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分类的依据是社会分工。在分工体系的每一个环节上,劳动对象、劳动工具以及劳动的支出形式都各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各种职业之间的区别。
世界各国国情不同,其划分职业的标准有所区别。一些西方国家的学者把职业分问三种类型,而中国根据我国不同部门公布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脑力与体力性质分类
在国外,一般按照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性质、层次对职业进行分类。把工作人员划分为白领工作人员和蓝领工作人员两大类。
白领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农场以外的经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推销人员、办公室人员。
蓝领工作人员包括:手工艺及类似的工人、非运输性的技工、运输装置机工人、农场以外的工人、服务性行业工人。这种分类方法明显地表现出职业的等级性。
——按心理差异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是根据美国著名的职业指导专家霍兰创立的“人格—职业”类型匹配理论,按心理的个别差异进行分类。把人格类型划分为六种,即现实型、研究型、艺术型、社会型、企业型和常规型。与其相对应的是六种职业类型。
——按照职业的主要职责分类
依据各个职业的主要职责或“从事的工作”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方法较为普遍,以两种代表示例:
其一是国际标准职业分类。国际标准职业分类把职业由粗至细分为四个层次,即8个大类、83个小类、284个细类、1506个职业项目,总共列出职业1881个。
8个大类是:
1.专家、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者;
2.政府官员和企业经理;
3.事务工作者和有关工作者;
4.推销工作者;
5.服务工作者;
6.农业、牧业、林业工作者及渔民、猎人;
7.生产和有关工作者、运输设备操作者和劳动者;
8.不能按职业分类的劳动者。这种分类方法便于提高国际间职业统计资料的可比性和国际交流。
其二是按照加拿大《职业岗位分类词典》的分类。它把分属于国民经济中主要行业的职业划分为23个主类,主类下分81个子类,489个细类,7200多个职业。这种分类对每种职业都有定义,逐一说明了各种职业的内容及从业人员在普通教育程度、职业培训、能力倾向、兴趣、性格以及体质等方面的要求,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我国职业分类,根据我国不同部门公布的标准分类,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总局、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1982年3月公布,供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使用的《职业分类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将全国范围内的职业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层,即8大类、64中类、301小类。
8个大类的排列顺序是:
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2.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4.商业工作人员;
5.服务性工作人员;
6.农林牧渔劳动者;
7.生产工作、运输工作和部分体力劳动者;
8.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在八个大类中,第一与二大类是脑力劳动者,第三大类包括部分脑力劳动者和部分体力劳动者,第四、五、六、七大类主要是体力劳动者,第八类是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第二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批准,于1984年发布,并于1985年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这项标准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性质的同一性分类,即按其所属行业分类,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四级。
根据不同标准的职业,可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如:从工作特点上划分,可分为务实(使用机器、工具和设备的工种)、社会服务、文教、科研、艺术及创造、计算及数学(钱财管理、资料统计)、自然界职业、管理、一般服务性职业等10多种类型的职业。从行业上划分,可分为一、二、三产业;每一种分类方法,对其职业的特定性都有明确的解释,这对我们更好的掌握某一职业的特点,去选择适合自身职业有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