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进城务工权益保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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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1)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1.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的措施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制定、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2.如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3、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政府部门的解决措施有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规定,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在2004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抓紧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对其他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也要进行清理,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在清欠的同时,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

4.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建立哪些制度?

为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有关各方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5.金融系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有哪些?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金融系统应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金供应。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合同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对不按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予以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

6.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措施有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7.怎样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8.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具体目标是什么?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10月29日转发的建设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中,提出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具体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3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9.承包分包企业之间由谁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T_T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10.如何防止对表民工工资的拖欠?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仃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

11.如何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和处理机制?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本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信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律师、公证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帮助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解决拖欠问题。

12.怎样推进建立预防和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问题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