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统一之路与分裂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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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是谁分裂了南斯拉夫(7)

但是,在处理中央和地方、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集中和民主等方面的关系问题上,往往只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把发展自治民主同维护国家作用对立起来,把集权与集权主义混淆起来,认为要加强自治民主就必须开始国家消亡,否则就会产生国家集权主义和官僚主义,而没有从组织上和政治上保证真正形成一个能代表全南斯拉夫利益的领导核心。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在南斯拉夫政治体制运转中始终存在。

首先,他们把“劳动者自治”的直接民主形式当成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形式,以为只要让工人直接管理工厂,让劳动人民直接管理社会,就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认为这样的直接民主制是最理想的社会主义民主制;而代议制民主和国家行政管理制度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官僚主义和官僚阶层。但实际上,南斯拉夫的经济文化起点较低,还存在着不同的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他们之间的差异和矛盾单靠工人自治的直接民主制度只能解决一些微观问题,而社会发展的宏观过程不可能完全由社会自行控制,需要发挥强大的管理经济的职能;社会普遍利益也不可能由社会组织自觉地加以维护。

南斯拉夫过早地和过分地强调国家经济职能消亡,取消了联邦宏观调控的权力和能力,同时,一再强调要加强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权力,而基层组织的权力在某些方面又被共和国和自治省截留,并未真正实现工人自治和社会自治。由工人组成工人委员会来对企业的事务作决策和实行直接管理,不仅难以解决企业本身的发展问题,而且往往出现本位主义、福利主义,甚至无政府主义等倾向。因此,通过联合劳动实现自治一体化的思想只是徒有虚名的形式。这样还出现了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多中心国家主义”,形成各共和国的权力中心,增大了离心倾向。由于党和国家的政治和组织原则都强调民族平等,联邦一级的领导人又都是由各共和国不分大小按相同数额和自治省按相应数额选派,这样就使各共和国和自治省领导人要在联邦范围内竭力争取和维护本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利益,否则他们就站不住脚。而“协商一致”原则又使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在涉及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上都有否决权,从而使一些重大问题长时间议而不决,贻误时机;即使通过讨价还价做出了决定,也往往是面面俱到,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甚至还出现决而不行,各取所需,各行其是的现象。加之联邦的立法与各共和国的立法不协调,各自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各有自己的解释,也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民族主义,致使这种自治社会政治体制长期以来运转不灵,成效甚微。南斯拉夫各民族历史上又常常是“分隔而治”,过早地下放甚至取消国家的管理职能和权力,只能影响联邦国家的统一和凝聚力,助长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民族主义倾向,最终导致联邦国家的解体。

与自治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相适应,自治社会经济体制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自治社会经济体制试图建立所谓的社会所有制来替代国家所有制,使原来的国营企业不再属于国家所有,而属于全社会和全体劳动者所有,国家从直接管理企业转为间接管理,减少或取消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并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打破垄断,实行平等竞争,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等等,以便克服高度集权和指令性的行政计划经济体制对生产力的束缚。但是,从实际运行来看,一方面,“社会所有制”仍然是无主所有制,企业并未成为投资的主体,而是为大贸易公司和大银行所垄断;企业领导层和技术人员的加强,妨碍了工人自治的实行,形成了技术统治主义(“专家治国论”)。另一方面,联邦国家管理经济权力的下放和非国家主义的进程,导致了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国家主义得到强化,联邦国家的权力严重削弱的局面。各共和国和自治省闭关自守的“经济共和国主义”,阻碍了统一市场的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各共和国实行的经济政策越来越妨碍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除了援助不发达地区外,各共和国之间几乎没有资金流动;除联邦中央银行外,各共和国都建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执行不同的技术发展、税收、价格等政策,严重阻碍了统一的南斯拉夫市场的建立。社会所有制企业实行的绝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也难以调动管理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导致企业生产效率低下,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计划与市场问题上,南斯拉夫是东欧国家中最早取消指令性计划和最早提出并运用市场机制的国家。它代之以所谓的社会自治计划体制,实施手段是签订社会契约和自治合阿,即契约经济。联合劳动组织的内部关系以及与其他联合劳动组织或共同体的产、供、销关系都用自治协议(契约)来调节;社会共同体(国家、地区)内有关计划、就业、价格标准、收入分配基础、各种社会义务等也都用签订社会契约的方式来确定。这就取消了市场对生产成本、产品质量和价格的影响,排除了竞争机制。从理论上和从外部形式来看,这种自下而上制定社会自治计划的体制很民主,也很理想。但实际上,由于这种通过协商签订契约合同而形成的计划不具备任何严格的约束力,很少真正兑现过,起不到指导和协调作用。何况这种契约经济带有强烈的主观唯意志论的性质,根本无法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运行。南斯拉夫虽然强调应按商品经济规律和价值法则行事,企业应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并在统一的市场上进行平等竞争,但在实践上,国内并没有一个自始至终是统一的市场,也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市场体系,只存在消费品市场,而没有资金、劳动力、生产资料、技术市场等配套的市场体系。各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不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所以,人们称南斯拉夫实行的契约经济是“既无计划又无市场”,造成了经济的混乱和生产的下降。

南斯拉夫是东欧国家中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南斯拉夫制定了外资法等对外开放的法规。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在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方面,还是在提供优惠的政策方面,都没有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二十多年来,引进的外资仅几亿美元,对经济的发展并没有起到积极而有利的作用,只是借了不少外债。

总之,南斯拉夫实行的社会主义自治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但由于政策上的失误和自治体制中的缺陷,也滋长了独立主义倾向,并增加了各共和国之间的冲突。结果是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而存在,彼此间的协调大幅度减少,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使整个南斯拉夫的经济处于严重的不合理状态,不能提高生产率,还积累了相当多的问题,以致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停滞,走向危机。经济上的分裂也影响了政治关系,导致各共和国地方保护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滋长,并成为分立主义的温床。而放权的结果,使联邦政府失去了对国家经济的宏观控制和对社会生活的调节能力。

二、执政党的蜕变使南斯拉夫失去了唯一的凝聚核心力量

南共联盟的前身南斯拉夫共产党,正式成立于1920年,曾领导南斯拉夫各族人民战胜法西斯侵略者,创建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然而,这样一个以建设共产’主义为目标的统一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却逐渐蜕变为带有各民族色彩的“联邦化”的政党。

南共联盟的蜕变和瓦解的整个过程,是同国家的解体和自治体制的崩溃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与苏联党决裂后,南斯拉夫唯恐个人权利过大,修改了党章和宪法,不敢理直气壮地坚持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不再提南共联盟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只提党的引导作用。1952年南斯拉夫共产党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改名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简称南共联盟),并认为在实行社会主义自治体制的条件下,“南共联盟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党”,它不要求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占据“垄断地位”和领导地位,而是发挥“社会引导作用”,以便使劳动者能够日益广泛地、直接地行使权力和管理社会事务。但是,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南共联盟实际上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并且同国家权力机构结合得更紧,党政不分现象始终存在。所以南斯拉夫政界和理论界人士认为,在南斯拉夫仍然是“一党制”和“党政结合的政体”,这与苏联、东欧国家过去的体制在实质上是一样的。

另一种倾向是南共联盟的“联邦化”倾向。1952年党的“六大”以后,南共联盟解散了它在行政组织和社会文化机构中的党组织,只在经济企业和行政区域建立基层组织。随着政府权力的下放,党组织系统的权力也在下放。在党的组织和纪律方面,南共联盟虽然没有宣布放弃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但在实际上,它在党内不断下放权力,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践踏,党的组织纪律涣散,党员质量明显下降。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民族矛盾的加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共盟的民族主义也有发展,南共联盟内的“联邦化”倾向日益强化。1964年“八大”党章中增加了新的规定,加强了共和国和自治省以及各基层党组织的权力。1966年处理了兰科维奇事件之后,开展了反对中央集权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斗争,同时着手进行党的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在党的体制中逐渐注入了“联邦化的因素”,在政治体制中注入了“邦联化的因素”。这是后来南共联盟和南斯拉夫联邦解体的潜在原因之一。

1966年7月南共联盟六届四中全会成立了南共联盟改组和今后发展委员会,其任务是组织“关于在社会自治的条件下共盟的作用”的公开讨论,并提出关于共盟改组的具体建议。同年10月南共联盟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改组南共联盟的提纲。提纲强调,共盟应该研究社会的基本问题,对自治机构所作决定的社会主义内容负责,但党委会不应成为做出决定的指挥部,而应是提出思想和政治倡议的中心,是理论创见的源泉。全会设立南共联盟主席以代替总书记,撤销了中央书记处,选举由35人组成的主席团和由11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规定执行委员会委员只能担任党的职务。全会还设立了若干中央工作委员会,除中央委员外,还吸收科学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参加。各共和国共盟中央和自治省共盟省委也进行了类似的改组。

从1969年3月南共联盟“九大”起,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发生了变化。过去的惯例是,南共联盟先召开代表大会,确定全党的方针和政策,然后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共盟召开代表大会来贯彻执行。“九大”改为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共盟先召开代表大会,确定各自的工作方针和政策,并选出出席南共联盟代表大会的代表和派往南共联盟中央机关的候选人,然后召开南共联盟代表大会,协调各方的立场,认可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共盟的候选人组成的南共联盟中央机关。“九大”撤销了中央委员会,代之以主席团和执行局,并决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来处理党内的重大问题。主席团和执行局的成员,按各共和国共盟平等地派代表和各自治省及人民军共盟相应地派代表的原则推选。这一举措大大削弱了南共联盟中央的’权威、地位和作用,大大地加强了共和国和自治省共盟的作用,确认了它们的“自主地位、平等权力和责任”,使南共联盟日益联邦化,以致最后成为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党组织各自为政的局面。1974年5月南共联盟“十大”虽然恢复了中央委员会,但仍保留主席团,执行局改为执行委员会,一年一度的代表会议不再召开。

南共联盟的决策系统也发生了悄悄的变化。

一方面,南共联盟规定: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党组织在中央委员会的代表数额应按平等原则来确定。党员人数越多,它在中央委员会的代表就越多。这样,塞尔维亚党组织在南共联盟中央的代表实际上占据着稳定的多数。因此,塞尔维亚共和国的领导人实际上成了南共联盟中央权力的真正中心,但这个中心并没有多大权力。另一方面,在共盟的政治和组织原则上强调民族平等原则,突出了民族特性和民族利益,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共盟在南共联盟内要求维护各自的民族利益,有的共和国的共盟还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只适用于本共和国的共盟,而不适合于南共联盟。这种倾向的长期存在和发展,造成南共联盟内部的不断争论。虽说南共联盟的决议是大家一致通过的,但在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却从未得到完全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成了一个空架子。在各共和国,党组织有着至高无上的影响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党制”已经在南斯拉夫产生了——每个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党。虽然它们名义上是共产主义政党,但实际上已逐渐成为民族主义政党。这些党各自强调本共和国的利益,这种利益又常常与本民族利益结合在一起。发展起来,它们各自“做大”,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辩论,促使共盟和共和国的领、导明确了他们的政治立场。如果说有什么差异的话,那就是沉寂了数十年的民族差异,而不是什么强硬派和温和派。除了波黑的穆斯林领袖以外,南斯拉夫所有民族的领袖和大多数的民族理论家,以前就算不是高级共盟领导人,至少也是共盟的正式成员。他们越来越以民族利益和民族认同作为他们的政治和社会权力的基础。这样造成的不利的影响,一是在各共和国和自治省不断激起民族主义情绪,二是提高了联邦内部的争论和对抗。影响所及,是把南共联盟转变成一个由六个民族的共盟组成的松散的联合。一些年轻的激进的民族主义共盟盟员反对党在社会中的引导作用,反对南共联盟较为民主的民族主义政策。“十四大”上斯、克代表提出的南共联盟不应当是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的政党,而应该成为独立的共和国共盟的联盟,不应成为南的统一力量,而应是“自治协商机构”。实际上就是要求南斯拉夫成为各独立主权国家的邦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