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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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法律责任(1)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渎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法明确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职责,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等。如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有三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1.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超越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去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行使职权,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如未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即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即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2.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构成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对依法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职责不予履行,如未按照规定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抢救性保存措施,致使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珍贵实物或者场所被破坏,即属于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3.徇私舞弊。是指为徇个人私利或亲友私情,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徇私枉法,出于贪赃、报复或者袒护亲友的目的而产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如违反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认定自己的亲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即属于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公务员法对处分的适用情节、种类及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对公务员实施处分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警告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处分中最轻的一种。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记过、记大过。这是两种程度有所区别的处分。一般来说,记过、记大过适用于公务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给予降级处分过重的情况。3.降级。作为一种处分,降级的含义是降低公务员的级别。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最低级别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4.撤职。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级别,并且不能晋升工资档次。5.开除。开除是指受处分人不适合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国家机关取消其公务员资格令其离开的处分形式。开除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适用于公务员犯有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丧失了国家公务员资格的情况,开除的处分不能解除。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原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处分的影响。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适用注意事项】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除了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本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不仅是文化主管部门的职责,还会涉及中医药、工业和信息化、体育、建设等主管部门,这些部门也要依法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做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有关的工作,否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条表述的责任主体为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因此,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为了防止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本法对其行使调查权作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本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分布在民族地区,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多在民族地区进行,在进行调查时,应当注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相沿以传的生活方式,主要表现在饮食、服饰、居住、婚姻、丧葬、节庆、礼节、禁忌、喜好等诸多方面。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反映着一个民族的共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每个民族的群众对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有深厚的感情,都认为对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就是对民族的尊重。只有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才能增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信任、和睦相处,才能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才能够维护国家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

侵犯风俗习惯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1.不尊重调查对象的饮食习惯。我国各民族在饮食习惯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尤其是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东乡、撒拉、保安等10个信仰******教、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在进行调查期间要特别注意,避免冒犯。2.不尊重调查对象的服饰习惯。许多少数民族的穿着装饰都有自己独特的习惯和特殊要求,对于这方面的习俗,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要给予尊重。3.不尊重调查对象的礼仪习惯。各少数民族大多都有自己的礼仪习惯,甚至在同一待人接物事情上有截然相反的风俗习惯,对于少数民族的这种特殊礼仪,必须予以尊重,以礼相待。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时,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防止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意歪曲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

侵犯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会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严重后果:一是有损民族团结。每个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往往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看作是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轻视,看作是对本民族的歧视。因此,任何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容易刺激以致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二是有损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民族往往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正是由于民族风俗习惯上的千差万别,构成了民族文化的多彩多姿,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适用注意事项】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以及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的,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实物”具体包括与“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相关的工具、用具、服装行头、乐器、曲谱等,与“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相关的工具、产品等,与“传统体育和游艺”相关的工具、用具、道具等。“场所”主要指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及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主要包括与民俗、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相关的场所。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由于违法行为人的原因,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遭到破坏,给国家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它以财产赔偿的方式制裁致害人,从而补偿损失。

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一是停止侵害;二是排除妨碍;三是消除危险;四是返还财产;五是恢复原状;六是赔偿损失;七是赔礼道歉;八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实施的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法律制裁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国家治安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四种: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另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警告。属于申诫罚,是行政机关向行为人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一般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较轻、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处罚方式同时适用。

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行政处罚,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从二百元到三千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