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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劳动争议诉讼(1)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理;当事人对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第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案件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其整个处理程序终结。即使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也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但申诉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1.什么是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请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过程。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可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理;当事人对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第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案件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其整个处理程序终结。即使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也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但申诉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2.当事人不服仲裁时怎样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当事人提起诉讼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当事人是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3.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劳动争议案件既然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自然也必须遵守这些条件。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即发生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代其提起诉讼和应诉,未经当事人委托的人无权就争议的案件起诉和应诉。

其二,当事人必须是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只有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卞,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其三,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有起诉方和应诉方,并各自提出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起诉时,同样要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而且被告方应为争议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

其四,当事人起诉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有效时间,超过这一时间当事人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劳动法》规定的提起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时效为15日,即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超过15日的期限,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其五,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当事人一般应向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劳动争议是否必须经过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劳动仲裁是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乙据此,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5.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

哪些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6.当事人可以因哪些事项不服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7.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超限的裁决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木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对其驳回。

8.当事人起诉后又想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当事人起诉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时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10.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1.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12.哪些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3.劳动合同无效时用人单位应怎样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和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4.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5.企业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16.企业作出的错误决定或给付费用不合理时人民法院应怎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