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见,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5)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6)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8)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9)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0)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是什么关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村民委员会任期有多长?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七、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八、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附录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律知识问答
1、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产生应当采取哪种选举方式?可以连选连任吗?
应当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3、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届满后几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4、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谁来组织和领导?谁负责具体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5、区人大常委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6、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7、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演讲;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8、选民名单在什么时间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9、户籍不在本村的能否可以参加本村的选举,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户籍不在本村的,但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或者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本人要求在本村参加选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讨论,同意的,予以登记;不同意的,不予登记。
10、精神病患者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精神病患者通常有两种:一种是间歇性的,一种是经常处于失去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对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具有选民资格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若投票选举时,精神病发作的患者,应视为暂不能行使投票的权利;对于经常性精神病患者,要征得家属同意,群众公认,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11、痴、呆、傻人员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一般痴、呆、傻人员只是反应迟钝,还能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对于无法表达自己意志的重度痴、呆、傻人员,征得家属同意,群众公认,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12、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但对一些犯罪分子有关司法部门已经决定限制其行为,而暂时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不进行选民登记。
13、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村民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14、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享有选举权利而不进行选民登记;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享有选举权而应进行选民登记。
15、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是否进行选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