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状态中,倘若人们像上面所说的那样自由,倘若他是他自己和他的财产的绝对主人,倘若他与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所支配,那么,他为什么甘愿放弃他所享有的自由呢·他为什么心甘情愿地舍弃这个王国,而使自己接受其他权力的统治和掌控呢·对此,完全可以如此回答:在自然状态中,他虽然具有该权利,但是他所享有的这样的权利常常会被别人所侵犯,极不稳定。人们都与他一样自立为王,每个人都与他一样平等,同时大部分人却不恪守公道、遵从正义,在这样的状态下,他的财产占有权就极不安全极不稳定。正是由于这种原因,他心甘情愿地放弃一种经常充满恐惧和危险的自由;所以,他不是无端地想要和自愿与已经有心结合在一起的其他人共同加入社会,以相互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土地,也就是我依据通常的说法而称为财产的那些事物。
所以,保护他们自己的财产是人们结合组成国家和委身于政府之下的重要的和基本的目的;因为在自然状态下,这一点存在着很多缺陷。
首先,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种确定的、被规定的、无人不知的法律,被作为共同的愿意接受并肯定它是是非标准和裁决他们之间所有纠纷的共同标尺。因为,在所有有理性的动物看来,虽然自然法明确而又可解,但是有些人,既因为利害冲突而心存偏见,也因为缺乏探究而对自然法一无所知,很难承认它对他们是有约束力量的、可以应用于他们各自情况的法律。
其次,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有名的和公正的裁决者,有权根据既定法律对所有的争执进行裁断。原因在于,在自然状态中,所有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都是自私的,因此情感和复仇之心极易使他们超出范围,过分地热衷于自己的事情,同时,那种冷漠态度又会使他们对于其他人的事情过于充耳不闻。
最后,往往在自然状态中失去支持正确判决的权力,从而无法保证所作的判决能够得到理所应当的执行。但凡由于不公平而受到损害的人,只要他们有能力,就总会使用暴力报复他们所受到的侵害;此类反抗常常会使惩罚行为产生危险,并且通常会使那些想执行惩罚的人蒙受损害。
因此,虽然人类在自然状态中享有各种权利,但是置身其中的境况并不如意,很快他们便不得不加入社会。故此,我们很少见到有多少人能长期共同生活在这种状态中。任何一个人在这种状态中都有权惩罚其余人的侵权行为,但是使用这种权力不正常也不值得依靠,而且会让他们蒙受损害,这就促使他们向政府的既定的法律之下寻求庇佑,希望其财产能够因此而得到保障。正是基于这种状况,他们情愿各自放弃其单独行使的惩罚之权,把其交付给他们中间指定的人专职行使;并且要根据全社会的或他们为了这个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加以行使。正是出于这种原因,才产生了立法与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政府与社会自身的起源也与此相同。
个人在自然状态中,除了享有天真之乐的自由之外,还拥有两种权力。
第一种权力是,为保护自己及他人,可以在自然法允许的范围内,做他觉得合适的所有事情;根据这个适用于全体的自然法,他和别人共同属于一个集体,组成一个社会,与其他任何生物都不相同。倘若不是因为某些堕落分子的腐朽和恶性,人们本来没有必要再组成任何社会,也无需从这个庞大和自然的社会中脱离出来,通过明文协议的方式,组合成较小的和互不相同的组合。
另外一种权力是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对违反自然法的罪行有惩罚之权。如果他加入一个私人的(假如我们可以这样称呼它)或特定的政治社会,结成区别于其余人类的任何国家,那么,他就把这两种权力全部放弃了。
他把第一种权力,即为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而做他觉得适合的一切事情的权力给予了社会,根据他自己和该社会其余的人所需要保护的程度,由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加以限制。在多数场合下,社会的法律都限制着他根据自然法而具有的权利。
第二,他完全放弃了惩处的权力,根据社会的法律所需要的程度,运用其自然力量(从前,他可以依据自己专有的权威,在他以为合适时以此执行自然法),帮助社会行使执行权。由于这个时候的他已经置身于全新的状态,能够从相同社会的其他人的劳动、协助和往来中得到很多便利,可以受到社会的整个力量的保护,所以为了保存自己,他也应该按照社会的幸福、繁荣和安全的需要,尽其所能地放弃其自然权利。这是既必要又公平的,因为所有其他社会成员也都是这样做的。
可是,人们在加入社会的时候,虽然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中他们所具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将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利益的需要进行惩处,但这样做仅仅是为了使各人更好地保护他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10-1)(因为难以想象,任何理性的动物会抱着越来越不好的目的来使他们的现状得以改变),社会或由他们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能扩张到超过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这种权力必须保障所有人的财产并能防止如前所述的使自然状态很不安全、很不方便的三种缺陷。因此,谁掌握着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确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的、长期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决不得以临时的命令加以统治;应该让公正无私的法官依据这些法律裁决纠纷;而且运用社会的力量,也只是为了对内执行这些法律,对外防止或要求补偿外国所造成的侵害,以及为了保障社会不受入侵和劫掠。而这一切并非出于其他的任何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安康、和平安全和大众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