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进城务工权益保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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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农民工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下意见》规定,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1.怎样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下意见》规定,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2.怎样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3、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寺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4.什么是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

5.什么是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依据其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6.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满面10年及以上的怎样计发养老保险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保险金:

(1)社会性养老金: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2)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及企业缴费每满1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0%-1.4%计发,具体系数由当地政府确定。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按月计发。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记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可以由本人选择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领取。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结余部分一次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职工未达到规定离退休条件但遇到非常特殊的困难时,经过申请、审查和批准,可以在个人账户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费用。

(4)随着个人账户养老金逐年增加,逐步冲减基本养老金中保留的各种补贴,以至缴费性养老金,逐步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合理水平。

7.工人退休、退职条件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8.从事哪些工作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工种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休: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以上所说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9.提前退休的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哪些方面?

提前退休工种中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映付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化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

在确定和审批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工种的做法;对有的有毒危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类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1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包括哪些人?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11.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形有哪些?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12.领取抚恤金人员在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13.农民工是否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月10日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勇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