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看到,我们的作者把一个人的统治权是“上帝的意旨”和”神的规定”这种说法作为一种坚实的基础,而笼统地对我们说,这个人就是神选的继承人,但是,到底谁是这个继承人,他却让我们猜哑谜;这个把权利赐给一个我们无从知晓的人的“神的规定”,简直就等于没有任何规定。但是,无论我们的作者怎么做,“神的规定”决不会作这样可笑的指定,我们也无法想象上帝会制定一条神圣的法律,规定一个人对某物享有权利,但却不告诉我们分辨他的办法;或者把神授权力赐给一个继承人,却又不指出这个继承人是谁。这更会使人认为,与其说上帝把这种权利赐予继承人,但又使人满腹狐疑,不能确定这个继承人是谁,倒不如说这个继承人按照“神的规定”根本没有这种权利。
如果上帝把迦南的土地赐给亚伯拉罕(11-5)以后,用笼统的话说在他死后要赐给某人,为了不让人知道,又未指明是他的子孙,这种对于迦南的土地所有权的裁定,与把帝国赐给亚当和他的继承人,但却未指出继承人是谁一样,没有什么效力和用途。因为“继承人”这个词,如没有使人识别此人的标准,那无异于是指我不知道为谁的“某一个人”。上帝对世人规定了“近亲”之间不能结婚的“神的规则”,并且觉得只说“你们不可以接近你们的近亲,以致看到其裸体”还不够,还要进一步通过制定标准告诉人们谁是“神规定的”不能结婚的“近亲”,否则那规定就是一纸空文。单纯用笼统的语言给人们设定限制或给予他们特权,而不能识别谁是这个特定的人,这样做毫无意义。可是,既然上帝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说过这个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父亲全部的产业和支配权,我们也就不用奇怪上帝不曾指定过谁是这个继承人了,因为他从来没有那样的打算,从未在这一意义上认定任何继承人,所以我们也不能期望他会在某个地方任命或指定一个继承人;如果这不是事实,我们就可以怀有这种期望。因此,《圣经》虽提到过“继承人”一词,但不是像我们的作者所指的那种根据自然权利应继承父亲所拥有的一切、而把兄弟们排除在外的继承人。所以撒拉认为,如果让以实玛利留在家里,他在亚伯拉罕死后就会共同继承产业.这个使女的儿子就会与以撒同是继承人。所以她劝告亚伯拉罕说“你把这使女和他的儿子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继承产业。”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原谅作者的理由,既然他告诉我们,在任何一群人中都会有一个是“亚当的真正和嫡亲的继承人”,那他就应该说清楚传承依据的标准是什么。但是,他吝啬地不肯把识别的标准教给我们,那我们如何知道谁是继承人呢?他自称他的政府论完全是建立在《圣经》的基础上,那就让我们在下一节看一看,在这个必要的根本点上,他所引用的《圣经》历史都对我们说些了什么。
我们的作者为了使他的书有好的名声,便这样描述亚当君权传授的故事:“亚当因上帝的命令而得到的对全世界的统治权,以及先祖们根据由他传下来的权利而得到的统治权,是非常广大的,像……等等。”他怎么证明先祖们根据传承真的拥有这种权力呢?他说,因为“我们发现族长犹大有生杀大权,曾以他儿媳他玛(11-6)装做妓女为由,而宣布她的死刑。”这事怎能证明犹大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呢?是因为“他宣布她的死刑”吗?死刑的宣布其实不是统治权的一个决定性的标志,而一般只是下级官吏的职责。制定关系人之生死的法律的权力的确是统治权的一个标志,但是,根据这种法律宣判的任务,却可以由别人执行,因此,这个记载只是犹大拥有统治权的一个不充分的证据,就如同有人说“法官遮佛里最近宣判了某人的死刑,所以他有统治权”一样,毫无道理。但是,我们的作者会这样说,犹大不是受别人的委任而是凭自己的权利做的。谁知道他是否有这种权利?一时的愤怒可能促使他去干他无权去干的事情。“犹大有生杀之权。”何以见得呢?就因为他行使了这项权利,即“宣布他玛的死刑”,我们的作者就想当然地认为,既然他这么做了,就说明他有这个权利,这是一个极好的证据。但是犹大也跟她睡觉,根据同样的论证方法,那他也有权利做这种事了。如果这种推理正确,就是说做过某一桩事就有做某一事的权利,那么,押白沙龙也可算是我们的作者所说的统治者中的一位了,因为在非常相似的情况下,他宣布了他兄弟阿嫩的死刑,并且执行了这一死刑。如果这件事足以证明生杀大权,那么押白沙龙也就成了一位统治者了!
但是,就算上述一切都可证明统治权的存在,那么究竟是谁“凭着从亚当传承的权利,而拥有像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般广大的统治权”呢?我们的作者说,“是犹大”,雅各的幼子,他父亲和兄长都还在世;如果我们承认我们的作者自己做的证明的话,一个幼子在他父亲和兄长健在的时候,就可以“根据传承的权利”而拥有亚当的君权;如果一个人满足上述这个条件就可以继位当君主,为什么不是所有人都可做君主?如果犹大,他的父亲和兄长健在时就是亚当的继承人之一,我不知道还有谁不是继承人。每个人都可以像犹大一样根据传承而成为君主。
谈起战争,我们知道,为了和平,亚伯拉罕统帅着一支由自己家的三百一十八名士兵组成的武装和亚比米勒结盟;以扫率领着四百个武装的人去与他的兄弟雅各相会。一个人的家里有三百一十八人,而并非亚当的继承人,难道这不可能吗?而在西印度,一个种植园主拥有的人就更多了,只要他乐意(他毫无疑问会这样),他就可以把他们集结起来,领导他们去攻打印第安人,遭到伤害时,就向他们要求赔偿,所有这些所作所为都没有“传自亚当的君主绝对支配权”。这是一个多么完美的论证啊,它不是证明了所有权力都是根据上帝的规定,传自亚当吗?不是证明了这个种值园主在家里对生在他家和他用金钱所买的奴仆享有的权力,正是神的规定吗?而这与亚伯拉罕的情况是一样的:先祖时代的那些富人,如同现在西印度的有钱人,购买男女奴隶(11-7),通过他们的生殖和购买新的奴隶,渐渐形成许多成员众多的大家庭。虽然他们在和平时期与战争时期都使用这些奴隶,但是当支配他们的权力是用钱买来的时候,还能认为他们对其所拥有的权力传自亚当的继承物吗?一个人骑马去远征,他的马是从市场上买的,这也同样是一个好证据,可以证明他“根据传给他的权利,拥有亚当因上帝的授权而得到的对全世界的支配权”,这个证据如同亚伯拉罕带领他的家奴打仗,是先祖们拥有从亚当传下来的统治权的证据一样有效,因为,这两件事里,主人都只是因购买而得到的拥有这种权力的资格,不管是支配奴仆还是支配马。通过买卖或金钱得到的对于一种东西的支配权,成了证明一个人因传袭与继承而得到权力的一种新方法。
“可是宣战和媾和是统治权的重要标志”。我们承认在政治社会中的确是这样的。在西印度群岛,如果有一个人,带领着他朋友的儿子们,或同伙们,或雇佣兵,或用钱买来的奴隶们,或一只由上述各种各样的人组成的队伍,他可否因此宣战或媾和(假如有这种机会),或者“用宣誓的形式来认可条约”,而他无须是与他一起的人的绝对君主?如果有人说他不能这么干,那么他就必须承认许多船主或私人种植园主是绝对的君主,因为他们所作的事不比君主们少。但是在政治社会中,宣战和媾和的权利只能归社会的最高权力者,因为战争或和平,对这样的政治团体的力量有不同的推动效果,除了对整个团体的力量有支配权的人外,别人都不能进行宣战或媾和,在政治社会中,宣战和媾和只能是最高权力。但在临时自愿组成的社会中,根据社会成员的认可而拥有这种权力的人,也有权决定战争与媾和,一个人为了自己也可以如此;战争状态与参战者的数目无关,而在于没有上级可以申诉时,双方之间抱持的敌意。
宣布战争或媾和的行为本身并不能证明其他任何的权力,除了证明使那些为他而进行战争或媾和的人们实施或停止战斗行为的权力。在很多情况下,什么人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力,而不一定要有政治上的无上地位。因此,打仗或讲和不能证明只要这样做的人便是政治上的支配者,更不一定是君主,不然共和政府也成君主制了,因为他们确实也如同君主制的政府一样打仗和讲和。
但是,哪怕这是亚伯拉罕享有“统治权的标志”,那它是不是亚当将对全世界的“统治权”转交给他的一个证据呢?如果是这样,它当然也可以作为亚当将“统治权”传给别人的一个证明,这样,那些共和国也会和亚伯拉罕一样成为亚当的继承人,因为他们也和亚伯拉罕一样宣战媾和。如果你解释说共和国政府虽然也作战讲和,但亚当的“统治权”并没有依据权利传给共和国政府,我也可以说,亚伯拉罕也是这样,那么,你的论证便无法成立了;如果你固持己见,认为所有宣战媾和的人(千真万确,那些共和国就是这样)确实都是“继承亚当的统治权”,那么,你的君主政体便又无法成立了,除非你承认所有因继承而享有亚当的统治权的共和国也都是君主国才行,不过这是个非常新颖的做法,它会使世上所有政府都是君主制。
为了让我们的作者得到这个新发现的荣誉--因为我承认并非因我追溯他的原理而第一个发现这一点,并以此强加于他--我应该让读者知道(虽然表面上是那么荒唐)那是他自己这么教导我们的,他在那里机智地说:“世界的一切君主国和共和国,不论君主是人民的至高无上的父亲,或只是这么一个父亲的合法继承人,或因篡夺或由选举而得到王位,不论是数个人或一群人治理这个共和国,任何一个人,或一些人,或所有这些人所拥有的权力,仍然是最高的父亲的唯一权力和自然权力”,我们的作者经常对我们说这种“父亲身份的权力”,就是“君主权”,特别是在他所举出的亚伯位罕的例子的前一页。他说,治理共和国的人们也拥有这种君主权;如果说那些治理共和国的人们真得拥有君主的权力,那么一些共和国也是由君主统治的了;因为,如果统治者所拥有的权力是君主权,则统治者一定是个君主,所有的共和国就都是真正的君主国;那么,在这件事情上我们无须再花什么更多的功夫,希望世界上的政府应该如何它们就会如何,世界上的政府只能是君主制的政府。毫无疑问,这是我们的作者所发明的最有效的办法,除了君主制以外,它可以把所有政府都排斥于世界之外。
但所有这些仍难证明亚伯拉罕是凭借亚当继承人的身份而当过君主。如果他是凭借继承的权利当上君主,那么与他同一家族的罗得(亚伯拉罕的侄儿)肯定应该是他的臣民,他是家人,应当先于他家中的奴仆具有这种义务。但是,我们看见他们像朋友一样平等地生活在一起,当他们的牧人争执的时候,他俩之间没有人自以为更有权力或地位更高,而是经过协商解决。因此,虽然罗得实际上是亚伯拉罕的侄子,但亚伯拉罕和《圣经》都称罗得是兄弟,这一称号表示友好和平等,而不表示统治和威权。如果我们作者知道亚伯拉罕是亚当的合法继承人,并且是一个君主,那他似乎比亚伯拉罕自己和被他派去为儿子娶亲的仆人知道的还多。因为当仆人为说服那少女及她的伙伴而历数这门亲事的益处的时候,他说:“我是亚伯拉罕的仆人,耶和华大大的赐福给我主人,使他昌大,又赐他羊群、牛群、金银、仆婢、骆驼和驴。我主人的妻子撒拉年老的时候,给我主人生了一个儿子,我主人将一切所有的都给了这个儿子。”让我们设想以下,一个恭谨的仆人那样详尽地历数主人的昌大,倘若他知道以撒将会得到王位,他会省略不提么?如果他和他的主人此前已经料到这将关系到娶亲大事的成败,在这样关键的时刻,他会因大意而忘记告诉他们亚伯拉罕是一位君主吗(在当时这是一个公开的称号,亚伯拉罕的邻地就有九位君主)?
但是,这事似乎一直没有被发现,直到两三千年以后,才由我们的作者首次揭示出来,那就让他独享其功吧,只是他一定得当心,要让亚当的一部分土地如同他的所有统治权一样都由这个“继承人”来继承,因为,虽然亚伯拉罕(如果可以相信我们的作者的话)像别的先祖们一样,他“所拥有的应该由他继承的统治权,和创世以来所有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样广大”,但是,他的家产,他的领地,他的田地实在是太少了,因为在他从赫人的子孙那儿买到一块田地和里面的洞穴来埋葬撒拉之前,他连一寸土地也没有。
我们的作者还举出以扫的事例,想和亚伯拉罕的事例一起来证明“亚当统治全世界的权力,依据从他而来的承袭,为先祖们所享有”,以扫的例子比亚伯拉罕的例子更加可笑,“以扫率领着四百个武装的人去与他的兄弟雅各相会”,他因此根据亚当继承人的身份,成为一个君主。那就是说,四百个武装的人,无论是怎么集合起来的,便能够证明带领他们的人是一个君主和亚当的继承人。爱尔兰某些保守党员(不管在别的国家会有些什么),肯定会因我们的作者对他们抱有那样可敬的看法而万分感谢,尤其是当附近没有一个因带领五百个武装而享有更高资格的人站出来反对他们的四百武装的权力时,他们就更得感激涕零了。在这么一个郑重的论战中,采取如此轻率的态度,即使不从更坏的角度说,也实是奇耻大辱。在这里,是把以扫举出来论证亚当的支配权,亚当的绝对统治权和所有别的君主根据传给先祖们而有的权力同样广大。恰恰在这同一章中,雅各又被举出来算作“凭长子名分而做他的兄弟们的君主”的一例。这样一来,我们就有了两个绝对的君主,他们兄弟俩凭着同样的资格,而且同样都是亚当的继承人,长兄是因为他带领四百武装人员去会他的兄弟而成为亚当的继承人,年幼一些的继承人则凭“长子的名分”而成为亚当的继承人,“以扫根据传于他的权利,拥有亚当的统治全世界的权力,其权力与所有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样广大”,与此同时,“雅各以继承人身份成为主人而具有支配他众兄弟们的权利,所以也支配以扫”。“忍住别笑”吧!罗伯特爵士竟会用这种辩论方法,我承认,我是第一次有幸见识像他这样聪明能干的才子。但不幸的是,他所发现的原理与事物的天性和人类的理智都相抵触,而且与上帝在世界上建立的结构和秩序也不相契合,因此才总是与常识和经验发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