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情况是肯定的:在开始的时候,金钱和对于土地的较大的权力,出现于人们要求超过他的需要的欲望改变了事物的实际价值之前,事物的这种实际价值是由这些事物对人类生活的作用所决定的。或者人们已经同意让一小块不会耗损又不会腐败的黄色金属等值于一块肉或一堆粮食,人们由于他们的劳动,虽然有占有他所能充分利用的自然界的东西的权力,但是他所占用的数量甚微,不会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因为那里仍然还有同样丰富的东西,留给愿意花费同样劳动的人们。对此,我再次补充一下,一个用自己的劳动占用土地的人,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被圈用和垦殖的一英亩土地所出产的供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者任其处于抛荒状态的土地(特别保守地说)要多十倍的收获。因此,他,那个圈用土地的人,从十英亩土地上所获得的生活必需品,比从一百英亩未开垦的处女地所得到的更丰富,甚至可以说反倒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因为正由于他的劳动,十英亩土地现在出产了至少相当于一百英亩土地所出产的产品。在此,我把经过改良的土地的产量限定得很低,仅仅只把它的产品与未经改良的土地的产品的比率定为十比一,而实际上这一比率应更接近于一百比一。我因此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处于自然状态的美洲丛林和未开发的荒地上,从未进行过任何改良、栽培或耕种,那里的一千英亩土地,是不是像得文郡的同样肥沃但栽培得不错的十英亩土地一样,给贫民的生活所需提供同样多的产品呢·
在没有私自占用土地以前,一个人,他尽其所能地多采集野果,尽其所能地多杀戮、捕猎或驯养野兽,并那样地把他的辛勤劳作施加于任何自然产品的自发状态,用任何一种方式去改变它们所处的自然状态,他就因而取得了对它们的所有权。但是,倘若它们在他手里被毁坏,而没有适当利用,或者假使在他没有消费之前他就使果实腐烂或者鹿肉腐坏,那么,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并因而受到惩罚:他侵占了其邻人的应当分有的部分,因为他超过了对它们的使用和它们可能供应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他没有权力具有这些东西。
同样的限度对于土地的占有也是适用的。不管什么东西,只要是他经过耕种、收获的东西,他把它们储存起来,并在其腐坏之前加以利用,那是他的特权;他圈入、驯养和利用的无论什么牲畜和产品也都是他的。但是,假如在他圈用范围内的草在地上白白烂掉,或他所种植的果实因未被采摘和储存而烂掉,那么尽管他已圈用这块土地,但它仍然被看作是荒废的,可以被其他任何人所占有。所以在一开始,该隐可以把他所能耕种的一切土地为他所有,还可以为亚伯留下足够的土地放牧羊群;那时,几英亩土地就足够他们俩占用了。但由于家庭成员的增多,劳动又扩大了他们的牧群,他们的占有随着他们的需要而不断增大。但是,直到他们联合起来、一起定居并建立城市之前,他们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共有的,在那块土地上,没有什么确定的财产权。后来,在赞同的基础上,他们就开始划定每人占地的界限,商定他们和他们的邻人之间的界限,并通过他们自己内定的法律,确定本社会的人们的财产权。因为,我们看到,人们在最初居住的那些地区,因此可能也是那时人们繁衍生息的最好的地方,一直到亚伯兰时代,人们还是与他们的牛羊群一起自由游牧,那些牛羊就是他们的财产的;而亚伯兰是一个人作为异乡人在他乡游牧的地方。显然,至少那里大部分土地是公有的,居民们对此并不重视,也没有在他们所利用的部分之外要求财产权。然而,当某个地方不足以供他们一起放牧、饲养羊群时,他们在协商的基础上,就像亚伯兰和罗得那样(《旧约》创世纪,第十三章,第五节),相互分开并扩大他们的牧场,到最适宜他们的地方去。以扫离开其父亲和兄弟,到西珥山去创家立业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旧约》创世纪,第三十六章,第六节)。
因此,没有必要假设亚当对全世界所有人具有排斥他人的个人所有权和财产权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不能证明的,任何人的财产权也是不能从中引出的;而只能假定世界本来是供人类子孙共有的。只要做出这种假定,我们就可以看到,为了他们个人的用途,劳动如何使人们对世界的若干小块土地具有明确的产权,在这里,这种权力是毋庸置疑的,也没有任何争执的余地。
劳动的财产权应该可以战胜土地的共有状态,这个观点在仔细思考探讨之前是那样奇怪,但实际上,它并非那样怪异。因为,正是劳动真正意义上把不同的价值赋予了每一件东西。请每个人思考一下一英亩种植烟叶或甘蔗、播种小麦或大麦的土地与一英亩共有的、未经任何开发的土地之间的区别,就会明白,价值的最大的部分是通过劳动的改进作用获得的。我觉得,在可供生活所需的土地产品中,十分之九是劳动的成果,这仍然只是个十分保守的估计。而且,倘若我们正确地估计作为供我们使用的东西,计算有关它们的各项费用,在它们之中,什么是来自自然的东西,什么是劳动得来的东西,我们就会看到,在绝大多数的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都得自于劳动。
没有任何东西能对这一点作比美洲几个部落的情况更为明显的例证。这些部落有丰富的土地,但生活的享受却十分贫乏。对他们来说,如同对任何其他民族一样,自然充分地为他们提供了大量的物资,即能生产丰富的供衣食所需之产品的肥沃土地,但是因为不用劳动去改进土地,他们所享受的需用品还不到我们的百分之一。在那里,一个拥有大面积肥沃土地的酋长,在衣食住方面比英国的一个粗工要差得多。
为了进一步讲清楚这一点,让我们考察一下一些日常生活用品,通过追溯它们成为我们使用之物的一些进程,看一看它们的价值中,有多少来自于人类的劳动。面包、酒和布是日常需求量很多的东西。但是,如果劳动不为我们提供这类更为有用的物品,那么我们就只能以橡子、水和树叶或动物的皮毛,作为我们的面包、饮料和衣服。因为,不管怎样,面包的价值比橡子高,酒的价值比水高,布匹或丝绸的价值比树叶、皮毛或苔藓高,这些完全都是靠劳动和勤劳获得的。一类是完全靠自然供给我们的物资,另一类是凭借我们的汗水和劳动为我们自己赚取的衣食。倘若人们估算一下,后者的价值在多大程度上超过了前者,那么,他就会发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在世界上所享受东西价值中的绝大部分被劳动所造成的价值占去了。而生产这些物资的土地几乎不占有价值的任何部分,或顶多只能说占有极小的部分,小到我们甚至可以把自然状态中的未经放牧、垦植或栽培的土地称作荒地,实际上也是真正的荒地,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的好处几乎等于零。
这一点说明,人口众多远胜于领土广阔,改良土地和合理地利用土地是重要的统治艺术。一个君王如果英明过人,用建立起来的自由法律来保护和鼓励臣民的正当的勤劳,防止权力的压制和党派意志的偏狭,就会很快地对他的邻国构成强大的压力。但是,本问题容后再论。
现在还是回到我们的主题。
这里一英亩年产二十蒲式耳小麦的土地和在美洲的另一英亩土地,如果用一样的耕作方法,可以取得相同的收获,它们自然固有的价值就当然相同。但是人类在这块土地上一年的收益是五英镑,而在美洲的那块土地上一个印第安人所得的一切利益,如果在这里估价售卖的话,则很可能不值一文;至少,我可以诚恳地说,不到千分之一。是劳动把绝大部分价值施加于土地之上,没有劳动就几乎不存在任何价值。通过劳动,我们才最大部分地得到土地出产的一切有益的东西。只因一英亩小麦出产的麦秸、麸皮和面包,其价值高于一英亩同样肥沃但是荒芜的土地所出产的物质的价值,而所有这些价值都是因劳动而得。耕地者花费的力气、收割者和打麦者的辛劳和面包师的汗水,不但要计入我们所吃的面包里,而且从播种到制成面包的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东西,如那些饲养耕牛、采掘、冶炼铁和矿石、砍伐以及准备木材来制作犁、磨盘、烤炉或为数甚多的其余工具的人们的劳动,都是必须计入的劳动,要承认它们在价值中的作用。自然和土地所提供的只是本身几乎毫无价值的资料。如果我们要追根问底,在供我们享用以前,要列出每一块面包需要勤劳供给并利用的东西,那将是一张怪异的物品清单,如:铁、树木、皮革、树皮、木材、砖、石头、煤、石灰、布、染料、沥青、焦油、桅杆、绳索以及所有在船上必需的物资(因为船只运来了工人在工作的每个环节所使用的一切物品),诸如此类,举不胜举,然而这份清单可算得是极为冗长了。
从上述的一切,能够明白地看出,即便自然的物资是人所共有的,但是,人,(因为是自己的主人,是自己和自己活动或劳动的所有者),其本身仍然有财产的主要条件。一旦发明和技术改善了各种生活条件时,构成他用以维持自己生存或享受的物质中有大部分东西,完全为他本人所有,并不与他人共享。
因此,在开始的时候,任何一个人,在任何地方,愿意把劳动施加于本来共有的东西之上,劳动就把财产权给予了他;在很长的时期内,绝大多数东西仍然是共有的,这一部分直到现在还是比人类所能利用的要多得多。在最初的时候,绝大部分情况下,人类只希望得到尚未加工的、自然提供给他们的必需品。而后在世界的某些地方,(那里因为人口和牲畜的增多和货币的使用),土地变得不足,一定价值就因此产生了,一些社会确定了他们自己的边界,又通过它们内部的法律确定了该社会的私人财产,因此,以契约和协议的方式确定了通过劳动和汗水所获得的财产。有些国家和王国之间结成的盟约,或明确或默许地放弃了对于为对方所占有的土地的所有要求和权力,从而形成了共同协议,放弃了它们对那些国家原有的自然公有的权力,在全世界的个别部分和地区,文字协议就明确了它们之间的财产权。但是,那里还有大量未开垦的土地留存,(那里的居住者尚未同意与其他的人类一起使用他们的共同的货币),这些荒地比居于其上的人们所能开垦或利用的仍然要多,它们仍然是共同所有的。不过这在已同意使用货币的那一部分人类中间是不大可能发生的。
对人类生活有实际作用的东西中的绝大部分东西,和在世界初期共同拥有世界的人们希望得到的生存必需品--如现在的美州人所找寻的那样--大都是不耐用的东西,如果不被利用,不被消费掉,便会自然腐烂毁掉。金、银、钻石,因为人们出于喜好或协议,赋予它们以一种高于其实际用处和生活所需价值的价值。如前所述,自然提供给人们的那些好的东西,每一个人都有权使用多少就拥有多少,对于所有的人因其劳动所影响的东西,他拥有完全的财产权;所有那些因受他的勤劳的影响,而被改变了自然赋予的原初状态的东西,则全都归他所有。采集了一百蒲式耳橡子或苹果的人,他就对这些东西具有了财产权;一经被他所采集,它们就成了他的财产。但是他必须注意的是,他要在其腐坏以前使用它们,不然的话,他的所取就超过了他应得的部分,成了对他人的掠夺。比他能使用的东西要多的窖藏,实是一种愚蠢的行为,而非一种实在的行为。如果他把一部分赠送给他人,让它不至于在他的占有下白白地毁坏掉,这也可以说是他利用了那些东西;或者,如果他拿一星期后就会腐烂的梅子,去换能贮存一年供他食用的干果,不能说是他糟蹋过什么东西;只要东西不在他的手里白白地毁坏掉,他就没有毁坏共有财物,也没有毁坏他人所有的东西的任何部分。或者,如果他愿意用他的干果换取一块他喜欢的金属,用他的绵羊换取一些贝壳,或用羊毛换取一块闪闪发光的卵石或钻石,由他永久收藏,那么,他就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力。这些坚固持久的东西,他愿意积聚多少都没有关系。是否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不取决于他占有了多少,而取决于是不是有某些东西在他手里白白地坏掉。
货币的使用就是这样开始的,货币是一些人们可以保存而不会损坏的能够耐久的东西,在彼此赞同的基础上,他们用它来交换实际有用但容易毁坏的生活必需品。
不同程度的勤劳使人们获得了不同数量的财产,从而,货币的发明给人们提供了进一步积累和扩大财产的机会。因为,如果有一个海岛,它与世界其他地区没有任何可能的商业往来,岛上只有一百户人家,但是,这里有羊、马、奶牛以及其他对人类有用的动物,富有营养的水果,以及能够生产出足够千百倍于现有人口所食用的粮食的土地。但是所有岛上的东西,或是因为普通或是因为脆弱易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当作货币使用。那里的所有人在家庭所需和用于消费的丰足供应之外,无论就他们勤劳所生产的东西而言,还是就与他人交换同样易于损坏但却有用的物品而言,都没有什么理由要扩大他的财产。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那里没有既耐久又稀少、并且又很贵重的东西值得积累,人们几乎就不会扩大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即便土地是如此肥沃,人们也可以如此自由地取得土地。因为,我想要知道,一个人在美洲内陆的中部拥有一万英亩或十万英亩的优等土地,他耕种得很好,也拥有很多牛羊,但他不能同世界的其他地方进行贸易,出卖产品以换取货币,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他会如何评价这块土地呢·他的回答可能会是:占用这种土地并不合算;我们将看到,他会放弃多余的部分,将其重新归还给自然的旷野,而保留任何一块能够供应他自己及其家属的生活用品的土地。
所以,在最初的时候,整个世界都像美洲,而且是像很久以前的美洲。因为,所有地方都不知道有货币这种东西存在。任何一个人,只要从他邻人中间发现某种东西具有货币的作用和价值,你就会发现此人便立即开始扩大他的地产。
然而,因为金银较之衣食车马,对于人类生活的用处并不算大,它的价值不过是来自人们的同意,而且这种价值的大部分还是由劳动的尺度所决定的,所以,显而易见,人们已经同意可以不平均和不相等地占有土地。通过默许和自愿,他们找到一种方法,让一个人完全可以占有其产量远远超过他个人消费量的土地,这一方法就是用剩余产品交换能够窖藏并且不会给任何人造成损害的金银;这些金属在占有者手中不会毁损或败坏。人们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不需要契约,便使物品在不平等的私产中得以分配,是因为赋予了金银以一种价值并默认货币的流通而完成的。而政府则通过法律规定财产权,由成文宪法正式确定土地的占有权。
由此,我认为,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地一眼看出,劳动最初是怎样在自然共有物中确立起财产权,以及消费财产为了满足我们的需要这一点又是怎样限制了财产权的;因此就没有理由对财产权发生纠纷,对于允许占有多少财产权也是无可置疑的。权力与生活需要是平行的;因为一个人对他能施加劳动的所有东西享有权力,因此他也不愿为超过他所需的东西付出劳力。这没有为财产权的争论留下任何空间,也没有造成对他人权力的侵犯。一个人据为己有的那部分是显而易见的,而过多地为自己占取,或所取多于所需,是既无用处也不诚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