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怎样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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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附录一(7)

不行。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第380号令,公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邮寄医疗废物及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咱农民朋友在生产、施工中发现文物怎么办?

咱们国家是文明古国,历史文化遗产丰富。国家对文物保护也极为重视。2002年10月28日颁施了重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还规定:“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因此,如果咱农民朋友在生产、施工中发现文物,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为什么咱农民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掌握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23章428条。这是一部规范市场交易、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咱农民朋友无论是跑运输、搞建筑,还是投资办实体、出外去打工,都离不开合同。《合同法》具体规定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合同。《合同法》还具体规定了合同的三种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现实生活中,咱农民许许多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咱农民朋友购买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有的签订正式合同,有的虽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但卖方出具的发票说明书、标签等都是合同的内容。就是咱农民在农贸市场上出售粮食、蔬菜,也是在履行简便快捷的口头合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合同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事,对咱农民朋友来说,该是何等重要啊!

(十六)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依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能够成为合同标的的,可以是物,包括实物或者货币;可以是行为,如提供某种劳务;还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术转让。

(3)数量。数量是标的的具体化,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一定要十分明确。数量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必要时还必须规定正负尾差和合理磅差。

(4)质量。包括标的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质量有标准的应注明采用的标准,如国家标准、待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没有标准的可以封存样品为准,同时应注明验收的期限。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明确,既可以具体约定,也可以推定,但不得违反价格法的规定。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可分为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履行期限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另一方受领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应明确,避免使用“左右”、“争取”等模糊概念。履行地点是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受领的场所。关系到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转移、费用负担及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等。履行方式内容广泛,包括交付方式、运输方式、包装方式、验收方式等。

(7)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两种责任方式。

(8)解决争议的方法。也就是合同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地点。方式包括仲裁、诉讼。地点是关于仲裁、诉讼的管辖机关所在地。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上的独立性,即使合同被撤销、终止或被宣布无效,解决争议的条款仍然有效。

(十七)定金与订金还有区别吗?

当然有。在法律上,定金是一种担保,它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使一方付给另一方—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和要作用是保证合同的履行。咱农民朋友习惯上也叫违约定金,证明合同已经订立。而订金,虽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意思完全不同。订金是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发行前由一方当事人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所以,订金实际上是一种预付款,也就是先付的一笔款子,它本身就是贷款的一部分。当然,订金也有证明合同订立的作用。这里请农民朋友注意,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最主要的区别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就不用这样了,因为它只是一笔预付款,所以,如果合同不能履行,不论是由于哪一方的原因所致,订金者应当如数退还。

(十八)《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或变更撤销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些合同有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依据该事由申请变更或撤销该合同。下列合同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里要特别提醒农民朋友,撤销权的行使期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虽存在撤销的理由,但当事人没有申请撤销的,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十九)对农业承包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是怎样规定的?

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农业承包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做了如下规定:

(1)对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

(2)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引起合同变更的事项作出约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从其约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一是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的;二是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人股的;三是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是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人弃耕抛荒的;五是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六,是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二十)因自然灾害而不能履行合同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

因自然灾害所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讲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恶劣天气等,可以称为不可抗力。

(二十一)因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影响生产怎么办?

咱农民朋友深知不务农时的利害。因为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常常可能影响生产。遇到这种情况,咱农民朋友应当抓紧时间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反映,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行恢复生产。如果承包方恢复生产确有困难或者拒绝恢复生产,由发包方负责组织先行恢复生产,恢复生产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二十二)生产销售产品应当禁止哪些行为?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9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修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应当禁止以下三种行为: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4)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十三)运输保管假冒伪劣产品也是违法行为吗?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其行政责任为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四)咱农民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吗?

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人的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二十五)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3C)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我国在加入WTO时所做出的郑重承诺。国家认监委规定,2003年8月1日后,没有通过3C认证的《目录》内产品,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出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对不加贴3C认证标志的相关产品或加贴假冒3C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的打击。经营企业的农民朋友们,请务必对你们经营的中小企业尽快申请认证,并对你们的产品办理和加贴3C认证标志。

(二十六)哪些行为是价格垄断行为?

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将以下行为列入价格垄断行为:

(1)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2)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3)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4)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价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5)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二十七)我国农村信贷农户小额贷款相关法律政策有哪些?

农村信贷,是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从事的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活动的总称。与农村信贷相关的基本法律主要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自然人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关的法规政策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1年1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农村信贷特别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搞活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经济,帮助和方便咱农民朋友生产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文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政策:

(1)在乡、镇信用社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农户的贷款档案,将农户家庭经济情况、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等内容记录在内。

(2)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小组成员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评定小组根据农户个人品质、还款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对其信用程度进行评定,一般分优秀、较好、一般3个档次,不同信用等级的农户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

(3)在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农村信用社根据不同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农户颁发贷款证。发证以后,持有贷款证的农户,在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凭贷款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以内的贷款,勿需再层层办理审批手续。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因此只要不超出贷款证上核定的贷款限额,农户需要贷款可随时到信用社办理,而且贷款还了以后还可以继续再贷,周转使用。

(二十九)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以内;二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三是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安全可靠的经济来源;四是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十)对农户小额贷款期限、额度有没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