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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职业资格和特种作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6日颁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1.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6日颁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即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2.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3、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应符合什么要求?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对《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4.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有哪些?

(1)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2)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3)商业、服务业人员: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4)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5.什么是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有哪些?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颁布实施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作了规定。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7.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和复审有什么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8.特种作业人员应怎样进行管理?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9.发证单位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物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