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君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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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论国家的形式

就像前文所阐明的那样,人们开始结合而成为社会,由于大多数人自然地拥有属于共同体的所有权力,因此他们可以随时运用它为社会制定法律,并通过他们自己授权的人员来使这些法律得以执行,这是纯粹的民主政制的政府形式;或者,假如把制定法律之权交付少数精心推选出来的人及其继承人,那么,这就成了寡头政制;也或者,倘若把该权力交给一个人,那么这就是君主政制;假如交给他及其嗣子,便是世袭君主制;如果只是交给他直至终身,在他死后,大多数人有权推选后继者,这便是任命君主制。所以,根据这种种形式,共同体可以就各因其宜,建立复合的或混合的政府形式。倘若最初立法权被大多数人交由一人或若干人,并仅仅只在在其终身任期内或一定的期限内行使,然后再把它收回,那么当权力重新属于他们时,共同体就可以把这种权利重新交给他们所选中的人,从而重新组合成一个政府形式。政府形式取决于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隶属关系,既无法设想下级权力来命令上级,也无法想象除了最高权力之外还有谁能制定法律。因此,国家属于何种形式取决于谁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就我在本文前后一致的角度而言,“共同体”一词的意思,应当被理解为所指的并非是民主制或任何其它政府形式,而仅仅不过是指任何独立的社会。拉丁语以“civitas”一词来指称这种社会,在我们的语言中“共同体”一词最与之相近。它能够最确切地表达人们所处的那样一种社会,而英语的“集体”或“城市”都不确切。因为,一个政府可以附带有各种共同体,城市与“共同体”对我们来说,具有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所以为了避免歧义,我敬请读者允许我用“共同体”一词进行表述。我发现詹姆士一世曾经在此含义上用过该词,我觉得这才是该词的真正意义。倘若有谁不喜欢该词,我绝不反对他找一个更好的词来取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