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龙魂天子:千古流传的大清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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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改革八旗,严惩贪吏

对于已经成为真正皇帝的顺治来说,接下来要做的事是进一步加强皇权,巩固实力。

顺治继承了其父手下亲掌的镶黄、正黄两旗,恢复了被多尔衮打击的两黄旗贵族的地位,提高两红旗的地位,又把原来多尔衮手下实力最雄厚的正白旗收归己属。至此,顺治皇帝独有三旗,实力大大加强。同时,他谕令两黄旗和正白旗合称上三旗,体制高贵,直接为皇帝亲辖;诸王贝勒统辖的其他五旗称为下五旗,改由皇帝任命。八旗中这种等级的区别从此成为定制,它们无论在体制上还是在实力上,都无法像在关外时那样再与朝廷相抗衡了。顺治对八旗的这一改革,为皇权的进一步加强提供了军事上的保障。

另外,为了笼络人心,进一步集中自己手中的权力,顺治一面对八旗大臣普施皇恩,大加赏赐;一面竭力栽培扶植擢升忠于朝廷之臣,扩大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成员和权限。

在对八旗内部进行调整的同时,顺治也对内宫宦官制度进行了一番改革。顺治于十年(1653年)六月下谕仿明制设立太监机构十三衙门,首为乾清宫执事官,次为司礼监、御用监、内官监、司设监、尚膳监、尚衣监、尚宝监、御马监、惜薪司、钟鼓司、宣殿局、兵仗局。

巩固皇权的活动在顺治的筹划下,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同时吏治问题也开始纳入顺治的重视范围。八年(1651年)闰二月初七,顺治指出:国家纪纲,首重廉吏,下谕都察院,“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欲严惩贪官,必在审实论罪”,“大贪官员问罪至应死者,遇赦不宥”。十二年(1655年),又下谕加重惩处:“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十六年,他下令,把“贪官赃至十两者,免其籍没,责四十板流席北。其犯赃罪应杖责者,不准折赎”。从顺治八年到十七年(1660年),短短的十年间,他严惩贪官40余人,分别处以降级、革职、处死等惩治。

针对贪污成习、举荐冒滥的现象,顺治在严惩贪官的同时,亦谕令督抚对属官“严加甄别,有德有才兼通文史者保奏”,那些“不堪为民牧者立行参劾,不得姑留地方害民”。为了及时发现并惩处为祸一方的官员,他加强对内外官员的监督,尤为重视都察院和御史的作用,向各地派出大量御史,作为皇帝的“耳目”以“简任巡方”“察吏安民”。他还下令满汉官员互参,即互相监督,“如汉官玩误,满官据实奏闻;如满官执延,汉官亦据实奏闻”。

顺治非常欣赏与佩服朱元璋诛戮大臣、以重法治世的经验。他惩贪决心坚定,无奈事与愿违,贪官问题屡禁不止,惩贪与澄清吏治的其他问题一样,终顺治一朝,都未能解决好。

在惩治了贪官污吏的同时,他还经常提拔一些好的官员为自己办事。他认为“知府乃吏民之本,若尽得其人,天下何患不治”,而全国百余府中有三十府最为重要。为选好知府,他于十二年正月下令“在京各衙门满汉堂官三品以上及在外督抚,各举才行兼优堪任知府者一人,详开履历事迹具奏,吏部再加察议,奏请定夺,以备前三十处知府之用”。有时,他将自己随时发现的人才越级提升。一日,他微行入翰林院,见庶常胡兆龙独自学习清书(满文),他当即传旨“超升学士三 级为侍读”。

顺治还很重视官员的考核,顺治十年(1653年)正月与十六年(1659年)正月先后以大计考核全国地方官员,根据官员的不同表现给予留任或降职等不同处理。顺治十年的考核,有969名地方官受到革、降、调的处理。

除考核外官外,他又于顺治九年(1652年)五月确定以京察考核京官,六年一次,定为制度。顺治十年四月初五,京察付诸实施。吏部侍郎、学士、詹事等官由顺治帝亲行考核,六部、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太仆寺等衙门均参加考核。

为了锻炼官员,他还实行官员内升外转的办法。顺治十年四月他谕吏部说:“国家官员内外互用。在内者习知纪纲法度,则内可外;在外者谙练土俗民情,则外亦可内。内外扬历方见真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