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君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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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论亚当因父亲身份而享有主权(3)

到此为止,我们考察过了我们的作者提出的所有看起来像是论证的东西,他以它们论证亚当有“绝对无限的君权”的假设,认为人类因此就都成了天生的“奴隶”,没有任何自由的权利。但是,如果说上帝创造人类,只给了人类一种存在,而不是使亚当成为“他的后裔的君主,”如果亚当没有被立为人类的君主,也没有被赋予除了支配其子女以外的“个人的支配权”,而仅仅是被给予了与人类子孙共有的对土地和低级动物的权力与权利;如果上帝也没有把支配他的妻子和儿女的政治权力给予亚当,而仅仅是作为惩罚,才使夏娃服从亚当,或者只是预言女性在有关家庭共同事务中的从属地位,但没有因此让作为丈夫的亚当具有必然属于行政长官的生杀予夺大权;如果父亲们不能因生儿育女得到这种支配他们的权力;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训诫不是授予父亲们这种权力,而只是责成子女应对双亲同样地尽到责任,与他们是不是臣民无关。在我看来,上面所作的论证如果都是正确的,那么一切就都十分明显,人类确实享有“天赋自由”,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坚定地加以否定,这一点都是确定无疑的。(6-3)除非提出作为永受祝福的万物之主上帝的明确的选派,以表明某一特定个人具有的优越性,或者提出一个人愿意服从他的长官所作的许诺,否则就应当认为所有具有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本质上是生而平等的,都有理由享受共同的权利和特权。这一点是那样明显,以至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否认:“君权的坚定拥护者约翰·黑沃德爵士(Sir John Heyward)、布莱克伍德(Black Wood)和巴克利(Barclay)三人也承认,并异口同声地宣称人类生而具有自由和平等,”这是无可置疑的真理。迄今为止,我们的作者所提供的任何东西,都根本不能证明他的“亚当是绝对君主”因此“人类生而不自由”这一伟大主张,甚至他自己的论据也与他唱起了反调,所以,用他的论证方法来说就是,“这个最初的错误原则崩溃了,这个绝对权力和专制制度的庞大机构也就随之四分五裂了”,这样,对于他建基于如此错误和脆弱的基础上的一切论点,也没有再多说什么的必要了。

但是,为减少他人的麻烦,他在需要时又不惜以他自己阐述中的矛盾来表明自己学说的弱点。他大说特说和一直用来做根据的论点是亚当的唯一的绝对支配权,但是他又对我们说,“亚当是他的儿子的君主,因此他的孩子们对他们自己的孩子们也享有支配权和权威。”那么,根据我们作者的计算,亚当凭父亲身份所拥有的无限和不可分割的统治权,只能保持很短时间,仅仅存在于第一代;一旦他有了孙子,罗伯特爵士便只能给予混乱的说明了。他说,作为他的儿子们的父亲的亚当,“对于他们拥有绝对无限的君权,并由此对于他们所生的子女以至世世代代都拥有这种君权”,可是“他的儿子们,”即该隐和塞特,也同时享有对于他们儿女的父权,因此,他们同时是“绝对的主”和“臣仆”与“奴隶”,亚当作为“整个族类的祖父”,拥有全部权力,然而他的儿子们,作为父亲,也拥有一份权力。因为亚当生育了他们,所以对他们和他们的后代,具有绝对权力,但是根据同一权力,他们也享有对他们自己的子孙的绝对的权力。我们的作者说,“否,亚当的儿子们从属于亚当而有支配他们自己的子孙的权力,但仍须从属于最初的父母,”这个区分很是动听,遗憾的是没有什么意义,也与我们的作者的言论不相一致。我乐意暂且承认这个假定,即亚当对他的后代有“绝对的权力”,他的任何一个子女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一种授予,因此对于一部分人或其余全体具有一种“从属的”权力。但是那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在这儿所说的那种权力。他说的那种权力不是来自授予或委托,而是他猜想的一个父亲对儿子们的自然的父权,因为首先,他说,“亚当既然可以主宰他的儿子们,所以在他之下的他的儿子们,也有支配他们自己的儿子们的权力”。那么,他们按照相同的方式,根据同样的资格(即亚当所具有的生儿育女的资格,父亲的身份),也是他们自己的儿子们的君主。其次,显然我们的作者指的是父亲们的自然权力,因为这种权力被他限制为只“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们”;而一种授予的权力是没有这种只对他们自己子女的限制的,除对自己的子女外,还可以对别人有这种权力。再次,如果它真的是一种授予的权力,《圣经》上一定会有记载。但在《圣经》上却找不到这样的证据可以证实亚当的儿子们除了自然的父权外,对于他们的子女还有任何别的权力。

但是,在这里他的意思仅指父权,而非其他权力,这一点从他在后面紧接着推论出来的话中可以得到证明。他说,“那么,我不知道亚当的儿子们,或别人的儿子们,怎样可以从对他们的父母的从属中解脱出来。”这清楚的表明,我们的作者在这里所说的一方面的“权力”和另一方面的“从属”,是那种父亲与孩子之间的“自然的权力”和“从属”;因为每个子女应当忠于的权力,只能是这一种权力,并且我们的作者也总是断定这种权力是绝对的和无限的。我们的作者说过,亚当对于他的后代享有父母对于其儿女的这种自然“权力”;我们的作者还说过,在亚当活着时,他的儿女对其自己的儿女也享有这种父亲对儿子们的支配权。因此,亚当由于具有父亲的自然权利,就拥有了对他的一切后裔的绝对无限的权力,而与此同时,他的儿子们由于具有同一权利,也有对于自己的后裔的绝对无限的权力。那么,这里就同时有两个绝对无限的权力,我倒希望有人能把它们统一起来,或使这种事不违常识,而他用插入其中的“从属”一词作为搪塞之语,只能使这一点变得更加荒谬。一种“绝对的,无限的,”甚至是“不可限制的权力”,被指要从属于另一种权力,显然是一种无以复加的矛盾。“亚当是绝对君主,具有支配他的一切后裔的父亲身份的无限权力。”他的一切后代,都因而绝对是他的臣民,用我们的作者的话来说,是“他的奴隶”。“儿子们和孙子们同样处于这种从属和奴隶的地位”,然而我们的作者又说,“亚当的儿子们享有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们的父权(绝对的、无限的权力)”。这一点用简明的话来说就是,在同一政府中,他们同时既是奴隶又是绝对君主,一部分臣民由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拥有对另一部分人的绝对无限的权力。(6-4)

如果有人支持我们的作者而认为他这里的意思是说,那些从属于自己父亲的绝对权力的人,对于他们自己的孩子仍然拥有一些权力,我承认,他的这种观点更接近于事实,但是这并不能对我们的作者有丝毫帮助,因为我们的作者只要一说到父权,就是指绝对无限的权力,除非他自己想限制这种权力,指出它所能达到的极限,否则我认为他不会有任何其他的理解。在这里他所意指的是宽泛的父权,下面紧接着的话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他说,“儿子们的这种从属是一切君权的基础”。那么,他在上面提到的“每个人对其父亲的从属”,因此也是亚当的孙子们对亚当的儿子们的“从属”,这些都是作为一切作者所谓绝对的,无限的“君权”基础的从属。这样,亚当的儿子们就享有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们的“君权”,而同时他们自己又是他们父亲的臣民,是与自己的儿子们一样的臣民。但是,任由他怎么解释吧,显而易见的是,他认为“亚当的儿子们享有父权,同别的所有父亲们对自己的儿子们享有父权一样”。由此,必然会出现下面两种情况之一:要么亚当的儿子们在亚当活着的时候就具有并因此别的父亲们也具有他所说的“依据父亲的身份拥有的对自己儿子们的君主的权力”;要么“根据父亲身份的权利,亚当并不享有君主的权力”;因为对于具有父亲权力的那些人来说,父权只能是或者给予他们君权,或者不给予。如果不给予,那么,亚当就不能根据父亲的身份而成为统治者,别人同样不能,我们作者的全部政治学便马上完蛋了;如果它真的给予君权的话,那么,每一个有“父权”的人都有了“君权”,根据我们作者的父权制政府论,就会有多少父亲,就有多少君主。

那么,让他和他的信徒们考虑一下吧,他建立了什么样的君主制!君主们当然会很有理由感谢他提供这样的新政治学,它使每一个国家里有多少父亲就有多少君主。然而,谁能因此而责备我们的作者呢·因为依照我们作者的原理,这是无法避免的。既然“绝对权利”被交给了“因生育行为而产生的父亲们”,他就很难决定一个儿子到底应该享有多少这种对于他自己生下的儿子们的权力,所以他把所有权力都给了亚当,而亚当的儿子们做了父亲时,在其有生之年又要允许他们享有他的所有权力中的部分权力,这部分权力是我们的作者无法否认的,这样事情就非常难办了。由于有了这种困难,他的表达就非常含混,非常难以确定该把他称为父权的这种绝对的自然权力安置在什么地方。有时享有这种权力的只是亚当一个人。

有时:“双亲”都拥有这种权力,而“双亲”一词一般不会单指父亲一人。

有时:父亲有生之年的“儿子们”。

有时:“家族的父亲们”。

有时:泛指的“父亲们”。

有时:“亚当的儿子”。

有时:“亚当的后代”。

有时:“先祖们,诺亚的所有子孙们”。

有时:“最年长的父母双亲”。

有时:拥有一切的君王。

有时:一切有绝对权力的人。

有时:“那些最初是全人类的生身父母的最远古的祖先的继承人”。

有时:一个上帝特选的君王。

有时:“国家”的统治者们,不管是少数几个人,还是一群人。

有时,能够夺得这种权力的人--一个“篡权者”。

于是,这个拥有全部权力、权威和统治权的“新乌有”,这个指定和确立人们必须臣服君主和君位的“父亲的身份”,在罗伯特爵士看来,可以以任何方式,授予任何人,根据他的政治学,也可以把君权归于民主制度,可以使篡权者成为合法君王。如果这一政治学竟有如此奇妙的功能的话,那么我们的作者以及他的追随者们,靠着他们无所不能的“父的身份”,做出了多么大的好事啊,因为这个“父的身份”除了可以让动乱、专制和篡夺取代世界上一切合法的政府外,没有任何别的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