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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劳动争议仲裁(2)

17.当事人怎样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是指代理人(受委托人)以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18.仲裁庭的开庭准备工作有哪些?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19.仲裁庭的先行调解是怎么回事?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迭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20.仲裁庭可以选择哪些开庭程序?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21..怎样处理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心脏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这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22.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有何规定?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这一期限既包括了受理仲裁的期限,也包括了成立仲裁庭后对案件进行处理裁决的期限。具体说来,这一期限包括: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的期限;仲裁委员会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的期限;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的期限;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的期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开庭仲裁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上述这些期限都包括在60日的期限之内。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23.劳动争议仲裁的60日处理时效应当怎样认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因此,《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的规定,应服从《劳动法》的规定,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

24.哪些劳动争议案件能够采用先行部分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7日内作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25.仲裁过程中的仲裁时效中止是怎么回事?

仲裁时效中止,指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法律规定的事由存在导致期间时效停止进行。自停止时效的事由消除时起,时效继续进行。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说,对于出现请求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后,中止后至时效继续进行计算期间的时间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26.仲裁庭因哪些特殊情况可以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止审理?

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27.劳动争议仲裁收取的费用有哪些?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冻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付。

28.劳动争议仲裁费用的承担和减免有什么规定?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缓、免。

29.仲裁裁决书应写明哪些内容?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4)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5)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仲裁调解书可参考仲裁裁决书的格式制作。

30、仲裁裁决发生效力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根据这一规定,仲裁裁决并不是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的,而是有其前提条件,即要看当事人是否有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或者当事人虽然对裁决有异议,但是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当事人收到裁决书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后,仲裁裁决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裁决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应尽的义务。

31.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的送达有什么样规定?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入的,交代收入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入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2.劳动争议仲裁文书无法送选时怎么办?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3、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更正后的裁决时怎么办?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耳确实有错误的裁决书,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仅就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4.相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当事人和仲裁工作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2)提供虚假情况的;

(3)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4)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