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利用伦理的概念
资源利用伦理是指建立在一定道德价值观念上,人类利用资源的行为规则。当人类改造自然能力十分有限,资源利用活动不足以危及资源再生能力和环境生态质量时,资源利用伦理主要用于协调同代人之间的关系,帮助实现人类利益分配代内公平之理念。社会步入工业化之后,人与自然和当代人与未来人的矛盾出现激化,伦理协调的关系范围也就扩大到人与自然,或当代人与未来人的矛盾,道德顾客也扩展到地球上万物和人类的所有后代。绝大多数现代资源利用伦理学都在阐释人类社会代内公平理念的基础上,增添了反映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的内容。“资源可持续利用”就是一种能体现后者的伦理原则。
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够被社会作为伦理原则广泛接受,成为社会的道德共识,关键之一就是它能经得起当期的伦理竞争和满足迫切的现实需求。在人类文化,特别是中华文化发展过程中。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考验。今天当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加重之时,我们特别需要这种伦理来维护人类的生存和繁衍。中国古代资源利用伦理深受“顺天无为”、“制天有为”和“天人合一”等哲学思想的影响,提倡因时利用资源,禁止在野生动植物幼年期、繁殖期和生长旺盛期狩猎或采伐,使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和社会自可持续性。现代资源利用(环境)伦理学既吸纳了东方哲学中“一元论”思想,又依托于现代西方主流伦理学新自由主义和社群(共同体)主义的一些基本理念。尽管他们强调的伦理境界和道德原则各有侧重,但是都能从其中演绎出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伦理要求。也就是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是许多现代资源利用伦理学的共识。相对于其他伦理原则而言,资源可持续利用更接近于现实社会的伦理意识,为社会所接受。同时,它又能基本上发挥其他原则相应的道德实践之功效。
二、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代际公平原则
为了生存和发展,无论是当代人,还是未来人都需要利用资源。人口和贪欲膨胀又会驱使当代人过度利用资源,破坏资源再生能力,损害未来人的利益,甚至生存基础。这样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利益就发生冲突了。因为,未来人无力制止当代人损害他们利益的行为,如何代际公平地处理当代人与未来人利益,就成了一个怎样界定当代人道德义务的“代际公平”中的“公平”概念。也自然是我国传统的“公平”概念的延续。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公平”原则是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为基点的。在古希腊时期的斯多葛伦学派也有类似的“公平”思想。近代西方伦理学继承了这种思想,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他的巨著《正义论》中就是从“无知之幕”导出他的两条正义(公正)原则:第一,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中国学者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从而提出三条关于资源利用原则。
1.机会平等原则。任何代际的人都有同等权利要求能够利用地球上所有曾拥有过资源的机会。它要求当代人尽量保护现有资源的种群和再生能力,反对当代人为了自己的非基本需求过度使用某些资源,彻底毁坏它们的种群和再生能力,导致未来人根本无法利用这些资源来满足基本需求。因为如果基本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其他需求也就变得无意义。基本需求没有满足的损失要大于非基本需求无法满足的损失。所以,人们按基本“公平”原则和“最大与最小”准则就会选择这一原则。
2.损害最小原则。在资源利用过程中,当当代人为了自己的基本需求不得不损害未来人利用资源机会,甚至基本需求时,原则就要求当代人把对未来人利用资源机会的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3.利益补偿原则。如果前面两项原则得不到完全履行,原则要求当代人留给未来人足够的资本设备和科技知识,以帮助未来人使用节约资源技术和开拓利用资源范围,补偿他们对未来人利用资源机会方面的“损失”。
这三项原则所代表的代际道德水准依次降低,我们可以把第一原则看做是最高代际道德水准要求,而把第三原则看做是道德水准底线。这样遇到两难困境时,人们仍然可以利用这三项原则做出选择,而不致无所适从。前两项原则就是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属于强可持续发展原则,而最后一项原则属于弱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可持续利用意识的功能
社会伦理意识能从内、外部非经济激励人们选择其道德观所倾向“善”的行为。在内心信念激励下,人们会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因为这种良心能得到肯定和安慰,引起情感上的满足;在外部社会舆论约束下,人们也会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因为这样会受到社会舆论的称赞和尊重,引起自我实现成功的满足。所以,选择符合社会道德共识的行为能帮助人实现某些价值,或得到某些效用,给履行者自己带来非经济利益。假定人们的道德水准可以是有限的,当选择符合道德行为的机会经济成本足够高,超过履行道德所得的非经济利益时,他们就会选择不道德行为。
道德通过人们在非经济方面的满足来减弱纯经济收益对博弈的影响,改变策略的选择,即道德利用它的非经济利益值叠加在纯经济博弈矩阵之上,改变纯经济博弈均衡来影响经济活动。道德能够避免“公地悲剧”中的“囚徒困境”就是其中著名的例子。要是每个资源利用者都具有较高“可持续利用”道德水准,即使在不知道其他资源利用者策略选择倾向的情况下,每个人也会坚决选择“可持续”策略,实现“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相一致。由此可知,道德可以帮助人们节约信息成本和克服博弈中的“囚徒困境”。在一些政府影响较弱的地区,伦理对资源利用行为起着主要调节作用。
如果资源利用者履行“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的机会经济成本很高,大于履行该伦理原则给他们带来的非经济利益,博弈的“纳什均衡”仍旧是两人都选择“非持续”策略,这是伦理完全失灵问题。“孤立悖论”,即如果其他人去做好事,他也愿意去做好事,但如果他害怕成为惟一的道德主义者,他就不会去做好事了。无论是伦理完全失灵,还是“孤立悖论”都不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都属于伦理失灵。事实上,许多从事掠夺式利用资源的人并非完全没有“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伦理意识,他们在进行掠夺式利用资源活动时,也会受到内心不安的折磨,也怕社会舆论的谴责,只是这种道德的水准不高,经不住巨大的道德“机会利润”或社会道德风气诱惑,而选择违背良心的行为。比如,在我国一些落后地区,人们的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淡薄,一旦公路修通,当地木材价格大幅度提高,原有的伦理的非经济约束就难以控制人们受到的经济利益诱惑,大规模毁林事件就很可能发生。这些例子说明仅仅靠道德自律难以杜绝违反道德行为。
在人们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况下,为了克服伦理失灵问题,人们就会有伦理法制化的要求。只要法律履行的成本不是很高,人们就会选择伦理法制化,即对选择“非持续”者重罚。只要社会伦理意识的一致性程度足够高,社会就能在公共选择中将有关道德规范确定为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约束下,实现伦理目标所要求的道德水准可以大大降低。在上述例子中,只要甲乙两人都有“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意识,在经济可行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共同选择这种伦理意识的法制化。例如,人们普遍认同的物种资源可持续利用理念就在1992年,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生物多样性公约》形式,使其准法制化,成为许多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相关立法的指南。相反,大多数人没有这种伦理意识。相应法律也就难以产生。即使道德水准不高,在“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原则法律条件下,他们也会按此伦理目标行事。法制化的目的是要防止低道德水准者冲动产生的思想,对他们的行为加以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