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怎样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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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附录一(8)

有。在2001年下发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及2002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农村信用社要根据申贷意愿,结合不同资金使用用途确定单笔贷款期限。农户一般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其他贷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操作上,发达地区可以是8000元至10000元,个别地方还可能是30000万元至5000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能是3000元至5000元,个别地方可能是1000元至2000元。农村信用社确定限额后,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三十一)对农户小额信贷利率和结算是怎样规定的?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并在相应的浮动范围内给予优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可在国家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各地农村信用社一般以基准利率上浮20%~50%作为贷款的执行利率。但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一般不上浮和尽可能少上浮。对此,很多农村信用社采用了先上浮、再下浮的方式来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例如,在国家基准利率的水平上上浮20%,作为一般贷款的执行利率,再在其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至20%作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这些数字只作为例子,实际利率水平要看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状况而定)。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比从农村信用社获得的其他类型的贷款利率要低,但仍高于国家基准利率,这也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相适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其他贷款相同。

(三十二)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咱农民朋友之间的互相借贷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低一般由借贷双方在合同成立时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应按规定或约定认定处理。处理原则:一是如果出借人预先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复利部分不予保护,已收取的复利应予返还借用人;二是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数额计息,即以实际借出的数为本金计算利息;三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四是借贷双方对有利息约定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借贷利率计息。四是如果出借人以借贷索取明显高利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三十三)对高利贷如何处理?

高利贷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咱们从旧社会过来的农民朋友有的深受其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依据这一规定,超过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应届高利贷。对确属高利贷的,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收缴本金及利息。

(三十四)“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法律保护。利滚利,就是把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这也是一种高利贷。我国一直坚持禁止放高利贷、利滚利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

五、进城务工与权益保护

(一)咱农民进城务工的权益保护有法可依吗?

目前,咱们国家暂时还没有专门一部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但是,咱农民进城务工的权益保护应当说是有法可依的。这里向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介绍“两个一”。

(1)一部法律,即《劳动法》。《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4日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劳部发[1995]309号文明确指出,进城务工(保姆除外)、经商的农民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在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为劳动者,当然也包括咱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朋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一个重要的“红头文件”,即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即国办法[2003]l号文。文件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问题。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以上“两个一”,就是目前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护身法宝。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至于咱农民朋友企盼的农民进城务工合法权益保护法,相信在全社会的关注下,也会指日可待。

(二)咱农民在个体私营企业务工适用《劳动法》吗?

适用。《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就是个体经济组织。

(三)临时工与正式工享有同等待遇吗?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包容了正式职工,也包容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咱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四)国家要求取消哪些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

国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一视同仁。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

(五)国家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是什么?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资的违法行为。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六)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一是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二是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三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四是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是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二是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级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七)咱农民在私营企业业务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怎么办?

依据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规定,私营企业职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企业应负责治疗;医疗终结,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安排适当工作,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保证其日常生活费用。

(八)国家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九)咱农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依据《劳动法》规定,咱农民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劳动合同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书面合同容易提供可靠、合法的证据,便于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2)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以下条款:一是劳动合同期限;二是工作内容;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是劳动报酬;五是劳动纪律;六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是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条款。

(3)劳动合同的订立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十)施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工程范围;②建筑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③工程质量;④工程造价;⑤技术资料交付时间;⑥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⑦拨款和结算;⑧竣工验收;⑨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⑩双方相互协作的其他条款。

(十一)用人单位能与咱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生死”条款吗?

有的农民朋友进城后,在建筑行业务工,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特别注明了“在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概不承担责任”的“生死”条款。请农民朋友放心,这种“伤残概不负责”的条款,即使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合同生效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一律无效,即法律对该类条款不予承认、保护。《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法》还规定,职工患病或者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治疗,而且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已经治愈不能坚持劳动的,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按照有关劳动保障、福利待遇等规定,做出妥善的生活安排,否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建筑行业,更不能做出这样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劳动合同中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显然违反法律法规,同时也是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收取“抵押金”吗?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及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者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了抵押金,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十三)国家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适用一次试用期。

(十四)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