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典制与刑罚:历史纵横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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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税役制度

力役

为什么中国古代人们要纳税应役?为什么那时民间把纳税应役称为纳“王赋”、应“王役”(如唐代)或“纳皇粮”“应皇差”(如明清时期)?要回答这些问题,就牵涉到赋税和力役的起源问题。

直观来看,古代的纳税应役是人们向官府提供物力和劳力。实质上,这是国家对社会剩余产品或剩余劳动的特殊分配形式。纳税应役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社会剩余产品的出现,二是国家的产生。也就是说,赋税力役不可能是和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而是人类原始社会之后的产物。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的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物质极端匮乏,人们只能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当时既没有剩余产品,也没有阶级,更没有国家,所以也就不具备征调赋税力役的可能和必要。

到原始社会末期的农村公社阶段,人类已经艰难地跋涉到文明社会的门槛之前。农村公社具有公有和私有两重性。当时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基层组织单位,在公有制的躯壳内,私有财产开始出现,阶级分化初见萌芽,公共权力也初步形成。这时,为了维持公共权力机关的活动,满足公共事务的需求,已经出现了赋税力役的雏形。不过当时的“赋税”表现为力役形式,即共同耕种公有地。这从我国民族学资料中可以获得印证。例如,云南省西盟佤族的某些村寨在1949年之前仍生活在农村公社中,为了应付村寨公共事务(如祭祀、防御入侵等)开支,他们除了由各个家庭自由献纳以外,主要的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是依靠共耕所得,即开一片荒地,由各户出劳力义务耕种,收获归村寨公有。从云南勐海县布朗山的布朗族的农村公社发展史来看,随着村寨中贫富分化的加剧,富有者渐渐控制了行政管理权力,并逐渐把自由献纳变为按户规定固定数额的摊派形式。这也是赋税的一种雏形。

殷墟妇好墓出土的大量海贝

国家诞生之后,为了养活大批的军队、官吏以及满足从事公共工程(如兴修水利、修筑城堡和道路等)的需要,就必须筹集经常性的经费,因此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的赋税力役也随之产生了。换句话说,征调赋税力役是具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纳税应役是公民对国家必须承担的义务。

大约存在于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17世纪的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政权。《尚书·禹贡》开宗明义地说:“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就是说大禹在治水之后,把天下划分为九个州,根据各州地力和产品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贡赋物品。大禹治水成功之后,继承了部落联盟首领的职位,被先秦人尊为夏朝的建立者。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也写道:“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意思是说在夏朝前后才开始有比较完备的贡赋制度。这两种说法都把中国古代赋税力役制度的起源追溯到夏朝的创立者禹,基本符合中国历史上国家和赋税力役起源的客观事实。

在中国古代,国王或者皇帝是国家的人格化象征,唐人把所纳的税称为“王赋”、应承的力役称为“王役”,明清时期民间把纳税应役称为“纳皇粮”“应皇差”,其实都是把纳税应役和国家联系在一起的通俗说法。

地税

“税”字的出现较晚,迄今在殷墟甲骨文和商周金文中还没有发现。最早的税字见于《春秋》鲁宣公十五年的“初税亩”,即按亩征收实物税。也就是说,这里的“税”是以田地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项,后人称之为地税或田赋。

不过,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尽管“税”字晚出,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税项实际上自夏朝以来就出现,只不过它一开始是与井田制联系在一起的力役形式而已。

一般认为夏、商(约前17世纪~前11世纪)、西周(约前1027~前771)是中国历史上奴隶制时期,当时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所谓井田,就是像“井”字形的方块田。在农村公社时期,土地属于公有,公社成员平均地从公社分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耕种,过了一年或两三年又重新分配一次。为了便于分配,就必须把土地划分成一个个的等分;同时,出于耕种的需要,在田与田之间要开沟灌溉和辟路行走,这种沟或路也就是田界。如果取其中一部分来看,这些田地的界划就像汉字中的“井”字形一样,所以被叫做井田。孟子曾对井田制作过理想化的描述,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意思是说,在1里见方的土地上,以9个百亩为1井,其中100亩为公田,周围的800亩为劳动者的私田;劳动者必须共耕“公田”,而且必须首先做完“公田”上的农活,才能到自己的“私田”上耕耘。

货泉当然,“井田”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实际上它的土地分配形状不可能像孟子说的那么方整划一。不过,孟子所指出的“公田”与“私田”之分,确实是井田制的一个带有本质性的特征,由此便相应地产生了井田制下的特定的赋税力役形式,孟子称之为“助”。助又称藉。赵歧在《孟子注》说:“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这与孔子所谓“藉田以力”、汉代儒生郑玄所谓“公田藉而不税”,说的都是一回事,指的是强制奴隶或者农奴到公田上劳动。因此,井田制又被称为藉田制。“同养公田”就是最早出现的土地税形式,国家从公田上所得的农产品就是税物。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公田上应役也就是纳税。所以,汉人许慎在《说文》中将“藉”字径释为“税”,是有道理的。

在以木、石为生产工具的奴隶社会初期,由于劳动效率极为低下,劳动者在“同养公田”时,有时依靠大规模的集体耕作才能完成劳动任务。《诗经》中有“千耦其耘”、“十千维耦”的描写。耦即二人一组协作劳动。可见在公田上的集体劳动场面有的时候相当可观。

随着生产力的缓慢发展,以一夫一妇的个体劳动家庭为纳税应役单位逐渐成为可能。从目前的文献看来,西周的主要生产者被称为“庶人”或、“民”,他们就是奴隶。他们是如何“同养公田”及服徭役的呢?从《诗·豳风·七月》的描写中可略见一斑。诗中说道:三之日于耜,(正月时修理农具)四之日举趾;(二月时开始耕地)同我妇子,(带上妇人小孩)馌彼南亩。(把饭送到田间)这说的是他们必须自带小农具和饭去公田耕作。

诗中还提到这些“农夫”除了在公田劳动之外,还要服各种徭役。

上入执宫,(还要进城修理公家的住宅)

昼尔于茅,(白天割茅草)

宵尔索绚,(夜晚搓绳索)

亟其乘屋。(赶快登屋修缮)

他们以及妻子女儿还要为奴隶主准备各种衣料,如:

八月载绩,(八月开始绩麻织布)

载玄载黄,(把它们染成黑红色和黄色)

我朱孔扬,(那染成朱红色的特别鲜明光亮)

为公子裳。(给贵族子弟做衣裳)

一之旴貉,(十一月里去捕狸貉)

取彼狐狸,(把那狸貉皮剥下来)

为公子裘。(给贵族子弟做皮衣)

自西周末年以来,由于铁农具和犁耕的逐渐推广,个体生产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的农业税形式日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出现了“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现象。结果,放眼望去,公田到处杂草丛生,“唯莠骄骄”、“唯莠桀桀”,生产效益明显下降。这大大减少了奴隶制王国的财政收人,也严重损害了各级贵族的经济利益。奴隶主们不得不放弃“借民力以治公田”的剥削方式,另寻途径,国家对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也在改变,周宣王即位后“不藉千亩”(不举行藉田仪式)就是一个明显的转变信号。

春秋时期(前770~前476),以铁器和牛耕为标志的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随着公田向私有转化和私田的大量出现,国家征收赋税的方法必然要发生变革。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前594)的“初税亩”,标志着中国古代土地税制即后世习称的“田赋”的确立。随后,各国陆续也实行税亩制。税亩制的推广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深刻变化。

到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个体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制度先后在各国确立。当时,个体小农家庭广泛存在。这从当时政治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可以得到反映。例如孟子在劝说齐宣王施行仁政时,就要宣王以扶植个体小农经济为根本措施,并且对小农家庭的农副业生产规模与温饱的关系作了描述,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孟子·梁惠公章句上》)意思是说:每家给5亩土地的住宅,四围种植着桑树,那么,50岁以上的人都可以有丝绵袄穿了。鸡狗与猪这类家畜,不失其时地去饲养、繁殖,那么,70岁以上的人就都有肉可吃了。一家给他100亩田地,并且不妨碍他的生产,数口人的家庭都可以吃得饱饱的了。又如魏国在文侯当政时任用李悝进行变法,李悝为了宣传他的改革主张,为个体小农的农田收入以及纳税、衣食等各项开支算了一笔帐,指出: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汉书·食货志上》)

可见当时个体小农家庭单单靠粮食收入一般是人不敷出的。因此李悝建议采取措施保护和发展自耕农经济。

总之,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的广泛出现,是春秋战国以来以私人占有土地为征税对象、按亩计征实物的土地税得以确立并长期延续下去的根本原因。

军赋

“赋”字从贝从武,从文学来看,这种造字方式表明它的本义既与财物有关,又与军事有关。但是根据历史事实分析,赋的这种寓义是后起的。“赋”字始见于西周后期金文《毛公鼎》的“艺小大楚赋”,但涵义不得其详。先秦人的著作中有不少提到“赋”,的地方,但是当时人用语不纯,难以为据。近代学者一般认为,“赋”具有征收军需物资的意义,应该是西周后期才出现的,而且它的征收也是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因为,西周的军制也是建立在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基础之上,战时实行邦国出兵之制,加上战争以车战为主,而国家又垄断着手工业和商业,因此无须也不可能向采取“男耕女织”分工方式的直接生产者征调车马兵甲之类的军需品。在西周的周宣王废止藉田制度以前,公社农民是只服兵役,而不缴纳车马兵甲等军需费用的。到战时,人民才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和饲草。

至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制度的演变,各国在改革税制的同时,以征调军需品为内容的“赋”制变革也先后出现了。其变革趋势是赋的计征单位逐渐变小,并且与田地的收获状况结合起来。这一变革始于鲁国成公元年(前590)的“作丘甲”。“作丘甲”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史无明言。若按晋人杜预的注释,是按“丘”交纳军需品的意思,即:“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后来郑国的“作丘赋”(前538)当与此类似。到了公元前548年,楚国进行“书土田”与“量人修赋”的变革,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的记载来看,这次军赋改革的内容比较清楚。当时新任司马之职的泂掩奉令尹屈建之令,进行赋制改革。他首先对境内各种土地如山林、沼泽、丘陵、硗瘠地、水边、低地、堤内平原、水中洲地、大平原等一一加以区分,这叫“书土田”;而后计算其不同的收入,相应确定不同的赋额,这叫做“量入修赋”。所定的赋额包括车马、兵甲的品种与数量。而公元前493年鲁国的“用田赋”,则标志着军赋也像田税一样按亩征收了。这样,为满足军费需求而征收的“赋”终于形成一个有别于“税”的独立税种。

《汉书·刑法志》说:“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指出征“税”是为了满足国家财政在粮食方面的需求,征“赋”则是为了满足军费的需求。对此,《汉书·食货志》说得更明白,指出:“赋共(供)车马甲兵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也。”从用途方面区分了税与赋的不同之处。税、赋的这种区分开始于春秋时期。

为了满足支出的实际需要,赋的征收品种可以是粮食,也可以是货币、纺织品,尤其到了战国时期,赋已以征收货币或纺织品为主了。同时,赋还发生了从按田地计征到按户计征的变化,因而被称为“户赋”,如云梦睡虎地出土的战国晚期的秦简《法律答问》在回答什么是“匿户(隐瞒人户)”时说,“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意思是说:“不征发徭役,不加役使,也不命缴纳户赋。”所以,赋成为中国古代人头税的源头。

加耗

加耗,本来是国家允许的向纳税人以“填补保管和转运税物过程中的损耗”为名的加征。清银元宝这始见于唐朝,当时加耗的数额有一定的限制,是合法的正税附加税。但是“加耗”之名的存在却为仓场不法官胥从中渔利开了方便之门。唐宣宗的一道诏文说:“天下仓场所纳斛斗,如闻广索耗物,别置一仓斛斗,又随斗纳耗物,率以为常,致疲人转困。”《全唐文》卷八十《两税外不许更征诏》)可知到唐后期额外加征“加耗”成了各地仓场官胥普遍采用的盘剥办法,而且他们为了方便就地分赃而把加征的“耗物别置一仓”。仓场官胥私自索取的“加耗”常常高于官定限额的数倍。如唐文宗时,濠州(治所在今安徽凤阳)的田税加耗本来是每斗加2升,已经很重了,而“吏因缘而更盗”,竟征至6升!唐武宗时,杜牧出任黄州(治所在今湖北新州)刺史后发现,当地田税加耗本来是每斗一升,而“里胥因缘,侵窃十倍”。

北宋时期,有些地方在收纳田赋时,以税户交纳的谷物多糠秕或“湿恶”为名进行随意性的加耗,如在豫章(治所在今江西南昌市),在收纳时以笔作记号,“点一笔加一升之数,有点及八九笔者”。这种加耗办法叫做“加点添耗”。

到了清代,当田赋普通折征银两时,前代的实物加耗就演变为“火耗”。“火耗”又称“耗羡”,关于它的由来,我们在第4章已有说明。清代经收官胥以“火耗”为名的加征同样是惊人的。一般是加收税额的十分之三四,也有加至十分之五六的,甚至出现了“税轻耗重”,即加耗超过正税的。不过,清代的“火耗”不能由仓场官胥独吞,必须与上级官员分赃,所以当时人有“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的说法。

概量

这指的是仓场官胥在计算纳税人交纳税物的数量时,在度量衡上做手脚。

“出门锐”银锭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也统一了全国的度量衡单位和计量工具。此后各个王朝对收纳税物的度量衡都有统一的规定,是仓场官胥收纳税物时的法定依据。但是,不法官胥仍然可以想方设法在计量时对税户进行额外的盘剥。

例如,怎样取“斛面”就有各种名堂。斛面,指在收纳粮食时,倒入斛、斗、升等量器的粮食是满到和量器的边缘齐平,连是尽可能地堆高,一平一高,相差的数量不少。按官方规定,是应该把斛面推平,称为平概。而仓场不法官胥则是尽可能地堆高。这种手法在五代十国叫做“增溢概量”,在北宋叫做“高量斛面”,在清朝叫做“淋尖”。运用这种手法,通常一斛可加征5升,甚至有高达六七升的。

再如有“踢斛”一法。本来,量税米时,应该让米自然地注入斛斗中,满了为止,可是有些仓场官胥却是一边让税米倒人斛斗之中,一边用脚踢斛斗,尽量让米填实加征。

银锭实物

至于直接在度量衡器上作文章,也是常见的舞弊手法。如在收纳税米时将官定斛斗改换成私自制造的斛斗。这种私斛斗不仅形制已经比官斛斗大,有的还特意用厚薄不一的杂木板钉成,以尽可能地扩大斛内的容量。在清朝前期,银两是称量货币,不是统一形制的银元,国家对收纳银两的称量工具和砝码也有统一的规定,叫做平砝。有些经收胥吏却暗中给秤的砝码加重,进行加征。

勒折

勒折指在将税物由“本色”折纳其他物质时,强迫纳税人接受他们私自规定的不合理的折算比价。在这方面,宋代的“折变”之弊是显著的例证。前已述及,宋代对折纳税如何折价有统一的规定。然而地方上的非法折纳相当严重。宋仁宗时,据包拯上疏揭露,地方官府利用“折变”重敛于民的手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任意规定折价。如淮南、两浙、荆湖诸路把当年夏税一律折为现钱,第一等户将绫折纳现钱时,官府规定每匹要折纳钱2850文,而市价每匹不过1666文;第二等户以下至客户将小麦折纳现钱时,官府规定每斗折纳94文,而市场价格每斗不过二三十文。农民必须出卖3斗多的小麦,才能完纳1斗的税额。另一类是多次折算。如陈州(治所在今河南淮阳),官吏通过盐的专卖加税的手法是,先把1斤盐折价100文,再把这100文以每斗40文的价格折算成2.5斗小麦,又把这2.5斗小麦按每斗140文的价格折算成现钱,要农民交纳。结果,本来1斤只银锭实物值二三十文的盐,经官府如此反复折算,购盐人竞要付出350文,实际负担骤增十二三倍。这种情况不独陈州如此。《宋史·食货志》载,南宋时有人上疏指出:“非法折变,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展转增加,民无所诉。”不难看出,这些非法折纳之所以能得逞,多是不法州县官员与仓场官员勾结的结果。

到了清朝,在东南地区田赋折色征收中的“勒折”,对民户特别是贫穷农民的祸害尤其严重。当时纳税人交纳的田赋是要漕运往北方的,称为漕米。具体征收时,有些税户可以交纳米,这叫交“本色”;有些税户却要被指定折算成货币交纳,这叫交“折色”。由于折色的折算价格多是由监纳官员确定的,往往大大高于市场的米价,税户因此要多交银两或铜钱。这样,被称为“大户”的富有地主通过向监纳官员行贿而交纳本色米,或者在折色时所折算的价钱少一些:被称为“小户”的贫穷农民却要交纳折色,而且所折算的价钱要比大户高,为获得交税所需的货币,他们不得不在市场上低价出售比名义税额多得多的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