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理性教给我们,人一出生就具有生存的权力,因此可以享用肉食、饮料以及自然所提供的维持其生存的其他物品;上帝的谕示告诉我们,上帝把世间的东西给予亚当、诺亚和他的儿子们;不管我们从自然理性还是从上帝的谕示加以考虑,这都是显而易见的,犹如大卫王所说(《旧约》诗篇第一百十五篇,第十六节),上帝“把地给了人类的子孙”,使人类共同拥有。但是,假设是如此的话,似乎非常无法理解的是:怎么可以让任何人对任何东西享有财产权呢·我自己不认为如下的回答是令人满意的:假如根据上帝把世界给予亚当及其后人并为他们所共有这一假设,很难理解财产权,那么,根据上帝把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继承者而没有给予亚当的其他后人这一假设,除了整个宇宙唯一的王之外,谁也不可能享有任何财产。不过我将努力阐明,在上帝赋予人类而为人类所共同拥的财产中,在没有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下,人们怎样把其中的某些部分变成了他们自己的财产。
上帝不仅把世界给予人类让他们共同拥有,还把理性给予他们,使他们以此利用那些东西而获得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土地及地上的所有东西,都是为维持人类生存及其舒适生活而给予人类的。所有自然生长的果实和土地养活的动物,因是自然而然地生长的,所以它们是人类的共有之物,无人具有排斥他人最初对这些东西中的任何一种东西的私人所有权,因为这些东西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然而,既然这些东西是供人类使用的,就必然有一种方式,在其被利用之前,这样或那样地分配它们,以对任何特定的个人有益。未开化的印第安人不懂得圈用土地,仍然是土地的共同居住者,维持他生存的鹿肉或果实必须首先成为他自己的所有物,因为是他的,即他的一部分,而他人不能再对这些东西具有任何权力,之后才能对维持其生命有益。
虽然大地和所有低等动物共同属于所有人类,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权力只属于他自己,其他人对此没有任何权力。我们也可说,他的身体所参与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从事的工作自然而然地归属于他。因此,无论什么东西,只要他使其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其原初状态,他就已经加进了他的劳动,即在此基础上加入了能使他对某些东西具有拥有权的东西,由此使它们成他的财产。既然是他使这件东西脱离了自然所赋予它的寻常状态,那么在此基础上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正是这一点排斥了别人对这件东西具有的共同权力。因为,劳动是劳动者天经地义的拥有物,除他自己之外,不能再有任何人对这一被加进他的所有物的东西享有权力,至少,在还有大量的同样好的东西为其他人所共有时,情况就是这样。
一个人把在橡树下捡到的橡子,或者在林中的果树上摘的下苹果作为营养自己的食物,他就当然地已把它们占为己有了。没有人会否认,食物是完全应该由他消费使用的。那么我想知道的是,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起属于他呢·是在消化的时候?是在吃它们的时候?是在蒸煮的时候·是在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还是在捡到它们的时候呢·显而易见,如果没有最初的采集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那么,就没有任何其他可能的情况了。使它们与公共的东西之间产生区别的是劳动,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造就的那些事物上增加了一些东西,因此使它们成为他私人所具有的东西。有谁能说,由于没有得到全人类的同意使橡子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因而他对这些通过捡到它们而加以占用的东西无法享有权力呢·这样把全体共有的东西划归己用的行为是否算盗窃行为呢·倘若这样的同意真有必要,那么,即便上帝把如此丰富的东西给予了人类,恐怕人类也早已饿死了。在以契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我们看到,从共有物中取出任何一部分,使它脱离本来所处的状态,由此产生了财产权;如果没有这一点,共有之物就毫无意义了。从共有之物中拿出这一或那一部分,这并不需要取得所有共有者的明确认可。因此,我的马所吃的料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不需要任何人的转让或允许,都成为我的财产。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的自然状态,从而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所有权。
如果必须通过获得每一个共有者的明确同意的方式,人们才能把共有物中的任何部分划归私用,那么孩子和仆人们就无法割用其父亲或主人的肉,因为它是为他们共同准备而没有具体指定各人应得的部分的。虽然泉源的流水是大家共有的,但有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打水人的呢·一个东西还在自然那里时,它是共有的,是同样地属于所有人的,但当他的劳动把它从自然那里汲取出来,他就可以把它划归私用。
所以,这个理性的法则使印第安人所猎到的鹿归他自己所有;虽然在没有加进劳动之前是大家所共同拥有的东西,但是,一旦有人对它施加劳动,它就成为他的财物了。在那些被视为人类中文明的一部分人当中,他们已经制定而且增订了确定财产权的一些法律,但是,这一关于从原来共有的东西中开始产生财产权的最源初的自然法,仍适用于很多地方。据此,在那宽广的仍为人类所共有的海洋中,任何人所捕获的鱼,或者,任何人在这里采集的龙涎香,因为劳动使它脱离了原来自然赋予它的共同状态,它就成为对此付出辛劳的人的财产。甚至在我们中间,一只任何人在围猎时追赶的野兔,就会被认为是他的所有物。因为,作为野兽,它仍被认为是共有的,没有人可以对它私自占有,但是,无论什么人,只要对它们付出了如此多的劳动,比如去发现和追赶它,他就使它脱离原来的那种共有的自然状态,从而成为他的一种私有财产。
倘若采集橡子或大地里生长的其它果实等等,就等于对这些东西具有了所有权,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其意愿随便占取,或许有人会反对上述观点。对此,我的答复是:并非如此。同一自然法,用这种方式给予我们财产权,但同时也对此类财产进行了限制。“上帝厚赐百物供我们享受”(《新约》提摩太前书,第六章,第十七节)是为神的谕示所证实的理性之音。那么上帝是在怎样的限度下给予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坏败之前尽可能地将它用于生活的任何便利,谁就可以用他的劳动在这个限度内对这件东西确定其财产权;无论任何超过这个限度的东西,都不再是他的份内应得,就是归别人所有的东西。上帝所创造的东西,没有一样是让人们糟蹋或毁坏的。因此,可以考虑一下,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世界上的自然物资十分富饶,而消费者很少,一个人通过勤劳所能获得到的、对它进行独占而不让他人分享的那部分物资(特别是由理性限定的可以供他使用的那部分范围之内的物资)数量很小,因此,关于如此确定的财产就可能很少有纠纷或争执的余地。
但是,构成财产的主要物质现在已不再是大地上的果实和依靠土地而生存的野兽,而是包括和带有其他所有东西的土地本身,我认为,显而易见,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前者是一样的。一个人能耕作、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消费多少土地生产的产品的多少,也就是其财产的多少。这就像是他凭借其劳动从公共东西的范围内取得的那样。每一个人都对公共的东西具有同等的权力,因此如果没有得到他的全体共有者、即整个人类的许可,他就不能占有它们,更不能圈用土地,这样的说法再正确,也不能使他的权力丧失效力。上帝将世界给予整个人类时,也责成人们要参与劳动,同时人的贫乏境况也要求他们这样做。上帝和人的理性要他开垦土地,也就是说,把属于他的东西,他的劳动,施加到土地之上,即为了生活的利益去改良土地。他服从了上帝的指示去开垦、耕耘和播种土地的任何部分,他就把原来属于他的某种东西施加其上,这种所有物是其他人无权要求的东西,倘若强行夺取,就必将造成损害。
这种靠改良任何一块土地而将这块土地占有,对他人没有任何损害,因为还剩余着足够多的同样好的土地,它们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因此,事实上某个人为自己圈用土地,并没有使留给别人的土地有任何减少。因为,一个人只要留下足够供给别人利用的土地,就与毫无所取没什么不同。没有谁会因为别人喝了水且牛饮地喝了很多,而觉得自己受到任何损失,因为他还有整整一条同样的河水可供他解渴之用;而就土地和水来说,在两者均完全够用的地方,道理是完全一样的。
上帝把世界赐给人类,使人类所共有;但是,既然上帝把世界赐给人类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为了让他们尽可能从它那里取得生活的最大便利,那就不能假定上帝的想法是要让世界永远保持公共所有而不让人加以耕作。他是把世界赐给勤于劳作和有理性的人们使用的(而劳动使人取得了对它的权力),不是给予喜欢争吵和喜欢纷争之徒,让他们胡作非为和大肆抢夺的。一个人,如果还拥有剩下可以改良的、与已被占用的土地同样好的土地,那他就没有什么可抱怨的,也不应该干预别人已经通过劳动加以改进的东西。假如他这样做了,那么,不难得出,他就是想从人家的劳动中捞取好处,这是他所不具有的权力;他所想要得到的,并不是上帝共同给予他和其他人的可以在其上进行劳动的土地,这些土地,在其他人占用一些之后,仍然还有同样好的土地,而且比他知道在其上做些什么或通过他的勤劳所能从土地上获得的还要多。
的确,在英国或任何其他国家共同的土地上,那里有很多在其统治之下的人民,他们拥有金钱,从事商业,倘若没有取得全体共有者的同意,没有人可以进行圈用或私自占用;因为,根据契约,也就是不可侵犯的国家的法律,这是留给公有的。虽然这种土地对于某些人而言是公有的,但是,对于整个人类而言,却并不如此;它只是这个教区或这个国家的公有财产。况且,通过这样的圈用后所剩余的土地,对于其余的共有者来说与原先全部土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那时他们所有人全都可以共同使用所有土地。而人们刚刚聚居在世界广袤的土地上的时候,情况与此完全不同。那时人们所遵从的法律,不如说是旨在鼓励进行占用的法律。上帝指示他劳动,他自身的需要迫使他不得不从事劳动。只要是他通过劳动而确定的东西,那就是他的财产,在他划定的界限内,人们不能将其夺走。因此,我们发现,开垦或耕种土地,和对它具有占有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是另一个的依据。因此,上帝通过指示人们开垦土地,而给予人们占用其所开垦的土地的权力。需要劳动和进行劳动的资料,也就是人类生活的条件,必然地导致私人财产。
自然恰当地设立了财产的范围,这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设立的:没有任何个人的劳动能够开垦或占用所有的土地;他享用的最多也只能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对所有人来说,都不可能以这样的方式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力,或为自己争得一些土地而损及他的邻人,因为他的邻人(在别人已取出他的部分之后)尚且还有可以利用的土地,它与被占用以前同样好而且同样多。在世界的原初状态,荒野上的人们一旦离群就很难生活,他所遇到的这种危险,要远远大于因缺少进行种植的土地而带来的不便。这一范围确实把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限制在合适的比例之内,这样,就使他在可能占有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会对其它任何人造成什么损害。这个同样的范围仍然是可以采用的,即使现在似乎世界上已有人满之虞,但它也没有对任何人造成损害。设想一下,在亚当或诺亚的子孙们最初在世界上繁衍人口时,一个人或一个家族所处的情况:让他在美洲内陆的空旷荒野上进行种植,我们将会看到,根据我们所制定的范围,他能够使他自己占用的土地不会太大,甚至在今天,尽管人类的种族已经将他们自身扩展到世界的每个地方,并且的确无限地超过了最初的微小数目,但这仍然不会对其余的人类造成损害,或者给予他们抱怨的理由,令他们认为人们的这种侵占使他们自己受到了损害。非但如此,而且,如果不是劳动,土地的扩展就只有微不足道的价值。而且我曾经听说,在西班牙就有下述确实存在的事情,即一个人可以被允许在他没有其他权力的土地上耕耘、播种和收获,而不被别人干涉,只要他是对土地进行利用就行。而且,非但如此,居住者反而还认为他们从他那里得到了好处,因为他在还没有被开垦而依然荒芜的土地上付出的辛劳增加了他们所需的粮食。但是无论如何这一点还不是我所要强调的。我敢斗胆肯定:如果没有发明货币,如果人们没有以默许的方式同意赋予土地以某种价值,形成了(在同意的基础上)较多地占有和对土地的权力,那么这一所有权的法则,即每一个人能够占有多少他所能够利用土地的法则,将仍然在世界上起着作用,任何人都不会感到有什么困难,因为世界上还有足够多的土地满足成倍居民的需要。对于货币所造成的财产和权力的情况,我将一步步更充分地加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