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有选举权利的规定,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选举权利而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16、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向哪级选举机构提出?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村民。
村民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申诉。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17、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还需要张榜公布吗?什么时间公布?什么时间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18、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
(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
(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
(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
19、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有哪几种?由谁决定?
有两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20、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由谁定?由谁讨论通过?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拟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在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21、候选人竞职或竞选人竞选演讲材料应当由谁来审核?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选举前可以对选民进行竞选演讲,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竞选演讲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言论。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竞选演讲时可以对选民作出承诺,但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明确承诺的兑现期限和不能兑现的处理办法。承诺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对承诺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22、对在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村民有权向哪级机关、部门举报?
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23、对村委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为了确保选举质量,在组织村民提名村委会候选人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县、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委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结合本村实际讨论拟定村委会成员的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体村民公布。资格审查就是看提名候选人上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如果条件不符合,可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24、选民提出的候选人,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怎么办?
由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果本人不愿意被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做好被提名人的思想工作,劝其尊重选民意见,保留候选人名单;如劝说无效,本人执意不当村委会干部,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向选民说明不列入候选人名单的原因。
25、候选人或竞选人能否张贴竞选演讲词或发表竞选演讲?
为了使候选人或竞选人有宣传自己主张的机会,防止不正当竞争,抵制家族、宗族关系在选举中的干扰,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设置专栏统一张贴候选人或竞选人的演讲词。在正式投票前可以组织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或竞选人发表符合法律法规的竞选演讲,甚至组织公开答辩,让候选人或竞选人直接回答村民的提问,光明正大地进行竞选。但对演讲词要事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核,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攻击他人、虚假承诺的内容。
26、委托投票和委托写票有何区别?
委托投票是指选民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选举时,用书面形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需要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填写《委托投票证》;每个选民只能接受1人委托。委托写票是指选民参加选举时因不会写字或其他原因不能写选票时,委托其近亲属选民代写,无须经过批准,但有人数限制,一般受委托代写不超过3人。
27、什么是参选率和一次完成率?
参选率即实际参加投票选举(含委托投票)的选民数占全体选民的百分比。一次完成率即经过一次投票就成功地选举出村委会班子的村委会数占全部进行换届选举的村委会数的百分比。
28、再次投票、重新投票、另行选举和补选有何区别?
再次投票指候选人、竞选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而且票数相等,受应选数额限制无法确定当选人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竞选人或其他选民再次组织的投票。再次投票应当在当日或次日进行。再次投票的得票数无论是否过半,均以得票多的当选。再次投票只是对获得过半数选票而且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竞选人或其他选民进行投票,不能另投其他人的票,因为不给其他人计票。
重新选举指整个选举或选举时某个重要环节出现问题使选举无效重新组织的选举。由于无效选举的情况不同,因而重新选举也因无效选举的不同而不同。有整个选举过程,包括选举日的确定、确定候选人和投票选举的重新进行,也有某个环节的重新进行。重新选举的程序和计票方法按第一次选举规定办理。重新选举和再次投票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新选举是整个选举过程或某个环节的重新进行,而再次投票只是选举过程中投票环节的再进行。
另行选举指经过第一次投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为选出不足的名额而另行组织的选举。这是选举大会的延续,是选举中出现的一种正常现象。另行选举应当尽快进行,一般不超过5日。在另行选举时,当候选人和被选人仍未获得半数以上选票时,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主任缺额或当选人数不到3人的,应当再次另行选举投票,当选者所得票数仍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跟过半数后的再次投票不同。
补选是村委会已组成,但在任期内因故出现缺额而进行的选举。补选的程序和正式选举的程序一致,只是组织选举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改为村民委员会。
29、村民户籍已全部转为城市户籍的村,是否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
有些村村民户籍虽然已全部转为城市户籍,但尚未进行村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律按照村委会的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并组织换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