"帝曰:"朕既薄赋于民,又大经赐用,何得尔也?"对曰:"入者常多于出,略计每年赐用,至数百万段,曾无减损。"于是更辟左藏院②以受之。诏曰:"宁积于人,无藏府库。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③,调全免。"时天下户口岁增,京辅④及三河⑤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少又少焉。
注释
①廊庑:厅堂周围的房间。②左藏院:国库,因在左边而称左藏院,当时已经有了中藏,右藏。③功:士兵受田,把亩称为功。④京辅:指国都附近。⑤三河:河南、河北、河东。
译文
(隋文帝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十二月,有关官吏上奏说:"国家的府库已经全堆满了,没有地方存放,只好暂时堆放在府库周围的房屋里。"隋文帝问:"朕不但对天下百姓征收很轻的赋税,而且又有大量用于赏赐,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多财物呢?"回答说:"由于每年收入经常多于支出,估计每年用于赏赐和日常支用达到数百万段,所以府库所藏根本不会减少。"于是文帝下令另外开辟左藏院来存放。下诏书说:"粮食布帛宁愿积蓄在民间百姓家里,也不要储藏于国家府库。河北、河东地区今年的田租可减征三分之一,军人的份额可减征一半,调全部免征。"当时隋朝全国的户口每年都在增加,京畿地区和河北、河南、河东地区地少人多,许多平民衣食不足,于是文帝就向全国各地派出使节,重新调整分配天下的田地,地少人多的狭乡每个成年丁口只能分到二十亩地,老人和孩童能分到的土地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