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宪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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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宪法与国家基本制度(2)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现行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具体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最终实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出发点,又是其终极目标。在我国,由于人口众多,人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利益差异,而让人民统一意志,整体地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性质决定的,因此就必须实行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政治制度,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人民作为整个国家权力主体的具体体现。人民代表大会所代表的只能是大多数人民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国家权力作为人民整体意志的体现就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民主集中制原则。

2.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我国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人民作为一个集体并不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由选民或者代表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行为必须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3.其他国家机关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从属是指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民通过《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分别授予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行使。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则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是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主体。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不仅仅是它的权力,而且是它的宪法责任。

4.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

人民代表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公民对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和人民代表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是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本级常务委员会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实质应该是对人民负责,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实际,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它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理想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管理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目前我国能够实行的最民主的政治制度。它较好地体现和集中了广大人民的意志,便于人民当家做主和参加国家管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同时我国存在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并且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这样一种能体现和集中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共同意志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家中便于实现最广泛的民主,吸收广大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充分发挥最大多数人的智慧和创造力。

首先,我国的选举制度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代表要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它所选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罢免权,使代表必须服从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选举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这样人民通过选举代议机关管理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最终得到体现和保障。其次,在我国,除了少数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广大人民没有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的限制,通过普遍、平等的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本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些国家机关都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保障了该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使更多的人民能够参加国家管理,从而使人民代表具有了人民性。

2.人民代表大会便于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权力运行的机制能够把人民的权力转化为国家的权力,通过国家这种特殊的工具实现人民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愿望。我国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国家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权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其他国家机关负责执行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这种制度保障了国家权力能够集中和统一行使,表明人民代表大会所行使的国家权力是至高无上的,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其二,我国的人民代表,不但要在开会期间参加法律、决议的制定,而且要在闭会期间回到各自的岗位上负责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和决议。人民代表大会以这种将分散的意志通过代表分别带到各级人大集中起来,形成地方和全国人民的统一意志,再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贯彻及全体人民的执行的方式,从而实现了国家权力最终的高度统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全权代表机关,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而集中地行使国家权力:只有它才有权修改宪法,只有它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也只有它才能选举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对国家的其他机关实行监督,它的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它还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此外,它还通过其代表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和决议的精神和内容,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同人民群众共同贯彻执行。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要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凡属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决定,全国各地区均必须服从。凡属地方性的重大事务,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体现全国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作出决定。这样,不但保证了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也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广泛的职权。既集中体现并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又能够符合实际国情,照顾到各地区的特殊利益,并使这两方面的积极性结合起来,因而能够充分调动起各地区、各民族的积极性,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构成,也就是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统称国家形式,从根本上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同时又集中表现并维护了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结构形式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纵的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横的方面,即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决定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要取决于多种因素,除了国家本质外,还受该国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国家结构形式是宪法的基本内容,世界各国的宪法无不通过规定国家结构形式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有效配置。没有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宪法无法组织近、现代国家这种政治社会,不可能建立完整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

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即:近、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一)单一制。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普通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是:

1.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规范制定的依据;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全国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最高行政管理和司法审查监督权;

3.从公民的国籍看,公民仅具有一个国籍,即主权国家本身的国籍;

4.从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各行政区域隶属中央,权力由中央授予,接受中央统一领导,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不能成为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的政治实体;

5.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主体。目前,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有:英国、法国、中国、日本、新加坡、意大利等国。

(二)复合制。

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复合制国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制。联邦制国家是指由若干成员国(州、邦、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邦国家。

联邦制是复合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主要特征是:

(1)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宪法;

(2)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国还设有各自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

(3)从公民的国籍看,各成员国公民既取得本国国籍,同时也取得联邦国家的国籍,成为联邦的公民;

(4)从联邦和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国家权力的同时,又规定各成员国有较大范围的自治权,关于“剩余权力”的归属问题,有的规定归于联邦,如加拿大,有的规定归于各成员单位,如美国、瑞士、澳大利亚等;

(5)从对外关系看,只有联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通常情况下,各成员国没有独立完整的外交权,但有些国家还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如瑞士。采取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有美国、德国、苏联、巴西、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

2.邦联制。邦联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独立的国家为了某种目的,通过缔约而组成的松散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主要特征是:

(1)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各成员国保留自己的主权,把各自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邦联机构;

(2)邦联的建立是以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或协定为基础;

(3)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没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

(4)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是协商机关,其决议必须经过成员国认可方有约束力。

(三)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总纲”第四条又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在第一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1980年制定的《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民都具有中国国籍。宪法和法律关于行政区划、国家机构设置、单一宪法、统一国籍等方面的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特定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只有采取单一制才符合中国国情并能反映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本质。

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从我国历史发展的状况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符合我国民族发展的历史传统,反映了各民族的共同心愿和根本利益。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了中国,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从此以后,中国虽历经无数次改朝换代,其中也有分裂和割据,但一直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国家的统一是历史的主流。自古以来,各民族在经济、文化等交往中,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竞争,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历史上虽曾出现过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或汉族统治者压迫少数民族人民,或少数民族统治者压迫汉族人民,但汉族统治者、少数民族统治者都是以统一的中国统治者(自居)出现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并肩作战,为一个共同革命目标而奋斗,最终在革命胜利后,全国各族人民选择建立了统一的祖国。历史证明,只有统一才能带来各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