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企业的存在方式。认真研究并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建立和发展企业所必需的基本条件。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公司制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性而备受关注,在实践中也显现出了其较强的适应力和优越性。本章我们将从企业组织的三种基本形态的考察入手,着重对公司制企业进行分析,并对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制企业发展的新特点作一简要介绍,最后就中国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企业组织的法律形态
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三种主要的法律形态——独资型企业(业主制企业)、合伙型企业和公司型企业。这种划分是以产权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依据的,因此,将其称之为企业组织的法律形态。
一、业主制企业
业主制企业(Singleproprietorship)是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也称个人企业或独资型企业,是古典企业的基本形态。业主制企业通常是指那些由单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独立拥有和控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业主制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特征:(1)业主制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单一的自然人;(2)业主制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3)业主制企业的财产虽然在账户上与其投资者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但在法律上其实是不能分离的;(4)企业的投资者拥有对企业两权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完全控制,并独自享有企业全部的经营所得;(5)投资者通常独自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并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业主制企业由于其所具有的上述法律特征,因而在制度和结构上拥有一定的优势:(1)业主制企业设立、变更及解体的程序和步骤较为简单、方便;(2)业主制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利润具有完全的独享性,所以,该类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通常较高;(3)业主制企业受其资金来源和规模限制,企业规模一般较小,且结构层次简单,所以,企业内部信息流通和反馈的速度较快;(4)业主制企业的两权通常都集中于企业主一人手中,因此,企业对需求变化和环境变化的决策应变能力较强。
当然,业主制企业也具有自身的一些劣势:(1)企业的资本来源单一,其规模扩张有很大的局限性;(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抗风险能力较差;(3)企业对企业主个人的依赖性很强,通常会因为企业主的意外变故而中途夭折,其寿命相对较短。
业主制企业自身所具有的特性决定了其适用的范围是那些规模要求不高、经营比较单一、经济活动比较简单的行业,如零售业、饮食业及其他一些服务性行业和部分自由职业。
二、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Partnership)通常是指那些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合伙制企业的产生是企业在资金、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因素上试图不断突破的结果,所以,与业主制企业相比,合伙制企业内部又增添了一层各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约束关系。
从法律角度识别,合伙制企业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合伙企业的建立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2)合伙企业是一种人合性质的经济共同体,其有效运作需以合伙人之间的彼此信任为前提;(3)合伙企业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4)合伙企业内部根据协议或合同对企业的经营利润实行分享;(5)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需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鉴于此,合伙企业具有以下一些优点:(1)合伙企业的创建、解散手续都比较简单;(2)合伙企业与业主企业相比,其资金来源相对充裕;(3)合伙企业的资金与其经营能力的结合更加有效。
同样地,合伙企业也有其自身的缺点:(1)合伙企业的资金规模虽有一定的扩大,但仍有局限性;(2)合伙企业容易成为合伙人在经营决策上发生重大分歧或产生矛盾的牺牲品;(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为限;(4)产权转让困难。
合伙企业较注重合伙人的个人信誉和个人能力及责任感,所以,其适用于一些规模性较小的服务行业,尤其是在各大事务所和咨询公司中,其效果十分显著。
三、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Corporation)通常是指那些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者筹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制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公司制企业的特性、优劣点的分析,将在本章中详细论述,这里不予以说明。
公司的概念及其特性
一、公司的概念与内涵
公司(Company,Corporation),就其字义上理解,“公”即“共同的,大家的”意思;“司”即“操作、经营、管理”的意思。公司,也即由众多的人经营某项事业而组成的一个集合体。在法律上,大陆法和英美法对其有不同的定义。大陆法中,公司被定义为: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这一定义有四层涵义: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经济组织;公司是依照法律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组织。而在英美法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公司则相当于大陆法中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大陆法中所指的公司,它具有以下丰富的内涵:
(一)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法人(Legalperson)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民事主体。法人是组织,与自然人不同,每一个自然人都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人则是以一个整体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具有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服务性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这是公司与其他企业性质不同的一个重要区别。
公司是法人,则公司必须具有法人的基本特征:(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这就是说,公司要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成立。公司要在法人资格取得前筹措到开办公司所需的法定数额的资金,制定公司章程,邀集相关的从业人员,组织公司的各类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办理公司登记等,这一系列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最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2)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作为一个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经济活动的实体,要能够独立地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必须具备进行这些活动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物质基础。(3)公司必须是一个组织体。法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是一个组织体。公司作为法人,也必须是一个组织体。具体包括:公司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要有自己的住所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必须设置与该公司类型相一致的组织机构;要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公司要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公司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就决定了它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公司以自己的名称或名义进行活动;公司对其法定代表和代理人在其权限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二)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法人依据其组织基础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所谓“社团法人”(UniversitatesPersonarumcorporation)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同目的的社员(自然人、法人)所组成,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基本特征是以社会为成立的基础,属于人的集合体。“财团法人”(Universitatesbonorum)是指以实现一定的目的而捐献的财产为基础而设立的法人。其基本特征是以财产为成立的基础,为财产的集合体,没有社员。所谓“营利”,就是指公司及其成员,以某资本或成员的出资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以此来达到货币增值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依各自出资的份额进行获利的分配。社团法人可依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两种。“营利法人”是指以谋求其成员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其特征是,营利法人通过自身活动去获得经济利益,并将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分配给社员。“公益法人”是指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其特征是,公益法人原则上不能经营营利事业,不能自营商业,也不将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分配给社员。公司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是营利法人。但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并不一定是公司。只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才能称之为公司。
(三)公司是一种股权式的集合体
公司从其财产组成上来讲,都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者(股东)为了共同的目的、互集资本、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经济上的联合统一体,即以资金联合为基础。但从法律上看,出资者(股东)以一定的资本换取了在公司中享有的一定的权利,这就是各股东以其出资数额形成的对公司的股权,这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股权式的联合,成为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
由于公司是一种股权式集合体,因而任何一国立法都把公司责任形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这正是由公司财产组成的特点决定的。纵观世界各国公司立法,对公司责任形式的分类基本有两种,即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东的责任规定为后者,即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登记注册
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准则,才能登记注册。公司登记注册便意味着它符合了公司法的要求,得到法律的承认。公司只有经登记注册后才具有法人的资格。
二、公司的性质和特征
公司作为一种独特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性质和特征:
(一)集合性
公司是由众多股东所组成的经济组织,有明显的集合性特征。
之所以强调公司的集合性,是因为公司作为现代的企业组织形式,要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及商品经济激烈竞争的需要,它要筹集大量的资金,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现代的企业管理技能和信息系统,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这些都需要社会上众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而非单个人或单个组织所能为的。正因为如此,现代社会需要公司这样的企业组织去“集合”一定的人员和资金,以推进现代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
(二)营利性
前面已经讲到,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要提高竞争能力,提高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能力,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立足,当然要追求财产的增值。而且公司出资者的目的也就是为了使其所出资产额获得增长。公司的营利性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一,营业特征。所谓营业特征指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营业的获利目的并不表示获利的结果,即使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达不到获利的目的,也并没有丧失其营业获利的特征。其二,商事特征。由于凡是从事营业活动的人都属于商人,因而公司营业特征也就决定了它的商事特征。商人可分为商自然人和商法人。作为商法人的公司,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同时也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其三,行业特征。公司的行业特征指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在不同行业中的应用。如采掘业、建筑业、制造业、加工业、运输业、商业、保险业、银行业、信托业、旅店业、咨询及服务业等,这些行业均以营利为目的,在许多国家采用了公司的组织形式。
(三)自由性
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虽然各国先后通过公司立法,使公司逐渐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但公司仍不失其自由性。主要包括:(1)择业的自由。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司可以自由选择一种或多种行业为其经营项目。(2)经营方式的自由。实现盈利是公司经营的目的,为此,公司可以自由地采取适当的经营方式,以便使公司在竞争中获胜,达到营利的目的。(3)设立与解散的自由。在法定的公司种类内,公司可以自由设立。这有助于加强竞争,提高生产力,繁荣经济。所谓解散自由,是指除破产与解散命令外,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解散公司。
(四)独立性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地享有权利和义务,与合伙及其它类似的社团有很大区别。公司的这种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财产的独立性。公司组成后,其财产已经与股东个人的财产脱离,从而独立于股东及发起人、董事等,公司由此而成为一个具有独立财产的经济实体,其财产完全由公司支配。(2)生产经营的自主性。公司有权依法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制定自己的生产经营计划;有权选购所需物资,铺售产品以及其他经济技术服务活动;有权对外签订合同;有权决定其职员的任免;有权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形式;等等。这些经营上的自主权,充分体现了公司的独立性。(3)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公司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法律纠纷时,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也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法院的诉讼活动。这种权利既维护了公司的法律地位,也体现了公司的独立性。
(五)规范性
公司作为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它的行为受到规范化的法规约束。公司的设立必须按法律所规定的公司种类,以及法律对各类公司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即按法定的规范要求组建公司。所有成立的公司,都必须选择法定的公司类型中的某一种,要么是无限公司,要么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规范的形式。这样,可以明确公司的责任形式,加强对公司的审批、登记和其它方面的管理,防止公司的滥设,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所有这些,都反映了公司具有明显的规范性。
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
如前所述,公司制企业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我们对此作一介绍。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