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假如我们的作者将这一诫条按上帝的原话引出来而不加窜改,把“母亲”同父亲放在一起,每一个读者都会清楚地看到,这话是直接与他的主张相反的,它不但不能帮助确立“父亲的君主权”,而且使母亲与父亲具有同等的地位,上帝所训诫的都是对父亲和母亲双方的应尽之职,因为这是《圣经》的常用语,“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凡咒骂父母的总要被处死”。《利未记》第二十章第九节和我们的救主都复述了这句话;“你们各人都当敬畏你的母亲和父亲”;“若有顽劣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活,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劣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轻慢父母的,必受咒诅”;“我儿,要谨守你父亲的诫命,勿要离弃你母亲的法则”,这是所罗门王(6-2)的话,作为一个父亲或君主,他对属于自己的东西并非一无所知,在其《箴言》一书中,他给予儿女的全部训导中总是把父亲和母亲相提并论,“凡是对他的父亲说,‘你生出什么?’或对母亲说‘你养出什么?’的人都受灾殃”。“他们在主里轻慢父母”;“如再有人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必对他说,你不得存活,因为你托耶和华的名假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在他说预言的时候要将他刺透”。这里,不只是父亲一人,而是父亲和母亲两个人,共同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旧约)的律条就是这样,在《新约》中,与他们的儿女对他们的服从有关时,他们也同样是紧连在一起的。这个律条训诫说:“你们做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母”,记忆所及,我从未在哪里读到过“你们作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亲”,而不提母亲。《圣经》在提及儿女的孝顺时,也是同时说到“母亲”,如果经文中有任何一处说儿女应只对“父亲”一人孝敬或服从,我们的作者是不大可能将它漏掉的,因为他自许一切都以《圣经》为根据。而且《圣经》不但使“父亲和母亲”对他们所生的儿女具有一样的权威,而且在某些地方甚至使“母亲”居先,忽略了通常被认为应该属于父亲的优先权。例如《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在《圣经全书》中,父亲和母亲就经常地连在一起,以至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父亲和母亲从自己的儿女那里应该得到的孝敬,是一种他们两人共有的权利,它是平等的,不能一人完全独占,也不能排除一个人。
那么,令人们惊奇的是,我们的作者怎样由第五诫推论出一切权力最初都在父亲身上,他又怎样发现“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这一训诫所规定与确立的乃是政府的君主权。如果十诫中规定的儿女应有的孝敬,不论其内容是什么,只是“父亲”的仅有权利,因为根据我们作者的论断,在生育中父亲“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行动者,因而拥有对女人的主权”,那为什么上帝后来老是把“母亲”与父亲相提并论,使两位共享这种孝敬呢?父亲能否因为他有这种主权而取消孩子对“母亲”的“孝敬”呢?《圣经》没有给予犹太人这种特许。夫妻之间经常会发生裂痕,甚至离婚和分居;我认为没人会说一个孩子可以不孝敬他的母亲,或用《圣经》的话说,“轻慢她”,虽然他的父亲会要求他这样做。这一点与母亲不能免除孩子对他的父亲的“孝敬”完全一样。因此,上帝这一诫命没有给予父亲主权和最高地位,这一点一目了然。
我同意我们作者的意见,是自然赋予父母这种被“孝敬”的权力,这是一种因为他们曾生养儿女而享有的权利。在多次明确的宣告中,上帝确认了他们享有这种权利。我也对我们的作者的这一条规则毫无异议,“作为父亲(让我加上‘和母亲’,因为上帝总是把父母联结在一起谈论的,不要有人分开他们)的权力,是一种特许和赐物,它由上帝或自然而来,不能为人类较低级的权力所限制,也不能制定任何反对它们的法律”。因此,根据上帝的这个律条,母亲有权利享有其儿女的孝敬,而并不受制于其丈夫的意志,所以我们看到“父亲的绝对权力”既不能建基其上,也不能与此并行。如果一个从属于父亲的人以同样的资格具有与父亲同样的权力,那么他所拥有的权力就根本不是“君主的”,和我们的作者所鼓吹的那种绝对性更是相差甚远了。因此,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得不说,他“看不到有什么人的儿女如何才能不服从他们的双亲”,这个“双亲”,用正常话来说,我认为是指“母亲”和“父亲”,如果这里的“双亲”一词仅是指父亲,那就是我第一次领教这样的用法了,用这样的方法使用词汇,人们还有什么话不能随便说呢·
按照我们的作者的理论,父亲因为对其子女拥有绝对支配权,那对他们所生的子女,也拥有同样的支配权,如果父亲对其子女拥有绝对支配权这点是真的,那么这个推论就是正确的,但是我要问一下我们的作者,祖父是否能根据他的主权取消他的孙子根据第五诫应对他的父亲尽的孝敬;如果祖父“由于父亲身份的权利”享有唯一的绝对权力,而且“孝敬你的父亲”这句话要求的是对于君主的服从,那么,祖父确实可以取消孙子对于他的父亲的孝敬,但按照常理他显然是不会这样做的,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句话,不能意指对于一个最高权力的无条件服从,而是别有他意。因此,父母根据自然享有的权利,亦即第五诫确认他们享有的权力,与我们的作者想从那里推论出来的那种政治统治权是两码事儿,因为在一切公民社会中,这种权力是最高的,它可以解除任何一个臣民对于另外任何一个臣民的任何政治上的服从。但是,统治者的什么法律能给一个孩子以可以不“孝敬他的父亲和母亲”的自由呢?这是一条永恒的定律,纯粹是讲父母和儿女间的关系,因此其间绝不包含也不从属于任何一种统治者的权力。
我们的作者说,“上帝给予父亲一种转让他对儿女的权力给别人的权利或自由。”我怀疑他是否能“转让”受儿女“孝敬”的全部权力。但是无论如何,我确信他不能在“转让”的同时又保留同一种权力。因此,统治者的主权,如果像我们的作者曾经论证的那样,“仅是一个至高无上的父亲的权力”,并且统治者享有全部的这种父权--只要“父亲的身份”是所有权威的基础,他就必定享有这样的权力--那么结果难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些臣民虽然是父亲,但不能对其儿女拥有权力,不能拥有被他们孝敬的权力,因为全部东西都掌握在别人之手,不可能还有一部分仍留归自己。因此,根据我们的作者自己的学说,“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不可能被理解为政治上的隶属或服从,因为不管在《旧约》还是《新约》中,告诫儿女们“孝敬和顺从他们的父亲和母亲”的诫条,都是对这样的儿女说的--他们的父母亲在政府的统治之下,并且同他们一起充当政治社会中的臣民。照着我们作者的意思命令他们“孝敬和顺从他们的双亲”,就是命令他们去给那些不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们当臣民,因为这种臣民服从的享有权已经被全部转让给别人了;这不是教导人服从,而是在本来不存在权力的地方建立权力以引起混乱分裂;所以,如果说“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条诫命是指政治上的支配权,那它就直接地推翻了我们作者所鼓吹的君权。这是因为,既然它是每一个孩子都应对他的父亲担负的义务,甚至在社会中也是这种情况,那么,每一个父亲都必然会享有政治上的支配权,那样就会有多少父亲,就会有多少个统治者。除此之外,母亲也享有这种权力,这样一来,单一的最高君主的统治权就不能成立了。但是,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诫命指的是政治权力以外的别的什么东西--事实上必然如此--那就与我们作者毫无关系,也丝毫无助于他的目的了。
我们的作者说:“责成人们服从君主的律条是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表达的,就好像一切权力本来就属于父亲一样。”然而我说,“孝敬你的母亲”一语中也表达了这个律条,就好像一切权力本来就属于母亲一样。请读者仔细想一下,我这个论证是否与我们作者的论证一样有道理,因为在《新约》和《旧约》中,凡是诫命子女孝敬服从尊长的地方,“父亲”和“母亲”都是相提并论的;我们的作者还告诉我们说,“‘孝敬你的父亲’这个诫命授予统治权并使政府形式成为君主政体”。对于这种说法,我的回答是,如果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指服从长官的政治权力,那它就无关乎我们对作为臣民的我们的生身父亲应尽的责任,因为我们的生父,按照我们的作者的理论,已失去了一切权力,权力全部归于君主,他们与他们的子女同样都是臣仆和奴隶,即使是生父,也不能享受那样含有政治隶属之意的“孝敬和服从”的权力。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像我们的救主的所解释的那样(见《马太福音》第十五章第四节及上面提及的其他一切地方),是指我们对我们的生身父母必须承担的责任,很显然这没错,可是这样它便无关乎政治服从,而仅仅是对那些既没有资格享受统治权,又没有权力像官长那样支配臣民的人们应尽的一种义务,因为作为拥有父亲身份的个人,与最高长官享有的服从权是不相容的东西,因此,这一诫命必定是关乎我们生身父亲的,必然是指我们对生身父亲应尽的义务,它区别于我们对长官的服从,就是最专制的君主权也无法取消它。这种服从究竟是什么,我们将在讲到它时仔细加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