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甘肃省农村公共事业建设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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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国际合作社运动中有不同的合作学派,对合作社的定义各有不同。1995年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对合作社做出了最权威的定义:“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所需资本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主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同时,经过修改重新确立了合作社的七条原则:(1)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向一切能使用其服务并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人们开放,没有性别的、社会的、种族的、政治的或宗教的歧视。(2)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是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选举产生的男女代表要对社员负责。在第一级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个社员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组织也要实行民主管理。(3)社员经济参与。社员平等地贡献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股金只汲取有限的补偿。合作社盈余按以下项目进行分配:提取一部分公积金,用于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社员群众同意的其他项目。(4)自主与自立。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治与自立组织,合作社若与其他组织包括与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募集资金,必须保证社员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5)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要为社员、社员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利他们更有效地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贡献。合作社要向公众特别是青年和社会名流宣传合作社的性质和优越性。(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国际的合作机构一起工作,来最有效地为它们的社员服务,并加强合作社运动。(7)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它们的社员认可的政策,为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效劳。以上7条原则,在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上通过,被称之为曼彻斯特原则。参加这次大会的100多个国家的200多个合作社组织(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都赞成和接受这些原则。

(二)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发展起来的群众性组织,是农村经营制度的组织创新,目前正处在发展之中,还很不成熟。它最终要发展成企业性质的组织,或者办成企业。但现在还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公益事业单位,是一种特殊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群众性的自治经济组织,在运行中有其特定的组织管理原则,能否坚持这些原则,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关键。

发达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比较严格地坚持了国际上通行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7项基本原则,即“曼彻斯特原则”,并依此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从而确保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最终促进了农业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发展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又要从甘肃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和创造;既要积极实践,勇于探索,多样化发展,又要坚持规范化的制度建设,防止一哄而上。随意无序。因此,培育和发展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能侵犯农民家庭经营的自主权,不能改变农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修正案规定的精神),坚决防止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名,将农民财产集中归集体的错误做法。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打破县、乡(镇)和行政村的地域和行业界限,采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专业协会等形式实行跨区域合作,加强相关产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

2.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农民自愿成立、自动办会、自我发展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人会自愿,退会自由,入股自愿,退股自由,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成一种真正的自由进出的联合体;要坚持民办民有,产权归民;只要是承认组织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农民都可以吸纳为会员,并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参加一个或同时参加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组织类型要突出专业,因地制宜,要允许试验,允许多样性,不强求统一模式;对已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府部门要给予积极引导和扶持,不得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制命令、强行捏合,更不能以各种行政手段干扰、刁难甚至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按照章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要坚持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章程为依据,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做到“责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内容、范围、生产经营计划、盈余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其组织章程应当明确发展目标,规范运作程序,载明组织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宗旨和原则;对成员的加人与退出、权利与义务、股金数额及缴纳办法、盈余和亏损处理办法等事项必须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4.坚持服务产业的原则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八章规定:“组合以通过其所从事的事业最大限度地为其组织成员服务为目的,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其事业的经营。”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以盈利而是以农民服务为宗旨,即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为成员的生产、生活提供综合化、社会化的服务,以此来保护其成员的利益。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为成员服务作为基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以及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农村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充分发挥一个组织带动一片农户的作用;要以培育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品的产业化经营为方向,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该组织还要在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上下功夫,切实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让农民真正享受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以增加他们的收入。

5.坚持市场化的原则

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要学会研究市场、适应市场、开拓市场,防止出现“成功于合作,失败于市场”的经验教训,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抓住传统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产品,组织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抓住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综合社区建设契机,扩展服务和合作领域,兴办消费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要从市场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出发,适合发展什么样的就发展什么样的,需要建多大规模就建多大规模,通过市场竞争,实行优胜劣汰;要不断提高市场转化率为中心,遵循集约经营原则,统一标准,规范经营。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商品转化水平,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也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目的。根据特定产业项目的生产特点,有必要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制定和推行统一的生产技术标准,并且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力求做到统一时间下种、统一标准生产、统一时间产出,使每一次的产出都具备相应的规模,产生一定的规模效应。

6.坚持合作制分配方式的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是增加农民的收入,为成员服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有效的合作应通过优惠供给、保护价收购或二次返利、按股分红等办法,使农民成员从合作中得到实惠;该组织的盈余和积累归其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对于年度可分配盈余,在留取必要的公共积累以后,可以按照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本组织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对成员股金进行分红,但一般不得超过当年1年期存款利率的110%。

7.坚持多样化的发展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达国家有近200年的历史,以传统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的合作组织为主,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多元化发展,已不局限于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形式各异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遍布农村各地,几乎涉及到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法国除传统的农业合作社外,还有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和农业工会。美国农业合作组织以供销服务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和产业合作社为主,包括供货合作社、营销合作社、联邦土地银行协会、生产信贷协会、合作银行、乡村信贷联合会、乡村电力合作社、乡村电话合作社、农民火灾保险合作社、奶牛改良合作社、共同灌溉公司、放牧合作社、多种经营合作社等等,此外,还存在很多具有合作性质的专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日本农业合作组织是“农协”,其经营的业务包括农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农产品收购、农业信贷、指导和组织农户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等多个方面。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居民需求不同,很多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区域性特点。因此,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兴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决不能统一套用一种规格。在组织形式上,可以是合作社、农民协会,也可以是股份合作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类型上,可以是专业经济协会,也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技术信息服务型的,或者是加工、销售型,也可以是集服务、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综合型;在利益联结上,可以是松散型的,也可以是紧密型的;在兴办主体上,可以是农民自办,可以是技术服务部门、供销社等与农民联办,也可以是村、社干部、种养大户、加工企业、运销大户与农民联办,只要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什么组织形式都可以;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是采用“公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模式。总之,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发展生产的需要和农民的觉悟程度,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8.坚持产业化发展的原则

要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失时机地抓住已形成规模的农产品,引导农民组织龙头企业、专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协会、流通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它们具有企业规模较大、科研水平较高及市场开拓能力较强的特点,以它们为主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更好地带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该组织要按产业化的要求实行区域化布局,规范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农业产业化要强调农产品的标准化,这既是对质量的要求,也是对数量的要求。质量的标准化属于生产技术性要求,而数量标准化,则是构建农业微观经营组织中首先要考虑的事情。在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要就近组合,规模要适度。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不搞终身制,做到有进有出。

四、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

当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甘肃各地农村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对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和农产品的竞争力起到一定积极作用。我们在肯定其发展及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处于发展初期的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甘肃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地位、作用以及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看清这是提高我省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服务化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主要途径;没有看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发展趋势,是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思路,积极推进我省农业实现现代化进程的有效手段;没有看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农民的思想观念带来根本性的变革和在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新问题方面的作用。思想认识的不足必然带来实际工作的滞后。

2.法人地位不明确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无法制定和执行扶持政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注册登记状况比较混乱,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民政、农业部门注册登记的都有,从调查的情况看,全省各地没有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总数的53.4%。其原因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费用低但不许搞营利性经营;工商登记允许搞经营,但税费与其他企业一致,它们难以承受,于是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选择了不注册;近些年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甘肃发展较快,由于缺乏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及相关法规,导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很难以独立的法人身份与各方主体进行交易,影响其活动的正常开展,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3.覆盖面相对较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甘肃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迄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目前发展仍不尽如人意。从全省规模看,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很小。一些州市的专业合作组织几乎是空白,即使在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充分发展的州市,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也不是很大。在甘肃省,农产品行业协会几乎是空白,没有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和团体。仅有的几个行业协会都靠政府“输血”,业务范围往往仅是引入新品种,指导生产,几乎不涉足流通领域。

4.组织化程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