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进城务工权益保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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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女职工特殊劳动权利保护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女职工在就业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女职工在就业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权利作了规定: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如何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法规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度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女职工的生理保护和相关保护设施涉及什么内容?

对妇女生理机能的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这些问题分别作了规定。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主要是: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5.女职工经期和待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有哪些?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6.女职工产前检查和产前保护有什么内容?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7.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内容?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8.女职工孕期禁忌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9.女职工怀孕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10.女职工生育期的保护有什么内容?

女职工生育期指女职工分娩至恢复健康的期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产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的产后保健包括: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11.女职工流产时可享有什么劳动保护?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2.女职工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3.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14.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待遇是否受到影响?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15、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6.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犯女职工保健权利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

17.哪些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应受到处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