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正确理解我国国家性质和形式,理解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了解我国经济制度、选举制度,明确国家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案例导入】
2010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的请示,同意撤销东城区、崇文区,设立新的东城区,以原东城区、崇文区的行政区域为东城区的行政区域;撤销西城区、宣武区,设立新的西城区,以原西城区、宣武区的行政区域为西城区的行政区域。
【启发提问】
行政区划的意义何在?行政区划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行政区划的审批权由哪个机关行使?
项目一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宪法学称之为国体,是指一个国家的社会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地说就是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的地位。
我国的国家性质
1982年《宪法》在国家性质的规定上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提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表现。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坚持将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全体人民,对反对和破坏人民政权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一理论的基本内容完全符合中国革命发展的历史特点和中国的阶级状况。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两者在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
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在革命斗争中,为反对主要敌人,而与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结成的联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创造和建立了统一战线,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统一战线始终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一大法宝。在2004年3月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中明确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因此在现阶段,按照这一新的表述,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已是一个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最广泛的政治联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四条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它在性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一党制,也区别于两党制和多党制。这种制度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中,代表工人阶级的政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政权建设,中国共产党就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商,共同管理国家事务。这一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中居于领导地位,是执政党。这是由我国政权的阶级本质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集中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大公无私、革命的坚决性和彻底性、严密的组织纪律性、与群众密切联系等优秀品质。它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以外,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根本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能保持高度的一致。它能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为中国革命和建设指出正确的方向。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也表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不能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正因为如此,我国建国后的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二)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现阶段,我国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一部分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
我国现有八个民主党派,它们分别是:
1.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它成立于1948年1月。它是由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民主革命同盟和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等国民党内的民主派,在民主革命的共同斗争中组织起来的民主党派。民革发展党员,以同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关系的人士、致力于祖国统一的人士以及其他有关人士为对象。
2.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1941年3月,在重庆成立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改为现名,1947年被国民党反动派宣布为“非法团体”而被迫解散,1948年1月,在香港重新组建。在当时,它是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各民主阶层的政治联盟,主要成员是文教、科技界的知识分子。
3.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它于1945年12月成立。它由一批民族工商业者和一些与其有联系的知识分子组成。
4.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它于1945年12月成立。它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上海民主运动中逐渐形成的,是反对内战、争取民主的社会性的政治组织。其主要成员是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出版的知识分子。
5.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它初创于1927年12月,定名为“中华革命党”,1930年8月,改为“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1947年2月,正式易名为“中国农工民主党”。其主要成员由医药卫生界、文化教育界、科学技术界的中、高级知识分子所组成。
6.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它于1925年10月在美国旧金山成立。它是太平天国失败后,由流亡海外的中国侨民组织的秘密团体洪门致公堂(党)改组而成。其成员主要为归侨、侨眷和与海外有联系的人士。
7.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它的前身是1944年年底在重庆组成的“民主科学座谈会”,1945年9月3日,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曾定名为“九三座谈会”,1946年5月,改为“九三学社”。它主要由科学技术界、文化教育界、医药卫生界的中、高级知识分子组成。
8.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它是1947年11月12日(孙中山先生诞辰)在香港成立。其主要成员是台湾省籍人士中的爱国分子。
项目二国家形式
国家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两部分。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也叫政体。它是指特定的国家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去治理社会。正如毛泽东指出:“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的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sup>①</sup>一个国家必须有适当的政权组织形式,才能实现其对内对外的职能。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总要借助于国家这个特殊的暴力工具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便是政权机关,统治阶级只有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成政权机关,才能更好地组织本阶级的力量,推行统治阶级的政策,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实施国家的各项任务和职能,完成统治阶级的历史使命。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国家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政权组织形式分为剥削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2)根据历史时期的不同,可将政权组织形式分为古代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近现代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古代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古代国家指的是资本主义以前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封建制国家主要有封建割据君主制和封建专制君主制。君主制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普遍采用的、主要的政权组织形式。虽然君主制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表现形式不完全一样,但其具有共同的特点:第一,君主被奉为“神”的化身,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君主,即所谓“君权神授”“主权在君”,所以,国家的政权机关由君主自上而下地任命官员组成,各级政权机关对君主负责,受君主监督,由君主独揽一切;第二,君主终身任职,职位世袭。
2.近现代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近现代国家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是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
(1)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也叫“有限君主制”,是一种国家权力在形式上或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君主个人所有,君主作为国家元首,实际上享有或有限享有国家权力的一种政体。它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相妥协的结果。君主立宪制因国情的差异和君主宪法地位、权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
(2)二元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和议会共同掌握国家政权,君主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国家实权仍掌握在君主手里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拥有立法权、任命首相、组织政府等权力。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和议会的牵制,但议会的权力较小,议员除一部分由选举产生以外,还有一部分由君主任命或指定。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存在于封建势力相对强大的国家。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只有约旦王国等少数国家仍然保留这种政权组织形式。
(3)议会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不掌握国家权力,仅在形式上、礼仪、象征意义方面代表国家。国家权力主要在议会以及由议会产生的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分配和制约,即议会掌握国家立法权,政府由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对议会负责,君主则是虚位,仅仅是国家的象征,权力受到宪法和政府的限制,其主要职责是参加礼仪性的活动。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日本、泰国等国家都实行议会君主立宪制。
3.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由选举产生的,有一定任期的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制是近、现代立宪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根据各国的政治、经济、历史情况的不同,共和政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总统共和制。总统共和制的特点主要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国家权力依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原则在总统(政府)、议会和司法机关之间进行配置。总统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他行使行政权,议会行使立法权,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总统、议会均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对选民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倒阁,政府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有权弹劾总统;政府官员由总统提名经议会同意;政府官员不得兼任议员;等。美国是总统共和制的典型代表。
由于法国1958年《宪法》以及后来对该宪法的修正,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总统相对独立和超脱。因此,人们把法国共和制称为“半总统制”。这种总统共和制的特点是,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实权,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成立,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从而使其“倒阁”。
(2)议会共和制。议会共和制也可以称为议会内阁制,其主要特征是国家元首不掌握实际权力。议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和政党联盟组成。政府首脑(内阁总理)为议会中多数党领袖;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通过投不信任票倒阁,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解散议会;国家元首(总统)则是处于虚位。德国、意大利、印度等国家采用议会共和制。
(3)委员会共和制。以瑞士为代表的委员会共和制的特点是国家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两院联席改选产生。联邦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有主席和副主席。联邦委员会主席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主持委员会,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但是,联邦委员会主席不等同于美国总统,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联邦委员会是个合议机构,法定开会人数为4人,以集体讨论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重要事务,并以集体名义行使职权。
(4)人民代表会议制。人民代表会议制是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是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大国民议会、人民会议)由民主选举产生;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居于国家机关体系的最高位置。如苏联是苏维埃代表大会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人民会议制,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