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国家制度上的现代化,是西方文明的一部分,要使它在中国落地生根,就必须考虑中国的社会文化土壤。自戊戌变法、新文化运动和辛亥革命以来的一百多年间,中华民族的脊梁,中国的有识之士为法治前赴后继,然而至今中国依然没有实现法治。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与法治思想的对立,使法治在中国落地而不能生根,因此有些人甚至提出,只有彻底否定中国传统文化,以西方文化对中国进行大换血才能实现法治。难道在我国实现法治就一定要割裂传统文化吗?
1999年,在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百年来中国法治的理想正式载入宪法,开启了我国法治时代的大门。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同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促使政府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2008年,“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逐步成为共识,法治政府的建设思路更为清晰。“行政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要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的观念不断深入政府工作人员心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指南。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从旧社会转变而来的,民主传统相对缺乏,人治烙印深刻。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致力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经过60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如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成为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路上的重要一环。今天的中国,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不断迈出坚实有力的步伐。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以此来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并为其保驾护航。
法治的力量是国家的力量,也是公民的力量。从本质上说,法治是公民在每一次具体、真实的事件中对公平正义的亲身实践,这种扎根于最广泛、最普通意义上的公民动力,是中国通往法治彼岸的决定性力量。法制完善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推动中国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道路上稳步前进。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意义重大。
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更依赖于普通公民的认可与实践。当全社会都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中国就会形成。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应该转向更高的追求: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追求法律至上、公平正义;培育法治精神,形成法治文化,使法治变成人们的生活方式。我们越来越发现,中国公民的法治意识正不断增强,法治中国的框架正日渐清晰。
同时,我们也必须正确认识到,中国通往法治的道路仍然任重而道远。非典之后,一些地方隐瞒责任事故甚至公然造假的事件仍有发生;问题奶粉事件曝光,责任人受到法律制裁后,三聚氰胺仍阴魂不散,各种有毒添加剂事件层出不穷;批评性新闻报道在一些地方依然举步维艰,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路依然不畅通;物权法即使早已实施,野蛮拆迁依然威胁法治正义;“权大于法”普遍存在,司法公正面临严峻考验……推动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持续坚韧的努力。共筑法治的力量,中国建立法治社会,需要每个人的付出和担当。
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
在我国,各类社会组织目前虽然规模不大、人数不多,但它们正弥补着政府公共服务的短板,让公民享受到更为贴心和周到的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组织也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得到迅速成长。形式多样的社会组织来自于民间,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居民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提高自身能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补充,发挥了服务于民的巨大作用。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向心力,成为越来越多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难题的破解之道。社区社会组织就在普通居民中间,他们来自居民,又服务居民。培育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其中,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不足。
然而,在我国,社会组织也面临着生存困境。一方面,不管是社工、义工还是志愿者组织,要想正常开展工作,都需要资金和物资支持。目前,政府购买服务成为一些社会组织运作资金的主要来源,这种单一的来源渠道也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但是,事实上很多社会组织还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以志愿者组织为例,志愿者有从事志愿服务的热情,愿意花时间出力气,但活动需要交通、饮食费用,没有这些最基本的保障,许多志愿者在一段时间后就坚持不下去了,产生了职业倦怠,最终退出志愿服务。
我们知道,志愿服务是长期的、义务的,如果图钱就不会去做志愿者。但政府有资金支持的话,不管多少,对志愿者都是一种认同和鼓励,这对于解决社会组织成员的‘职业疲态’很有帮助。政府委托人民团体购买公共服务的确不错,但是群众对公共志愿服务的需求日增,政府应该增加投资,对做得好的机构加大投入,做好前期引导、审查,后期跟进工作,建立稳定及安全保障制度,为致力于公共志愿服务的团体提供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购买服务的同时,政府还应该出台社工组织建立办法和管理运行机制,以让社工组织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另外,除了政府,我们也呼吁能有更多的慈善组织和个人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和物资上的帮助。
另一方面,还需要社会组织自身运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由于部分社会组织在战略规划、财务管理、运营效率等方面先天不足,影响和制约了相关项目的实施和服务的开展。社会组织应该对社工进行更多的专业培训,让他们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让社会更了解社工这个群体。还要向香港和新加坡等社会组织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学习,借鉴他们的社工管理制度和晋升系统等,鼓励社工参加社工师考试,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同时为自身的良好发展打下基础。
在我国,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建设社会组织的准入标准过高,申报手续较繁琐。虽然现在社会组织不需要挂靠单位,只需要备案,但备案也需要很多程序,政府应该减少一些繁琐的程序,并安排专门人员帮助做好社会组织的备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匮乏且流失严重,也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的一大阻碍。人员流失是目前社会组织的一大通病,要留住人才,起决定作用的就是薪酬标准与晋升系统。既然社工是一份职业,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薪酬标准和晋升系统,那就很难保证人员的稳定。令人欣慰的是,相关部门正在拟订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将涉及社工编制、待遇等问题,这一消息让社工们充满期待。要促进社工行业的整体发展,政府部门除提高起薪标准外,还可以运用各种资源来解决人才缺乏的问题,包括向社工提供住房补贴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结构日益分化,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社会管理的任务也更加繁重。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发挥作用。社会管理的主体不只是单一的政府,社会管理过程应该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社会组织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投入和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并赋予社会组织充分的权能。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社会组织要想长久持续发展,也应该牢固树立公益理念,具有公平意识和奉献精神,能够以公共福利为追求。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
近年来,中国一些地方开始先行先试,把居住证取代暂住证作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性手段,暂住证开始在中国一些城市退出历史舞台,开始步入“居住证时代”。
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通过办理暂住证掌握暂住人口信息,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制定政策、配置资源提供了重要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就业、物资供应、市场分析等都需要利用详尽的人口数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暂住证作为外来人口管理的载体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一方面,从人口管理层面看,暂住证存在信息量少、功能单一、个人记录连续性差、资料变动不及时等问题,已经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外来人口的基本情况,难以实现动态管理;另一方面,从人口流动的导向作用看,暂住证缺乏对外来人口的合理引导,难以对外来人口盲目流动产生制约;此外,从使用功能看,暂住证本身的信息不够全面、准确,使用功能和实用价值不断弱化,办证率急剧萎缩,一度降至50%以下。
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暂住证制度,作为中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一出生就带有歧视性色彩,事实上造成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之间、本地常住人口与外来流动人口之间,在教育、医疗、社保等诸多方面的权利不平等,暂住证管理的不良后果日益显现。暂住证管理模式,对流动人口缺乏约束力,部门间也缺乏有效的配合和沟通,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也不能共享,使得流动人口一些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长期以来,取消、废止暂住证的呼声一直不断。
42岁的黄元海已经在北京工作22年了,拿到居住证后,他激动地说:“暂住证使许许多多像我一样的外来工总有一种被歧视的感觉。拿到居住证后,感到自己正在逐渐融入这座城市,被这座城市接纳。”他说,过去孩子上小学、初中都要交几千元的借读费,现在凭借这张居住证就可以免交了。除此之外,还可以享受就业及培训服务、在当地考取驾照和办理车辆登记等待遇。
有专家指出,暂住证制度不仅使外来人口多交各种费用,而且人为制造了身份歧视,制造了社会不公和矛盾,造成城市社会的分裂,阻碍了外来人口与城市社会的融合。暂住证的问题,实际上反映了一个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也就是在城市化速度加快、大量外来人口和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大趋势下,职能部门怎么应对并实施“科学的、有效的、合乎人性化的管理手段”的问题。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据了解,1984年就启用暂住证的深圳市自2008年8月1日起实行《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此外,北京、上海、青岛等城市为引进人才,也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居住证制度的实行,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更加尊重和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对于生活在城市的流动人口来说,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居住证制度的实行,将使流动人口受到平等对待,将在参与社区组织的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计划生育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市民同等待遇。
从“暂住”到“居住”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这个称谓上的变化体现出国家对于农民工等流动人口身份的肯定和认同,以及对外来人口生存环境进行改善的决心,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从居住证到“同城待遇”尽管还有一段距离,但不可否认的是,居住证的试行折射出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管理到服务的理念的变迁,反映了民主与法治的进步。这种潜移默化的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
同时,我们也要知道,流动人口的增多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给城市的治安秩序、城市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带来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同时,由于对流动人口的数量掌握不准,给政府决策也增加了难度。实行居住证以后,社会管理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可能会有更多的问题暴露出来,城市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式亟待更新。
在全国各地居住证模式的相关改革中,有一条轨迹越来越清晰,非户籍人口的权益正在日益受到重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也在日渐扩大。这些变化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需求,让全民享受社会主义发展的成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