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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人生低谷(4)

顾雏军:科龙背后的故事

一、科龙停牌事件回顾

2005月4月26日、27日香港多份报章的多篇报导引述《第一财经日报》的消息(Ref.1),内容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已就可能挪用科龙资金收购位于中国的三家上市公司而对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展开调查。2005年4月28日,科龙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同时停牌。2005年3月31日,科龙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刘从梦先生接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稽查局赵瞻言先生的电话通知,通知明确以下事项:

1.中国证券会将于2005年4月5日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考虑到此次调查及科龙的特殊性,特别申明此次调查采取低调进场、不公告的形式进行,但要求见面的时候公司董事长应该在场。

3.请科龙做好相应的准备。除提供此次调查的必要工作场所及办公设备外,其他一切由中国证监会自行解决。

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其下属江苏证监局、吉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广东证监局组成的工作组于4月5日进驻科龙。在科龙接到广东证监局电话后,科龙又多次向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以及当地政府反映科龙的情况,得到的回应都是:应该从保护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尽量控制消息的扩散,特别是科龙内部人员更要注意保密。

2005年4月26日,因部分媒体对本公司接受调查的报道,导致本公司须于香港发出澄清公告,但考虑到当时深交所已经下班无法按“两边同时公告”原则进行公告,所以4月27日两地只刊登了《2004年度业绩修正公告》(Ref.2);2005年4月27日,本公司香港H股股价成交量急剧放大,联交所再次要求本公司刊登《澄清公告》,本公司立即将此事向广东证监局、中国证监会驻本公司调查组组长毛寒松、深交所报告,并应中国证监会工作组的要求汇报了如在香港披露的后果(因为对内地的情况他们是了解的)。得到的回应是:公司有两种选择:(1)28日停牌,并发出停牌公告;(2)公司如实披露相关事项。科龙随即决定于2005年4月28日起于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同时停牌。科龙公司期后才收到由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5日发出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二、立案调查的依据不足

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的立案调查缺乏根据。

1.广东证监局2005年4月5日下发通知书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时,只说科龙电器涉嫌违反证券法被立案调查。依据《证券法》,证监会必须具备“明确的证据”或者“有事实依据的举报信”这两个条件之一方可启动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而按照法律要求,必须告之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哪一条证券法规,犯罪嫌疑人应有知情权。证监会在以往的立案调查时,都说明是涉嫌违反了哪一条,唯独科龙公告立案调查时,证监会要求深交所不允许科龙公告具体违反了哪一条证券法规。

2.科龙董事会5月10日准备公告公司被立案调查,科龙要求公告到5月10日止,证监会例行巡查对科龙电器的全部巡查结果,但证监会要求深交所不予公告。

3.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的两次质疑,科龙均对其有合理的解释。中国证监会不能因此两次质疑而对科龙进行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曾对科龙有过两次质疑。

第一次是2004年11月29日,广东证监局质疑科龙2003年年度报告中存在4000万元虚增利润(Ref.4)。负责为科龙公司审计的香港德勤会计师行2005年1月28日向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异议,并申请国家财政部仲裁。2005年4月26日,德勤告之科龙广东证监局已认可科龙2003年年度报告(Ref.4)。

第二次是2004年12月1日,科龙收到由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发出的《关于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信息进行自查的通知》(Ref.5),此函要求科龙回答是否从广东发展银行第二营业部开出一份金额为2.76亿美元的担保函(Ref.5),询问函并未问是为谁担保的,而同时列出的另外几项担保,均询问了是为谁担保的,即被担保人的名称,这是此事奇怪之处一。这么大金额的担保案,为什么不事先查明是为谁担保的?此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23亿元左右。科龙和有关银行迅速就此事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科龙从来都没有开出任何一份2.76亿美元的担保函(Ref.5)。科龙董事会于2004年12月4日回函给广东证监局报告此事,书面说明无此担保。广东证监局也没有进一步询问此事。但令我们没想到的是,正是这虚构的2.76亿美元的担保函成为中国证监会立案的依据。

三、虚构的2.76亿美元的担保函

种种迹象表明,正是虚构的2.76亿美元的担保函成为科龙被立案调查事件的导火索。

事实一:4月5日证监会通知科龙“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要求立案调查”,并开始派驻小组进驻科龙。据财会专家分析,担保这种问题非常容易调查,最多只需4~5个工作日,也就是4月10日左右,调查小组就应该可以查明2.76亿美元的担保纯属谣言,子虚乌有。调查小组成员之一毛处长感觉这个谣言让他们很为难,并说“这个担保真是搞死人”。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调查不仅并未就此停止,反而更加深入愈演愈烈。

事实二:2005年7月26日,我到湖北省委办公楼,去向****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俞正声同志报告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俞书记告诉我,在2005年4月底他因襄阳汽车轴承的股权转让之事打电话给证监会的尚福林主席,问为什么襄轴的股份转让迟迟不批,尚主席说因为科龙电器被立案调查,俞书记又问科龙是什么问题以至影响襄轴的股权转让,尚说查一查再回话。

几天后,尚给俞书记回话说,科龙是因为涉及20多亿人民币给格林柯尔的担保问题,是大案子。到此时,才清楚科龙电器被立案调查,其指控的罪名居然是2.76亿美元的担保。很明显,广东证监局仍然以此罪名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而以此申请对科龙进行立案调查,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事实三:5月9日,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央******副部长胡德平同志会见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同志,范副主席的答复是:“目前还没有发现什么重大问题。”从范副主席的答复不难看出:一是经查明,启动调查的所有依据都是没有事实基础的;二是2.76亿美元担保也是不存在的。可是面对这样的事实,调查小组的做法不是马上停止对科龙已经造成巨大伤害的调查,而是继续展开更大规模的调查,大有不见“问题”誓不罢休之势。

四、幕后黑手

中国证监会为何会对科龙进行如此草率的立案调查呢?原因就在一个人身上——广东证监局局长×××。正所谓匹夫无罪,怀璧其罪,正因为科龙是块美玉,才遭到×××等人的觊觎,而我正因为怀有科龙这块美玉,才落至今日身陷囹圄。×××为了强买我手中的股权,勾结部分腐败官员,利用其手中的权力,恣意欺骗,一手遮天。他伪造了2.76亿美元担保函的事实而引发了这场声势浩大的调查,欺骗了中国证监会,最后引至中国证监会处于骑虎难下之境,以至于使中国证监会陷于科龙的调查中,欲罢不能,到了不查出科龙的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无法结案的地步。对于这样一个为了个人利益、罔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人,我强烈希望,将事实的真相大白于天下。

顾雏军,生于江苏扬州,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制冷剂专业硕士,格林柯尔集团的创办人,格林柯尔无氟制冷剂发明人。格林柯尔在英国和天津均设有生产基地,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氟利昂制冷剂的生产厂商之一。

擅长资本运作的顾雏军还曾任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雏军在2001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上排第20名;2005年1月,排在“胡润资本控制50强”的榜首。2005年9月顾雏军正式被捕,2008年因虚假注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等罪名一审获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失去自由的顾雏军在狱中愤闷不平,于是找来纸和笔,把自己的一腔怨怼渲泄纸上,给政府写了扬扬洒洒长达数千言的信件。在信中,他强烈希望科龙保留下来,然而最终事情没有向他所预想的方向发展,海信入主,科龙折翼。

2012年9月6日,顾雏军获减刑提前出狱。一周后,他头戴一顶“草民完全无罪”的高帽,公开喊冤,又掀起一场轩然大波。

【拒绝反思】:坚持错不在己,拒绝反思

从信中顾雏军的措辞及列举的很有条理的这四条来看,顾雏军把自己现在处境的成因完全归咎于外部,而对自己却拒绝反思,坚持自己是没有错的,是被冤枉的。

顾雏军从审理期间开始,就决绝地表白:“我没有任何值得反省的地方,我没有错!”即使陷坐于轮椅,他也从未节制过自己高亢的嗓门和激烈的情绪,并曾一度以绝食来拼死相争。当庭审进行到最后一天时,顾雏军仍然充满着愤怒地为自己进行了长达几个小时的无罪辩护,然而一切都是徒劳的。

正如顾雏军自己的“名言”:“上市公司没有毛病那是假的,只要查,多少都有问题。在现有的体制下,一个民营企业想发展壮大,按照常规、中规中矩地去做事的话,一个是你做不到,其次是可能机会就没了。我急于想做成做大一些事情,可能做了一些法律边缘的事……”在中国这个特定的转型时期,“原罪”几乎是企业家们无法洗白的污点,游走在黑与白的交界处,顾雏军屡次踩过了法律的界限,岂能拒绝反思?

顾雏军有三样东西很难改变:吊带裤、大号眼镜框和他的倔脾气。科龙三年内曾做到了四个指标:销售收入从43亿元到85亿元,出口从6700万美元到4.17亿美元,税收从2.1亿元到5.6亿元,雇员从2万人到3.5万人。因此,顾雏军反问:“我把企业做得这么大,我到底错在哪里?”

顾雏军忘了自己指使刘义忠等人通过来回转账的方式制造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6.6亿元假象,骗取原顺德市工商局对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的事情了;他也忘了指使姜宝军等人以多种方式虚增利润,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事情了……

拒绝反思就是坚持错误、拒绝进步,这样的企业家还能走多远?

【表达不满】:对证监会调查行动表达不满,认为制度存在瑕疵

顾雏军的信中,对于证监会因为“质疑”而进行的调查活动表达了不满,认为证监会对科龙“有罪推定”,不查出问题不罢休。

在现时代的中国,制度性的瑕疵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正如顾雏军案的法官表示的那样,不管最终的宣判结果如何,整个庭审程序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并充分保证被告人权利的情况下进行的,有了程序的公正才会有最终审判结果公正的基础。

顾雏军提到:中国证监会在接到举报后,前往公司调查,但连查几次都没有查到什么问题。顾雏军以此反驳检察机关的某些指控。对此,有法学专家分析:顾雏军所讲是否属实还有待考证,但过去证监部门对一些“资本玩家”监管、查处不力,也确实容忍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制度性的瑕疵还表现在顾雏军行走的某些“灰色地带”是被当时的某些主管部门“默许”的。然而,动真格的时候,这些主管部门的过失或者那些不公平的经济规则造成的失误却完全由顾雏军“顶缸”。甚至,有连带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现在反而成为“揭黑英雄”,这恐怕是激起顾雏军心中冤气的主要原因。然而,顾雏军自己的错却不能因为这些原因洗掉,该扛的不该扛的,都压在了他身上,这正应了那句话:“出来混,早晚要还的。”

顾雏军的信或许能引起社会的思考:哪些责任是需要顾雏军来背负的?哪些责任是需要某些主管部门来背负的?哪些责任是需要制度来背负的?厘清这些的确很难,也极需勇气、耐性和毅力,但却是十分必要的。一个时代要从混沌走向清明、从无序走向有序,制度必须完善健全。

【性格缺陷】:狂妄、火爆,容易得罪人

在中国,我们常说“众怒难犯”或者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顾雏军的狂妄性格和火爆的脾气,其实是经常得罪“众人”的。而纵观历史,不论是经商的种田的,还是当官的,得罪的人多了终归没什么好下场。

在信中,顾雏军有这样一句话:“正所谓匹夫无罪,怀璧其罪……而我正因为怀有科龙这块美玉,才落至今日身陷囹圄。”科龙是块美玉,而顾雏军也自认为高人一等。他从小成绩优秀,抱负是拿诺贝尔奖,确实有骄傲的资本。比如,对当地政府,他一年也懒得去和官员们吃一次饭,当证监会调查人员找顾雏军谈话时,他很不客气地说“你找我的律师去谈”,甚至一度扬言要起诉证监会主席。在中国,他这样的狂妄很容易得罪人,不懂得低调做人是很可能留下后遗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