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资源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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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农业比较优势向市场竞争优势的转化

一、市场竞争优势是发挥比较优势的根本问题

受资源比较优势的影响,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向的选择上。许多地方主要考虑的往往不是市场的需求,而是(自然)资源的比较优势。一些地方对于资源比较优势的评判,主要依据的不是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本,而是资源的相对拥有量,甚至资源的绝对数量或者某种资源的有无。与此相联系,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对于市场需求的影响考虑不足。即便是考虑市场需求,主要考虑的也只是当前的市场需求、静态的市场和初级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很少考虑市场需求的动态变化、竞争者的行为和农产品加工、营销等方面的市场需求,及由此形成的对于资源需求结构和资源优势的影响。实际上,这是一种以资源定生产、以产定销的发展思路。

此外,有些地方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既重视了市场需求的变化,又重视了利用资源比较优势。但对于资源比较优势的重视,往往较多地定位于资源的单一优势,对于资源的组合优势关注不足。比如,对于资源的配合状况,特别是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配合状况,资源开发与市场开发的协调程度重视不够。由此,往往导致资源开发利用效益差。

资源性产品需求弹性比较低。从国际经验来看,主要依靠资源开发导向型的国家,经济增长往往比较慢。从国外经验来看。随着农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使资源导向型农业受到的挑战越大。因为不同层次的资源比较优势,往往对应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可见,在我国推进农业产业化,当务之急是摈弃传统的资源比较优势战略,实现农业发展由自然资源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的转变,着力增强农业的竞争优势。

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从本质上说,是一个面向市场需求,增强农业效益、提高农业自我发展能力的过程。因此,推进农业产业化,必须把增强农业的竞争优势,提到极其重要的高度。近年来。随着农产品需求制约的日趋凸显,随着加入WIO所引发的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迅速发展,尽快提高农业的竞争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迫切任务。只有这样。我国农业才能更好地“保卫”和开拓国内外市场,借此拓展发展空间。只有这样,我国农业才能更好地提高效益、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辐射能力强的企业才是真正的龙头企业

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龙头企业可以在许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过分偏重大型龙头企业,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原因是:

1.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龙头企业出现“大企业病”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加。所谓“大企业病”,是指企业规模扩大、产业类型和管理层次增多并达到一定程度后,可能产生信息传递问题。使决策的贯彻和指令的执行出现严重偏差,导致企业组织机构出现官僚化。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如果龙头企业染上了“大企业病”,就极有可能因龙头误导而导致农业结构调整出现偏差。导致农业产业链延而不长、增值能力不强,或与市场的沟通出现堵塞。放大农户的经营损失,从而降低扶持龙头企业的实际效果。在某个行业,一旦某个大型龙头企业占据了垄断地位,如果这个企业染上了“大企业病”,那么,一个企业的经营失误,就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全线崩溃。

2.相对于中小型龙头企业,在农户与大龙头企业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谈判地位的不对等性通常更强,亲和力不足的问题有时更为严重,龙头企业垄断市场的问题也可能更为突出。因此,从辐射带动农户的相对能力上讲,大型龙头企业未必强于中小型龙头企业。许多中小型龙头企业,经营项目和发展前景比较好,在与其.他企业或农户合作中也比较讲究信誉。与此类中小型企业相比,大型龙头企业选择合作农户的空间范围较大,它与农户之间更可能形成一次博弈关系,导致公司与农户之间交易效率低下,甚至形成“两败俱伤”的格局。相比之下,上述中小型龙头企业的企业家,往往内生于农村经济系统,一方面,因为其选择合作农户的空间较小,有些还倾向于在本社区选择合作农户;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他具有熟知农村和合作农户的比较优势。因此,在此类中小型龙头企业与合作农户之间,容易形成合作均衡,稳定交易关系,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农民增收。通过这些中小型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户从事农业产业化,可能更符合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实际。

3.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某个企业能否取得“龙头”地位,已经越来越多地取决于它能否对整个产业链的运行发挥主导作用,企业规模的决定作用已经相对减小了。当前,社会分工日趋深化,知识经济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下,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既有竞争排斥的一面,又有分工协作的一面,甚至后者会越来越强。比如,中小企业为大企业配套,或与大企业分别进入农业产业链的不同环节。近年来,“公司+农户”模式的演变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许多龙头企业由过去直接带动千家万户,逐步转向带动经营大户(或优势农户,下同),再通过经营大户,带动千家万户。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有节约交易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同大型龙头企业与中小型龙头企业之间的互补协同效应有关。因为,这里的经营大户和优势农户,实际上就是一个小型龙头企业。

4.如果将支持龙头企业的重点过分集中于大型龙头企业,往往会导致在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的龙头企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更为困难,从而会拉大这些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相对而言,大型龙头企业比较集中于东部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在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不仅数量少,而且多属中小型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支持龙头企业,就是支持区域经济。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如果将支持龙头企业的重点过分集中于大型龙头企业,那么,对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国家支持不足的问题会更为突出。

5.在政策设计上,如果我们顾此失彼,过分强调支持大型龙头企业,那么,在大型龙头企业与中小型龙头企业之间。容易导致发展环境和竞争地位的不平等。其实。当前的许多大型龙头企业,虽然经济效益好、产业层次和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强,但从历史上看,它们也是在中小企业的基础上,在市场竞争的长期磨炼中,通过方方面面的“摸、爬、滚、打”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但是,对于这些中小型龙头企业,如果我们忽视了支持,暂时的困难却可能断送其“大好前程”,导致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方面“无所作为”。

三、加快农业产业化的内在运行机制建设

农业产业化能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取决于能不能建立一个可以协调相关主体利益、科学地处理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冲突的内在运行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让农民参与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增加他们的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最高宗旨就是赚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不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龙头企业和农户的谈判地位是严重不对称的,过多地要龙头企业来保护农民利益,往往是不现实的。如果说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由于规模和实力因素所导致的谈判地位的不对等性,可以通过强化竞争、优化市场秩序的办法予以部分消除的话,那么,这种由市场环境所导致的谈判地位的不对等性,则是很难在短期内予以消除的。

在当前的市场格局下,农产品的销路问题是农民面临的首要问题。龙头企业按照市场竞争形成的均衡价格,帮助农民解决了农产品的销路问题,就是最大的保护农民。在此情况下,龙头企业即使没有对农民实现利润返还,没有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没有让农民充分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也为农民创造了就业和增收机会,也是值得肯定的。此外,从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其成长壮大,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的迅速发展。将是一个必然趋势。跨区域经营的发展,必然要求龙头企业根据其从事产业和产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灵活地处理同农户之间的联结关系,甚至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带动.也将由直接带动为主转为间接带动为主。因此,单纯要求龙头企业对农户实行利益保护,其局限性将越来越大。当然,龙头企业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对农户实行利润返还、保护价收购或按股分红,或同农户形成其他利益关系。这与市场经济原则没有矛盾,是应该允许,甚至鼓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