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以上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1.从事有毒作业的劳动者有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2.因从事有毒作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3)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4)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0)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1)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12)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1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患职业病时怎样享受工伤待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14.劳动者的赔偿要求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5.从事有毒作业的劳动者的义务有哪些?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
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16.产生尘毒危害的车间应符合哪些卫生要求?
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工业企业设计的卫生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对车间防尘、防毒的要求是:
(1)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湿式作业。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的;原料代替高毒的原料。
(2)产生有害物质的车间,有害物质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害大与毒害小的应隔开;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点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3)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坡向排水系统。
(4)产生汞、砷等剧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5)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17.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通风措施应符合哪些规定?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有尘毒危害的车间的通风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的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汽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2)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车间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响。为了更好的保证车间空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机械通风送人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30%。
(3)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4)供给车间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或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车间,有局部排气装置的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部送人空气。容易凝结蒸汽和积聚粉尘的排气装置,以及物质混合时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排气装置,不得联成一个排气系统。
(5)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物质,经过净化回收处理,达到标准规定时,方可向大气排放。在车间的生产中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